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批临储玉米和大豆承贷收储库点认定名单通知

各市(地)粮食局,农发行,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

按照国粮局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2013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3〕265号)以及国家三部门《关于调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贷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银发〔2013〕225号),经省政府2013年第2次秋粮收购联席会议研究,确定2013年第一批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承贷收储库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贷收储库点的范围

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的承贷收储库点须经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公司、省粮食局以及农发行黑龙江省分行共同认定。承贷收储库点的范围包括中储粮直属企业和非中储粮直属企业。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包括中央直属粮食企业,省直属粮食企业,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农发行省行黄金客户级别以上(含)的民营企业以及虽不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但经当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承诺风险兜底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承贷收储库点认定的条件

按农发银发〔2013〕225号文件规定,承贷收储库点由中储粮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认定。共同认定的承贷收储库点要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根据不同企业类型,执行不同准入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三、承贷收储库点认定的流程

为确保玉米、大豆临储收购工作的及时启动,此次认定的承贷收储库点名单是经基层把关、推荐后,经省有关部门共同议定的。基层各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标准,将第一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见附件2)先行公布入市。对后续库点的认定,要采取基层企业申请,经县(市)粮食局、农发行、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共同认定并逐级申报,省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的方式进行。

四、承贷收储库点租库收购的条件

为充分利用社会仓容及烘干能力,缓解收粮压力,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在承贷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收储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可以租赁社会仓容进行收购,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全权负责。租赁库点须经基层相关部门共同确认后逐级上报省有关部门认定。

五、承贷收储库点收购方式的控制

对政策性承贷收储库点收购范围的确定,一般按照属地化的原则进行。

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采取本库(含分库)直接收购,也可经批准在其辖区内租赁社会仓储设施进行收购。

对中央直属粮食企业承贷的,原则上在其本库进行收购。对大型、优质的中央直属粮食企业,可以采取在省内指定区域内租库的方式进行收购,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研究下发。

农发行黄金客户只允许其在本企业范围内收购,不得外部设点或租仓收购。原则上,对企业前期取得农发行市场性收购贷款收购的,在其政策性收购启动时应停止其同品种市场性收购。

省直属承贷企业在本企业范围内收购。

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企业范围内本收购。

六、前期库存的管理

各有关粮食主管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以及农发行,要在临储玉米、大豆收购前,对本辖区具备资格的各库点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掌握,包括粮食性质、品种、数量、货位都要核实确认,防止企业采取各种手段获得不当收入。

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非政策性粮食的监管力度,防止出现企业先低价收购,待政策性收购启动后高价转入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检查,防止企业非政策性粮食转入国家政策性库存。对发现此类问题,要采取延伸检查的方式,对售粮农民以及下游企业进行调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虚报库存、以陈充新、就地划转或移库收购等问题,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1. 承贷收储库点认定条件

2. 承贷收储库点名单

3. 承诺书(样本)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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