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粮食生产持续增长须调整流通政策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信息,2013年全国粮食总产量60193.5万吨(12038.7亿斤),比2012年增加1235.6万吨(247.1亿斤),增长2.1%。
我国粮食生产创造了连续“十连增”的辉煌成绩,不但是建国以来绝无仅有,就是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
相比积极促进粮食生产的政策,我国的粮食流通政策相对滞后。
粮食最低收购价扭曲了粮食市场价格。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粮食最低收购价导致国内粮食价格刚性直线上涨,高于国际市场粮价。
始于2004年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到现在已经基本完成了历史使命。在粮食市场价格相对较低的时期,粮食最低收购价对于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有着积极推动作用。但是,当粮食市场价格相对较高时期,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格局下,粮食最低收购价几乎成为了“政策市”。比如今年秋季稻谷,截至11月20日,秋粮主产区各类粮食企业收购新产中晚稻、玉米和大豆共计3495万吨,同比增加868万吨。分品种:湖北、安徽等14个中晚籼稻主产区各类粮食企业累计收购新产中晚籼稻1807万吨,同比增加625万吨;黑龙江、江苏等6个粳稻主产区各类粮食企业累计收购新产粳稻633万吨,同比增加181万吨。这其中绝大部分是最低收购价稻谷。而除了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主体外,多渠道企业基本上是按兵不动。12月初,南方中籼稻市场价格每市斤仅在1.20元,比最低收购价1.35元要低10%左右。靠转手买卖的贸易企业不敢问津情有可原,但作为加工转化的企业——大米加工企业也不敢收购。即使按照市场价格收购的稻谷,经过加工后,大米价格仍然高于进口大米价格,加工越多亏损越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商品供大于求时,市场价格就会下降;商品供不应求时,市场价格就会上涨;商品供求平衡时,市场价格就会相对平稳。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商品价格不仅要看国内,更要看国际市场价格。
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制定原则上是每年都提高粮价,将商品价格的波动曲线变为了直线上升。这种只升不降的价格政策,与市场经济规律相违背,扭曲了粮食市场价格。如果不及时做出调整,将会阻碍粮食生产的发展。
粮食补贴政策的“普惠制”,导致生产粮食的农民收效甚微,补贴政策的激励效应低下。我国实行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本来是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可在实际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地方为了图省事,将这些补贴按照农民承包的耕地面积平均来补贴。不管农民种植什么,都无一例外地享受粮食补贴。这种曲解了粮食直补本意的做法,致使种粮农民得不到应得的好处。因而,挫伤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种粮与种植经济作物比价过低,粮食生产有边缘化倾向。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没有粮食不行;但是种植粮食的收入明显低于种植经济作物的收入。在我国粮食主产区,夏秋两季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在1000元左右,不到种植经济作物的二分之一到十分之一,更不及一个农民工外出打工一个月的收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落实,我们可以预见到,将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将会加快,逐步消除城乡差别之后,农民进入城镇的人口将会更多,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将会提速。
从目前的情况看,依靠流转农民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农业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种植粮食,还是种植经济作物的选择上,大多数是选择后者,而非前者。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流转农民土地者要有双重的收益。一方面要支付流转农民的土地费用,另一方面需要得到合理利润。而现在流转土地的价格不菲,在正常年景,生产粮食的收益基本上只能够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种粮食是收不抵支的苦差事。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的种粮大户破产,流转土地大户纷纷改种经济作物等,都证明了粮食生产“边缘化”的倾向。
低廉价格粮食的大量进口,导致国内粮食滞销。在我国粮食最低收购价刚性上扬之时,泰国、越南、印度、巴基斯坦等国的低廉大米乘机蜂拥进我国。2012年,我国进口大米231.6万吨,同比增3.1倍,为2000年以来最高值。如果加上走私大米,预计超过500万吨。2013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特大走私大米系列案,该系列案的26名被告人将越南大米偷运入境,其中1名被告人走私大米达77081.52吨。由此可见大米走私的疯狂程度。现在我国各地都可以看到进口大米,远远低于国产大米的优势价格使得国内大米严重滞销,大米加工企业苦不堪言。稻谷市场价格自2011年11月份以来低迷不振,虽然国家启动了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但种粮农民并没有得到多少实惠。
我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和每年以近1000万人口增长的国家,在未来若干年内粮食需求量还在呈现增加趋势。“十年丰”之后,我国粮食生产还能不能持续增长还是一个很大的问号?
从2004年到2013年的10年中,除了2004年是在2003年粮食大减产后增产9%外,另外9年中,第二和第三位的增长幅度分别是2008年、2011年的5.4%、4.5%,其余分年基本都在3%以下。而从2011年以来,增长幅度还在逐年下降。因此,在较高基数上保持粮食生产的持续增产难度很大。
生产决定流通,流通反作用于生产。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流通对生产的反作用显得更为重要。本文撇开粮食生产政策,专门就调整粮食流通政策进行论述。
根据目前我国粮食流通政策的弊端和国外粮食流通政策的优点,笔者认为调整粮食流通政策要坚持“三改”:
改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为目标价格政策。取消最低收购价政策,代之以目标价格政策。目标价格,就是国家有关部门每年初根据生产成本和种粮农民的合理利润,确定当年主要粮食品种的目标价格。在这些粮食上市时,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农民就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出与目标价格的差价,直接补贴给种粮农民,农民生产的粮食随行就市出售。这样,既保护了种粮农民的利益,又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改粮食直补按面积补贴为按出售商品粮数量补贴。对国家来讲,每年所需要的商品粮是硬指标。按照种植面积给予粮食直补,存在粮食生产粗放经营、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粮食产量达不到预期的目标。按照出售商品粮的数量给予种粮农民补贴,不但可以调动农民调整生产结构的积极性,发展粮食生产,还有利于他们精耕细作,提高单位面积粮食产出率。
改临时收储单一渠道为多渠道。在实行目标价格的时候,在粮食大丰收的年景,可能会出现局部的“卖粮难”问题。为此,国家出台临时收储政策,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来调控市场粮价。为了避免一家收储,多种弊端层出不穷的问题,应应各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资质的多种所有制粮食企业收储。
在做好“三改”的同时,还要加强“三个体系建设”:
粮食战略储备体系建设。为了应对战争、突发自然灾害等,应加强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保持这些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以粮食收购市场、零售市场为基础,批发市场为骨干,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为龙头,期货市场为先导,商流与物流,传统交易与电子商务,现货与期货有机结合,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粮食行政管理体系建设。要尽快通过、实施《粮食法》,开辟依法管粮的新局面。从中央到地方,要加强粮食行政体系建设。国家应赋予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全面管理粮粮食流通工作的权限,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粮食市场监管职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保证粮食流通工作的顺利进行。
(龚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