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情况的通报
关于全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情况的通报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是《种子法》新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是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特别是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和工作抓手,是建立完善种子长效追溯机制的一项基础工作。自备案工作启动以来,各级种子管理机构高度重视,备案工作有序推进。现将前期全省备案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前期成效明显。
2016年8月15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按照农业部统一部署,我省及时启动了全省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在各市、州、县(区)种子管理局(站)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备案工作启动早、宣传广、力度大,取得了显着成效。为落实好备案制度,有的县市采取深入一线手把手指导备案主体开展备案注册、信息填报等方法,有效提升了备案工作效率。2016年12月28日农业部发布的《各省(区、市)生产经营备案进展情况统计表》显示,我省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进展较快,位居全国第一。2017年以来,全省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种子生产备案工作,截至2017年2月22日,全省四类备案主体填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7352份,全省备案工作稳步推进。
二、后期任重道远。
当前各省(区、市)加大了种子生产备案工作力度,一批省(区、市)备案进度明显加快。截至目前,我省备案已注册用户4000多家,已成功备案的主体数量1897家,其中,宜昌市、恩施州、十堰市、神农架备案工作进展较快,但与全省实际备案主体数量还有很大差距,下一步的备案落实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因此,各市、州、县(区)种子管理局(站)要再接再厉,以春夏播种子销售为契机,依法履职尽责,加强指导,及时查漏补缺,重点督促还未备案的备案主体尽快完成备案,确保全省备案工作顺利完成。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县(市、区)市进展缓慢。据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目前部分县(市、区)备案数量很少,主要是因为其重视程度不够,有的县(市、区)仍未启动,有的县(市、区)没有及时处理备案主体的备案申请,严重影响了全省备案工作进展。二是四类备案主体相互混淆。特别是委托代销和不分装销售的备案主体容易混淆。经统计,全省已备案主体中从事不分装销售的高达99.7%,委托代销的备案主体仅19家。三是四类备案主体备案进度之间差距大。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系统显示,目前全省分支机构和委托生产两类主体的备案数量为零,这与我省实际明显不符。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认真贯彻《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面落实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各市、州、县(区)种子管理局(站)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再加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督导。各市、州种子管理局(站)要加强辖区内备案督导,特别是对备案进度缓慢的市、县(区)进行检查督促,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备案工作按时完成。二是及时受理备案申请。各市、州、县(区)种子管理局(站)要确定专人负责备案申请的受理,定期登录备案系统,种子销售和生产旺季要做到一日一结,确保备案申请及时、有效处理。三是积极宣传指导。各市、州、县(区)种子管理局(站)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指导和服务,帮助备案主体及时、准确备案。四是准确界定备案主体。种子用于售卖经营过程中,种子来源于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简称持证企业),且持证企业与备案者直接签订了销售合同的,备案者按照“受委托代销”备案;种子不来源于持证企业的,备案者按照“不分装销售备案”。五是强化分支机构和委托生产备案。各市、州、县(区)种子管理局(站)要认真梳理本辖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情况,四类备案主体要做到“一个不少”,实现全覆盖。特别是公安县等种子生产大县要认真落实农作物种子生产备案制度,切实做到备案及时、准确、全覆盖。六是做好备案问题的收集与整理。各市、州、县(区)种子管理局(站)要对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种子管理局反映,并做好问题的收集与整理,积极促进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质量提升。
联系方式:省种子管理局种业发展科 吴文雄
联系电话:027-87649425
1.各市州种子生产经营已备案主体数量统计表
2.各市州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主体备案表统计表
(湖北种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