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根据新修订《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以下简称“DUS”)测试工作,确保品种审定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DUS测试的程序
申请者可以自主开展DUS测试(以下简称“自主测试”)或委托农业部授权的DUS测试机构开展DUS测试(以下简称“委托测试”)。测试程序依照审定品种DUS测试流程(附件1)。1个品种参加多次审定的,只需进行1次DUS测试。
(一)自主测试程序
1.制定测试方案。申请者应按照DUS测试指南要求制定DUS测试方案,方案包括测试地点、测试人员及联系方式、品种信息和育种过程、试验设计、田间管理、近似品种及选择理由等内容。测试地点应当与申请审定区域属同一类型生态区,播种时间应与当地大田生产相近,近似品种应当为与申请品种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已知品种。
2.测试方案报备。申请者应于播种前30日内报备DUS测试方案和报备表(附件2)。申请国家级审定的,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挂靠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测试中心”),申请省级审定的,报申请审定所在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同一品种同时申请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的,只需报备测试中心;同一品种同时申请多地省级审定的,只需在其中一地报备和测试。
3.开展测试并接受监管。申请者应严格按照测试方案和DUS测试指南开展测试,测试周期至少为2个独立的生长周期。在测试过程中应当保留测试繁殖材料、原始试验记录并接受监管。
4.形成测试报告。全部测试结束后,申请者应形成测试报告,并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签字。
(二)委托测试程序
1.选择测试机构。申请者一般应根据品种适宜种植区域选择合适的农业部授权的DUS测试机构。
2.签订委托测试协议。申请者与所选测试机构签订委托测试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也可直接与测试中心签订委托测试协议。
3.提交材料。申请者应及时向所选DUS测试机构提交测试繁殖材料(要求见附件3)和技术问卷。
4.开展测试。测试机构根据协议要求,严格按照DUS测试指南开展测试。测试周期至少为2个独立的生长周期。
5.出具测试报告。DUS测试机构在完成测试后应及时向申请者出具测试报告。
(三)DUS测试报告的提交
申请者按要求将已完成测试品种的测试报告,连同其他材料提交相关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加强自主测试的监管
测试中心和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别对申请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品种的自主测试进行监管。
(一)对测试过程的监督检查
每年在品种测试性状表达相对集中的时期,通过飞行检查等形式对正在开展的DUS测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测试情况进行记录。
(二)对样品的抽查验证
每年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测试样品,与其区域试验样品DNA指纹检测结果进行真实性比对。
(三)对测试报告的抽查验证
每年选取部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测试报告,并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测试报告,委托农业部授权的DUS测试机构进行至少1个生长周期的复核试验。
(四)监管信息的报送
在完成监督检查或得到抽查验证结果30日内,监管机构应将相关报告、材料报送相关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并抄送被检查单位。
三、其他事项
(一)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衔接
品种在申请审定之前已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且已完成DUS测试的,申请者可向测试中心请求出具DUS测试报告复印件用于品种审定。对于理由充分、材料齐全的,测试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DUS测试报告复印件。
委托测试的,测试报告可直接用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自主测试的测试报告用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委托相关测试机构对测试报告进行1个生长周期的复核试验。复核通过的,该测试报告可用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复核不通过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将复核结果抄送相关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培训服务和资料获取
测试中心应加强DUS测试技术培训。各DUS测试机构应为自主测试提供技术指导、咨询等服务。
自主测试或委托测试的有关信息和技术资料,技术问卷,各DUS测试机构信息,委托测试样品提交方式和时间,DUS测试方案模板以及DUS测试报告请求书等可在中国种业信息网(http://www.seedchina.com.cn/)或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cn/)的“DUS测试”专栏中查询。
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重视DUS测试工作,加强对DUS测试的指导和宣传,督促种子管理部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在监督检查、抽查验证等环节加强与DUS测试机构的沟通协作,做好品种审定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有序衔接。
附件:1.申请审定品种DUS测试流程
2.申请者自主开展品种DUS测试方案报备表
3.申请审定品种委托开展DUS测试繁殖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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