2017产业发展“主基调”、政务及工业大数据将成“焦点”

2017年,大数据产业发展正迎来“黄金期”,产业聚集将进一步特色化发展、创新驱动仍将是产业发展“主基调”、政务及工业大数据将成“焦点”。但同时,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也存在工业大数据服务能力薄弱、产业统计和评估指标体系缺失、产业公共服务能力有待提升、交易市场机制和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数据跨境流通给国家主权和安全带来挑战等问题。在此形势下,赛迪智库建议,应推动产业规划的贯彻落实,加紧提升工业大数据服务水平,建设统计和评估指标体系,健全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交易市场机制,构建数据跨境流通安全保障体系,注重关键技术突破。

一、对2017年形势的基本判断

(一)产业发展迎来“黄金期”

2017年,我国大数据产业规模将保持继续快速增长态势。工信部目前正在制定《大数据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支持大数据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提升大数据产业支撑能力,培育新业态、新模式。2017年,我国将推进重点领域大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深化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关联分析、提高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有效性。初步建设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研究制定数据开放、保护等法律法规,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随着国家大数据战略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我国大数据产业的发展环境将进一步优化,大数据的新业态、新业务、新服务将迎来爆发式增长,产业链进一步成熟和扩张。同时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将带动社会各领域对大数据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强,政务、工业、电信、金融、交通、医疗等领域的应用层出不穷。赛迪智库预测,2017年我国大数据产业规模有望达到4185亿元,未来2-3年的市场规模的增长率将保持在35%左右。

(二)产业聚集将进一步特色化发展

2017年,随着各个大数据综合实验区建设和落实,产业集聚区推动地方形成特色领域。京津冀和珠三角跨区域类综合试验区,将更加注重数据要素流通,以数据流引领技术流、物质流、资金流、人才流,支撑跨区域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和产业转移,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围绕上海、重庆、河南和沈阳四大区域示范类综合试验区,将更加注重数据资源统筹,加强大数据产业集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围绕内蒙古自治区的基础设施统筹发展类综合试验区,将充分发挥区域能源、气候、地质等条件基础上,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强化绿色集约发展,加强与东、中部产业、人才、应用优势地区合作,实现跨越发展。

(三)创新驱动仍将是产业发展“主基调”

2017年,开源依然是大数据技术创新发展的基石,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历程上可以看出,大数据核心技术如分布式存储、云端分布式及网格计算均是依赖于开源模式,开源模式已经成为大数据技术创新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大数据相关的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可视化等多个基础性技术领域已经取得较大的突破,形成了实用性强、稳定度高的技术能力,整体技术体系已初步构建完成,未来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方向将主要集中在非结构化数据的价值提取方面。同时,大数据的技术发展与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的联系将更加紧密,物联网的发展将极大提高数据的获取能力,云计算与人工智能将深刻地融入数据分析体系,融合创新将会不断地涌现。在大数据应用驱动创新方面,不同行业大数据应用需求也不尽相同,数据的分析手段、可视化方式均有所区别,因此符合实际应用需求的价值获取将是未来大数据关注的重点,应用将驱动大数据解决方案提供商采取不同的数据源,使用不同的数据分析方法,进而推动产业创新。

(四)政务及工业大数据将成“焦点”

2017年,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将进一步铺开,随着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的初步建立,大数据在政务领域的应用将会逐步加深,特别是电子政务深入普及必然推动政府大数据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工业大数据应用也将成为热门领域。随着《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落地实施,我国将进一步深化工业云、大数据等技术在工业领域的集成应用,加快构建新型工业管理和服务模式,实现传统工业的转型和升级。

二、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工业大数据服务能力薄弱

工业领域作为大数据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的主战场,工业大数据快速发展将推动工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并最终实现智能制造,是推动工业产业发展动能转换、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其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然而,当前工业大数据领域实力过硬的企业多为IBM、GE等国外企业,尽管华为、浪潮等在工业大数据领域都有一定部署,但是受技术、人才以及与行业结合不足等因素制约,国内企业的工业大数据自主产品服务还不能实现全产业链覆盖,应用尚未形成规模,且工业大数据服务企业对不同工业领域的需求理解不够,产品和服务难以满足工业制造企业的智能化生产与管理的要求。

