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需要尽快修订

全国人大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玛纳斯亿鑫果品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杨琴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尽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杨琴说,一直以来,在我国确保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一共有两部法律作为支撑依据,一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部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在2014年已进行修订并颁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至今颁布实施已有11年,无论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角度看,还是从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都需要尽快修订。

杨琴认为,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与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存在一些漏洞有关。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明确农业部门在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环节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对不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对新型农业生产主体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处罚。同时,两部法律在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概念、制度安排、监管主体、监管对象、检验检测、法律责任等重大内容上衔接还不完善不配套。

杨琴建议,尽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对新型农业生产主体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出台相应处罚规定;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应该是从田间到餐桌一个完整的链条,分工和主管部门可以有不同主体,但监管制度应当是高度一致的。对农业投入品的规范问题单独成章,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和延伸,例如就农药管理制度方面,对境内生产和境外进口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管理实行登记注册制度;禁止生产经营未获得登记注册的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目录制度等,并配合相应的违法惩罚措施。在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范围时,已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也应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进一步明确农产品特有的其他标准,包括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其他农业投入品残留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农业投入品的生产、使用范围及用量规定等标准。增加规定国家逐步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市场上销售的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追根溯源,查明责任,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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