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调理剂:改良和修复土壤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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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亚民绘

本报记者钟欣刘家琴

耕地是农业生产之基。目前,一些区域土壤地力下降,酸化、污染等障碍性问题十分突出。这不仅影响我国耕地质量状况,还势必影响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用好地、养好地,保持耕地质量的稳定,实现有限的耕地资源持续利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土壤调理剂作为土壤改良技术的物化产品,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日前,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等单位主办的首届土壤调理剂产业发展和安全使用技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业内专家、企业以“提升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为主题展开深入讨论,提出关注土壤就是关注生态、关注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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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使用土壤调理剂?

我国土壤学知名专家、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黄鸿翔研究员从三个方面阐述土壤调理剂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需要。首先,耕地数量不足与质量不高是制约我国农业生产的最大障碍;其次,提高耕地质量是我国发展农业的根本途径;第三,施用土壤调理剂是提高耕地质量的重要手段。

“我国耕地质量主要存在四个普遍性问题:耕地基础地力后劲不足、土壤养分失衡、土壤生态功能变差、土壤污染日趋加剧。”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土壤肥料技术处处长李荣在研讨会上说。耕地质量提升、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土壤调理剂。可以通过施有机肥和土壤调理剂等手段,来提高土壤肥力,减弱土壤中重金属的毒性,减小对植物的毒害,提高对污染土壤的修复效率。

“使用土壤调理剂,可以促进土壤水稳性团粒结构的形成,改善土壤内部孔隙空间关系,提高土壤的总孔隙度,增加通气性孔隙度,协调土壤中固、液、气三相比例,增加土壤微生物的活动,提高土壤的生物学活性,增加土壤养分的释放;还能使土壤有适宜的坚实度、酸碱度。适宜的土壤温度和水分条件,有利于作物根系的生长,促进作物生长发育,为农业高产稳产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来自中国化肥信息中心的陈丽主任在发言中如是阐述。

据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常务副主任王旭介绍,土壤调理剂的定义是“指加入障碍土壤中以改善土壤物理、化学和/或生物性状的物料,适用于改善土壤结构、降低土壤盐碱危害、调节土壤酸碱度、改善土壤水分状况或修复污染土壤等”。

目前农业部登记产品来源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味精发酵尾液、餐厨废弃物、禽类羽毛等为原料的有机土壤调理剂,另一类是以牡蛎壳、钾长石、麦饭石、蒙脱石、沸石、硅藻土、菱镁矿、磷矿等为原料的矿物源土壤调理剂,第三类是以聚酯为原料的农林保水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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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调理剂不能代替肥料

我国耕地质量普遍偏低,存在约三分之二的中低产田。由于土壤调理剂可以调节与改善土壤障碍特性,因此也就为土壤调理剂的发展提供了市场。我国土壤调理剂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迅速发展于21世纪。

一些具有发展眼光的企业自主研发的土壤调理剂产品慢慢萌芽,近年来更是不断推出新原料、新工艺、新产品,产业发展活跃。

在本次研讨会上,来自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的施卫明研究员介绍了酸性土壤改良技术及产品研发现状、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所的李兆君副研究员介绍了我国设施土壤酸化现状及碳酸钙在酸化土壤治理中的作用、甘肃省农科院土壤肥料与节水农业研究所所长车宗贤介绍了磷石膏改良剂在盐渍化土壤中的施用效果,相关企业代表还交流了土壤调理剂对土壤中重金属的修复效果、施用硅钙调理剂的抗盐增产效果以及有机废弃物的高效资源化应用等实践进展。

但土壤调理剂不能代替肥料的作用。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的刘建明研究员在介绍矿物质土壤调理剂的主要类型及其农业效果时表示,矿物质土壤调理剂必须与当地常规用肥共同使用,最佳配合施用方案则需要根据当地土壤的质地、盐分、水肥条件及经济效益等因素,通过田间试验来确定。

土壤调理剂也并非所有土地或环境上都能随意使用。“针对性强的区域土壤调理剂将是未来土壤调理剂的研发重点。”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副所长徐明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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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调理剂发展方向

据统计,目前获准农业部登记的土壤调理剂产品有42个,年产量约200~300万吨,产品主要用于土壤结构、酸化、盐碱地改良以及土壤污染修复等。而在环境产业发达的国家,土壤修复产业的市场份额已占整个环保产业30%-50%。因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我国土壤调理剂的市场潜力巨大。徐明岗认为,土壤调理剂的发展方向,基本要求是效果好、价格低、生态环境效应好,未来将会尽量利用无害的农业废弃物——秸秆。多功能的复合土壤调理剂也是发展方向之一。

据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何才文介绍,农业部十分重视对土壤调理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土壤调理剂科学使用和健康发展。一是严格登记管理,二是重视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三是强化原料和工艺控制,规范了行业发展。同时,他认为目前土壤调理剂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一些产品存在工艺和质量不稳定、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潜在风险、产品研发和推广技术水平有待提高、产品评价技术体系不够完善等。“这既给我们规范管理带来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壤调理剂科学使用和健康发展。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和科研人员,要正视问题,并下大力气解决存在的问题;也要求我们农业部门切实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总体看,要重点做好三件事:一是强化源头控制;二是强化企业责任,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相关方法标准应首先由企业研究提出,不成熟的产品不能登记,更不能投产使用;三是强化跟踪评价,四是强化市场监管。”何才文说。

与会代表们认为,土壤调理剂恰逢发展良机,但应理性研发、应用和推广,扎实做好基础研发工作,科学规范技术标准,为我国土壤调理剂取得良好的应用实效建立发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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