(二)产业统计和评估指标体系缺失

数据资源作为信息社会发展的基础要素,已成为与能源、原材料同等重要的战略资源,衡量大数据产业发展水平对把握经济走向、制定宏观决策、实施科学精准的经济政策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大数据作为战略新兴产业,传统的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已经无法覆盖和准确衡量其产业发展水平。同时,大数据作为信息技术产业的重要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体系中亦缺少专门衡量其产业发展水平的统计指标。

(三)产业公共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随着大数据产业迅猛发展,大数据技术、产品、服务不断丰富,这对技术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产品和服务评测认证等产业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我国面向大数据产业提供产业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产权交易、人才服务、企业孵化和品牌推广等专业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数量较少,面向大数据产品和服务提供可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和规模质量等方面的评估、评测、检测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尚未形成规模,对产业的支撑能力不强。

(四)交易市场机制和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随着大数据技术逐渐应用于社会治理和各个具体行业,政府、企业或组织逐步认识到引入外部数据对自身发展的重大作用,进而激发了数据开放和交易的需求。在此形势下,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大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和各类互联网数据开放平台。与平台纷纷涌现的繁荣情况不同,各大数据交易平台市场机制尚不成熟,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一是数据资产交易模式、交易规则、分级分类规则、定价交割模式等仍需不断探索。数据作为一种可交易的资源,随着其背后的价值不断被挖掘,隐私问题也逐步升级,同时,不同组织对数据资源的需求不同,拥有的数据资源使用权限也不同,无分级、不加限制的数据交易不能适应个性化需求和监管需求。此外,目前大数据交易市场多采取卖方定价策略,无统一的定价规范,价格市场尚未形成良性发展环境,合理公平的定价方式仍有待不断完善。二是数据所有权、隐私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安全防范和管理能力不够,尚未建立起适应大数据交易市场发展的安全保障体系。

(五)数据跨境流通给国家主权和安全带来新挑战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利用技术优势争夺和掌控全球数据资源已成为各国竞争的新热点,数据资源的全球配置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然而,目前我国大数据跨境流通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基础较为薄弱,数据安全治理和监管的制度尚不健全,数据安全开放、流通标准等缺项严重,数据跨境流通给国家主权和安全带来新挑战。一方面,大数据作为与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同样重要的战略资源,数据主权已逐步成为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管缺位情况下的数据跨境流动将对国家数据主权形成冲击。另一方面,大数据蕴藏着国家最新科技、社会动态、市场变化、安全威胁征兆、战场态势和军事行动等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信息,不加限制的数据跨境流通将对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三、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一)提升工业大数据服务水平 加速工业转型升级

围绕《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重大战略的落地实施,开展工业大数据技术、产品、平台和解决方案的研发和产业化,面向重点工业领域开展试点示范,扶持和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中小型企业,全面提升工业大数据服务水平。一是突破工业大数据核心技术,重点研发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分布式过程控制系统等工控系统以及高频时序数据库、高通量复杂事件处理与流计算引擎、工业数据批处理引擎和机器学习引擎等组件,以及工业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软件,开发新型工业大数据分析建模工具,形成一批专业化工业大数据产品和工具,推动大数据技术和产品在工业设计、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应用。二是支持工业大数据平台和解决方案的研发和推广,重点支持面向典型行业中小企业和面向装备制造、航空航天、船舶等行业集团企业的工业大数据平台建设,以及海量多类数据检索、分析、展示的大数据处理系统和解决方案的研发和产业化,形成一批面向典型工业行业的大数据解决方案。三是利用相关项目资金,引导和支持面向原材料、消费品、能源、装备制造、航空航天、船舶、汽车等重点工业领域开展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的应用示范,并总结经验、加快推广。四是集中资源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龙头骨干企业,鼓励中小企业特色发展,形成若干创新能力突出的工业大数据骨干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数据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建立统计和评估指标体系 引导和评估产业发展

