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函
浙江省种子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的函
浙种〔2017〕8号
各市种子管理站、有关种子企业: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分别于2016年1月1日和8月15日实施,我厅2012年2月21日发布的《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浙农政发〔2012〕2号)的一些规定已不适用新的法律法规,需进行修改完善。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于2月22日前将纸质修改意见稿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给我站,同时通过农民信箱(或Email:tqjagr@163.com)将电子文档发我站产业科童琦珏,逾期未反馈修改意见的视同没有异议。
通信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浙江省种子管理总站
联系人:童琦珏
联系电话:0571-86757077
附件: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种子管理总站
2017年2月14日
附件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种子生产、贮藏加工、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农业专业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农业专业技术职称或通过省级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
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等,并提供学历或职称复印件或通过专业技术培训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中进行实地考察的,审核、审批机关应当有2名以上的相应工作人员参加,并填写一式两份实地考察表(详见附表),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四条 生产经营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型种子的,应当具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及检验室各5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种薯、种球的具有加工厂房和仓库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水稻、蔬菜、花卉种苗的,具有播种车间、催芽室、嫁接室、愈合室等生产加工厂房300平方米以上,具有育苗温室(大棚)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非籽粒型种子的,根据申请作物种类的需要,具有相适应的加工包装、贮藏场所。检验、生产加工、贮藏场所应为自有资产。
(二)仪器设备。具有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以及仪器设备操作台等配套设施,能够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生产经营水稻、蔬菜、花卉种苗的,还需具有搅拌机、输送机、播种机、温湿度控制设备;生产经营其他非籽粒型种子的,根据申请作物种类的需要,具有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生产加工设备。
(三)人员。生产经营种薯、种球的,具有种子生产、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生产经营水稻、蔬菜、花卉种苗的,具有生产、检验等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生产经营其他非籽粒型种子的,具有与申请作物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名以上。
(四)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杂交品种种苗的,其品种应当通过审定;生产经营需要登记作物品种种苗的,其品种应当通过登记。
(五)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生产经营水稻、蔬菜、花卉种苗的,应当具有自有或租用生产基地10亩以上;生产经营茶树、水果等其他苗木的,具有与申请作物种类相适应的生产基地。繁育果树种苗的,须有良种母本园、砧木繁殖圃、苗圃等配套基地。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浙江省农业厅2012年2月21日发布的《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浙农政发〔2012〕2号)同时废止。
附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实地考察表
附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实地考察表
审核(核发)机关受理编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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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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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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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生产经营作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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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生产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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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生产经营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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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内容 |
□生产地点、□科研育种基地、□办公场所、□加工包装、干燥设施、□仓储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科研育种仪器设备、□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
在需要考察的内容前的□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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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意见 |
对照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符合要求的填写“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填写“不符合要求”,对照许可条件,并注明其未达标的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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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并盖单位印章 |
(公章)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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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人员(两名以上) |
姓 名 |
签 名 |
单 位 |
考察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机关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