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方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 权益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农业〔2016〕6号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科技局(委)、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16〕2号)要求,省农委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江苏省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工作方案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31日


附件:

江苏省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

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16〕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种业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改革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系列文件精神,以创新种业人才发展机制和深化科研成果权益改革为突破口,建立健全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分类管理机制,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权益分享,着力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解决制约资源流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发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发挥科研强省和种业大省优势,按照“深入推进,率先突破”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人才发展机制,走出一条具有江苏特色、创新驱动发展的种业强省之路。

二、改革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广大种业科技人员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性,争取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加快全省种业科技创新资源向企业流动,切实增强种业自主创新能力,着力解决种业科研与生产“两张皮”、成果转化“肠梗阻”、企业科研“能力弱”等深层次问题。建立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的新机制,培养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种业科技人才,取得一批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重大应用前景的突破性种业科研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成果转化收入明显增长。到2020年,全省种业企业商业化育种能力明显提升,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切实增强我省种业核心竞争力;建成一批功能完备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构建以科研院校为主体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相对分工、相互融合、“双轮驱动”、产学研结合的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体系,为建设种业强省提供坚实支撑。

三、改革范围

省内种业科研领域的各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省农科院(含各地级农科所)、扬州大学等单位作为本次改革重点单位,应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四、重点任务

(一)实施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各改革单位出台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规范科研人员兼职取酬、成果作价持股等事项,明确审核审批和公开公示等要求。

(二)建立种业科研人员培养引进和双向流动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有关企业和协会等开展合作,联合培养企业需要的高端育种人才。鼓励科研单位、种子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推进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政策等与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有效衔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可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各改革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出台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和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规范种业科研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

(三)完善种业科研人员及成果考核评价机制。健全种业科研人员分类评价考核制度,完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人员评价标准体系。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可根据需要设定一定数量的推广系列职称岗位,供从事成果转移转化科研人员评聘。引进符合条件的协会、学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果评价鉴定,逐步将成果鉴定范围扩大到育种中间材料、未列入登记名录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等领域,为推动育种资源共享交流提供支撑服务。

(四)明确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全面拓展种业科研成果范围,将植物新品种权、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纳入科研成果评估确权范围。改革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完善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已有科研成果,明确科研成果完成单位(部门)、科研团队及完成人员相应权益。确定为成果完成人的,必须为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

(五)加快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依托现有产权公开交易平台,完善信息公示、成果展示、价值评估、产权交易、咨询服务等服务功能,加快公益性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为成果持有人提供便捷、高效和优质服务。推动利用财政资金完成的种业科研成果全部通过国家、省有关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实现成果交易市场化、规范化。

(六)规范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成果完成单位应制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相关规定,明确权益分配方式、比例、时限等事项,细化程序要求。成果完成单位可与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收益分配比例,并授权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全权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具体方式由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建立覆盖科技人员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对因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纠纷的科技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

(七)强化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支持各改革单位申请中央各类项目资金,加强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鼓励和支持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突破性育种材料改良和创制,育种理论方法创新等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等公益性研究,增强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根据情况对基础性、公益性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经费支持。

(八)实施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攻关。围绕全省现代农业“转方式、调结构”总体要求,突出适合机械化、轻简栽培等重大生产应用需求,在我省水稻小麦玉米、蔬菜等科研和产业优势作物领域,与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相衔接,组织重点作物品种选育联合攻关。推动构建以种子企业为承担主体,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协同创新攻关机制,选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推广价值的农作物新品种。

五、政策保障

(一)坚持种业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原则。科研院所、院校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和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依法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科研院所和院校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但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科研院所、院校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兼职和兼薪。

(二)鼓励种业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或离岗创业。各单位种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后可到种子企业兼职从事科研育种工作。兼职期间,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荐奖评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种业科研人员经批准,离岗从事种业科研创新和转化工作,离岗创业时间不超过3年。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职称,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离岗期内应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离岗创业人员等同为在岗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和转化成果,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三)实行种业科研人员分类评价考核。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人员突出创新转化和市场评价,将企业兼职成效作为评价指标,不将论文等作为限制性条件。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考核应弱化中短期目标。

(四)规范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可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其价格应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开交易平台为国家、省设立的种业科研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和有关主管部门设立的科研成果交易平台及有关单位自设的交易平台。各单位在本单位和其它交易平台的交易信息应在省平台同步公布。

(五)落实科研成果权益分配规定。给予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版权、工商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根据职责权限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和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科研成果权益分配应当兼顾科研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及科研单位等方面利益和事业发展。

六、工作进度

(一)2016年12月,完成省级改革工作方案制定;

(二)2017年3月,重点改革单位,出台改革配套办法和相关制度,对已有种业科研成果完成确权;

(三)2017年6月,其它涉种科研单位出台改革配套办法和相关制度,对已有种业科研成果完成确权;

(四)2020年,基本建立政策完善、覆盖全面的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权益改革创新新机制。

七、组织领导

(一)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省农业、科技、财政、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能合力做好改革工作,研究出台改革政策,指导推动政策落实。省农委作为改革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整体组织协调、进展情况汇总上报,负责农业系统内涉种项目资金的管理,协调其他系统涉种项目资金的申报。省科技厅负责种业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及种业科研成果科技后补助的实施。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财税优惠政策的制定以及相关资金的落实。省教育厅负责协调做好种业人才培养工作,同时协助做好教育系统内有关涉种科研单位的改革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才相关政策的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内有关涉种科研单位的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好辖区内其他涉种科研单位的改革工作,并严厉打击各种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行为。省农科院要加强对本院系统内各地级农科所的改革指导协调,统筹省自主创新项目中涉种研究项目的立项管理。

(二)加强改革制度建设。省农委牵头制定全省改革总体工作方案。各改革单位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制定本单位改革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成果确权、分类管理、持股兼职及审核审批等事项,强化公开公示,加强监督考核,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三)加强改革统筹协调。涉及多学科领域的改革单位要通盘考虑,统筹兼顾,做好学科领域间的科研成果权益分配平衡。根据单位管理体制、经济状况等情况,分类处理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问题,确保单位和科研团队发展与科研人员个人收益、基础性研究与商业化育种相协调。建立一季度一调度的工作机制,各改革单位在每季度末及时将改革进展情况报送至省农委,年底前报送全年改革工作总结。

(四)注重典型总结宣传。强化机制创新和典型引路,各改革单位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种业改革发展政策路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大胆创新突破,及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宣传改革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好制度、好机制,促进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达到既定成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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