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放宽金融机构外资准入限制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上市

近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

《通知》提出,服务业将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同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商务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前11个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4355家,同比增长3.0%;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31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9%(未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数据)。

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2016年我国吸收外资规模保持平稳,扩大开放有序推进,相关数据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外资结构加速向产业链高端环节转移。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13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其中,高技术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881.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97.7%。二是美欧对华投资恢复性增长。美国、欧盟28国对华投资同比分别增长55.4%和43.9%。三是并购方式占比大幅提升。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099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23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5.6%,分别占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4.5%和16.9%。

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商务部将继续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着力构建外资新体制,打造开放新格局,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努力提高吸收外资质量和水平,使中国始终成为富有吸引力的外商投资热土。

责任段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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