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批
发表日期:2017-01-25 02:19AM 阅览次数:
近日,国务院发布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包括取消了省级及省级以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批。
在此之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还公布了取消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上述《决定》强调,取消审批后,农业部要强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严格把关。
《决定》指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附】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14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关于“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为第二十条。
全部附件见原文: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1/21/content_51618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