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0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4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增加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方式,加大了针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处理力度,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修改背景
为了提升专利质量,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若干规定》,其中列举了2种典型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该《若干规定》的实施对于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现实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比较突出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需要予以规制。
2015年12月,《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提出要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解决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问题。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也将修订《若干规定》列为完善法律法规的措施之一,作为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的基础支撑。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修改《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2016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若干规定》修改工作。结合立法后评估以及近年来的调研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和专利代理机构意见,形成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并于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1月6日在国务院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32个单位和个人提出的58条意见和建议。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部分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送审稿)》。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若干规定》。
修改内容
据了解,和现行的《若干规定》相比,修改后的《若干规定》主要在两大方面进行了变动,一是增加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方式,二是加强了针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处理措施。
在增加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方式方面,现行《若干规定》中,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涉及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或者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而在现实中出现的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主要还包括将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进行简单替换或者拼凑后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以编造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的方式提交多件专利申请;通过计算机技术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等类似手段提交多件专利申请。因此,需要在《若干规定》中增加上述行为方式,以更好地规范专利申请行为。”该负责人介绍,此外,由于现实中还存在个别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撰写、帮助他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此次修改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将帮助他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也纳入了《若干规定》中。
在加强针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处理措施方面,修改后的《若干规定》对原有的6项处理措施中的几项作出了修改。“为了进一步增强威慑作用,加大对于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处理力度,修改后的《若干规定》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不予减缴专利费用、要求进行补缴的基础上,视情况自本年度起5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该负责人表示,对于享受资助和奖励的申请人,各级知识产权局除了不予资助、奖励、进行追还外,视情况自本年度起5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对于进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申请人、代理机构或者帮助他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信息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转自:国知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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