依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和大数据联盟等机构开展大数据统计理论和大数据产业评估理论研究,研究建立大数据产业统计体系和全国、区域产业发展指数,监测大数据产业发展情况及对国家、地方经济贡献度,为国家和地方发展大数据产业提供支撑。一是研究建立关于数据资源、产业分类和规模等方面的统计分析体系,开展产业发展统计监测。二是研究建立大数据发展评估体系,对全国及各地大数据资源建设状况、开放共享程度、产业发展能力、应用水平等进行分析评估,编制发布大数据产业发展指数,引导和评估全国大数据发展。

(三)建设产业公共服务体系 提升产业支撑能力

围绕产品和服务测试验证、知识产权保护、数据估值和交易,建设一批大数据技术与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式的为产业各环节提供支撑服务,构建和繁荣大数据产业生态。一是支持建设大数据产品测试验证平台,依托第三方提供大数据新技术、新应用、新产品的评测认证和推广。二是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大数据服务可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和规模质量等方面的评估、评测、检测认证服务。三是培育一批大数据咨询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服务、产权交易、人才服务、企业孵化和品牌推广等专业服务机构。四是大力发展数据评估、数据估值和数据交易审计等第三方服务。

(四)完善交易市场机制 促进数据流通和价值实现

探索建立数据交易流通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制定数据交易流通规则,开展试点示范,推动大数据交易市场逐步完善。一是研究制定数据交易监督管理政策,实现对数据资源的采集、传输、存储、利用以及流通的规范管理。二是建立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报告制度,健全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的防泄露、防篡改和数据备份等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关的管理机制,加强数据交易流通中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三是依托行业组织制定数据交易流通规则,支持在线、离线、托管等形态的交易模式,完善数据上线、数据审核、交易实施、交易确认、数据下线、交易结算等交易流程,探索数据定价机制和数据交易交割模式,推进大数据供需有效对接,引导和规范数据资源合法有序进入流通环节。四是在全国范围内遴选若干个制度完善、模式清晰的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企业,开展数据交易流通平台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并依托相关第三方机构同步开展合规性审计试点。

(五)构建数据跨境流通安全保障体系 提升核心数据控制能力

加强数据跨境流通安全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完善数据跨境流通法律法规体系和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框架,加大数据跨境流通审查和风险评估力度,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构建完善的大数据跨境流通安全保障体系,以实现对核心数据的控制。

一是加强数据跨境流通安全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强差分隐私技术、多方安全计算、数据流动追溯等关键技术研发,推广业务系统防数据泄露、窃取等通用保护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引入并推广匿名化技术、数据泄露保护技术等业已成熟的大数据安全保护专用技术。二是加快推动数据跨境流通立法工作,明确国家数据开放流通的原则、实施细则、主体责任和监管内容,加强重要敏感数据跨境流动的管理以及跨境数据中心的安全监管。三是组织制定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框架,明确不同领域数据的重要程度,并对不同重要程度的数据分类施策,强化关键敏感数据保护工作:即对于促进国际交往合作的数据鼓励积极流通、不受限制,对于政府和公共部门的一般数据和行业技术数据有条件的限制跨境流动,对于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损害个人权利的数据禁止跨境流动。四是建立数据跨境流通安全防护体系,制定发布大数据跨境流通安全保护行业规范指南,组织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开展大数据平台及服务商的可靠性及安全性评测、应用安全评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督促行业企业做好数据跨境流通安全保护方面工作。五是参与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等国际规则体系建设,加强国际间数据管理相关政策法律和标准规则等协调,增强我国在国际数据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六)注重关键技术突破 提升核心竞争力

发挥政府引导和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整合政产学研用资源优势联合攻关,研发大数据采集、存储、管理、计算、分析、应用和可视化等关键技术。一是重点突破面向大数据的操作系统、集群资源调度系统、分布式文件系统、内存计算等底层基础技术。二是研发面向多任务的通用计算框架技术,突破流计算、图计算技术、联机数据分析处理(OLAP)等计算引擎技术。三是结合行业应用特点,研发大数据分析、预测及决策支持等智能数据应用技术。四是突破面向大数据的新型计算、存储、传感、通信等芯片及融合架构、内存计算、高速互连、亿级并发、EB级存储、绿色计算等技术,加强软硬件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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