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大豆能不能做豆腐?

中国是大豆原产国,五千多年前就已经开始栽培大豆。同时又是大豆生产、加工、消费大国和种子资源大国。但从1996年开始,我国由大豆、豆粕的净出口国变成净进口国,现己是全球最大的大豆进口国,每年大豆消费量在3000万吨以上。在我国,以大豆为原料的大豆制品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如:豆腐、腐竹、豆鼓、豆乳、大豆发酵饮料等。大豆在人们的生活过程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进口的大豆主要是转基因大豆中的抗草甘磷转基因大豆。转基因大豆的产品主要有大豆油、豆粕等其它加工产品。调查显示,我国食用油市场的85%被转基因大豆油垄断,包括豆腐在内的大豆制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现象也不少见。最近一段时间,部分民众对于用转基因大豆制作豆腐的安全性产生了疑虑,那么以转基因大豆制作的豆腐(下文简称为转基因豆腐)到底能否安全食用?如果能够安全食用,那么转基因豆腐制成后流入市场等环节又该如何监管?

一、转基因豆腐是否安全?

要知道转基因豆腐是否安全,首先必须了解其原料——转基因大豆是否安全。由于我国目前大豆的需求主要依靠进口转基因大豆满足,而从研发到进口有许多中间环节,能否确保转基因大豆的安全?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为内容的转基因生物及食品安全法律管理框架,即“一个《条例》、五个《办法》、一个《指南》”。该法律管理框架中如标识管理制度、进口安全审批制度等其他制度都为我国转基因生物及食品安全建立起了严格的制度保障体系。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至十六条规定了我国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具体制度。规定要求国外研发商在向我国出口转基因生物作为加工原料之前必须向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提交本国证明该原料安全性的材料。在此之后,进口商也只有在贸易商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才可以与国外厂商签订合同,否则将会被强制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在吸收国际通行做法的同时,亦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在转基因生物监管方面偏向预防原则。获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是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可的。所以,获得中国政府颁发了安全证书的研发商、贸易商向中国出口转基因大豆作为加工原料制作豆腐等豆制品是合法的,其安全性也是有保障的。

二、转基因豆腐如何管理?

中国企业进口上述转基因大豆,按照申请进口时所申报的加工用途使用该转基因大豆制作食用油、豆腐等豆制食品,销售这些转基因大豆产品,属于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这个环节主要涉及转基因豆腐等豆制品是否需要作为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转基因食品需要按照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但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又规定“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转基因食品的标示指引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附件中规定了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其中大豆制品包括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不包括豆腐。生产加工的转基因食品,进入标识目录的,应该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进行标识。但未进入标示目录的,是否需要标示,需要进一步研究。也就是说,在目前我国转基因生物及食品安全法律管理框架下,转基因豆腐不进行标识是合乎法律要求的。

通过国内外转基因生物及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后对比,我们发现,中国现行的转基因监管制度要求只要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了转基因原料,即使最终销售产品中己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也要标识(规定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的第六条),即所谓的“过程中心主义强制标识制度”。这意味着我国政府对转基因食品管制并非以科学为决定依据,而是更注重预防潜在风险及平息公众忧虑。这样的制度选择虽然有利于风险的规避和民主的体现,但是过度强调民主也易造成行政决策的任意性,过度贯彻过程中心主义强制标识也很可能会压缩转基因食品市场空间,不利于转基因产业发展,使我国转基因国际贸易和粮食安全受制于人。因此,在过程中心主义强制标识制度项下的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制度的缺陷性不言自明。事实上,我国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大大落后于转基因技术发展。转基因技术日新月异且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层出不穷,但目录却不曾更新,致使目前除了食用油外的包括转基因豆腐在内的其他转基因食品由于没有覆盖而无标识。

那么,我国未来包括转基因豆腐在内的其他豆制品是否需要列入目录进行标识?笔者认为这需要从利弊两面进行权衡。

目前,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则是由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为核心,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为补充的法规体系构成的。从以上规定的法条中可以看出,中国目前对转基因食品实行过程中心主义的强制标识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将“预防为主”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首要原则,体现了风险预防理念在中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指导作用。将转基因豆腐列入目录符合该原则。第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作为其根本立法目的,将转基因豆腐等豆制食品列入标识目录进行标识,这与中国重视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传统吻合。第三,中国当前在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中逆差较大,在大豆进口和豆制品市场中显得尤为明显,实行强制标识可以抑制国外大豆进口,保护国内大豆产业。第四,中国文化氛围素来保守,民众对新技术较为谨慎,当前对转基因的抵触情绪极大,将转基因豆腐等豆制品列入标识目录有利于民众加强对于身边日常食品的了解,增加餐桌上的安全感,缓解对转基因的抵触情绪。

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过程中心主义强制标识制度”项下将转基因豆腐等豆制品列入标识目录的弊端。第一,将转基因豆腐等豆制品列入标识目录进行强制标识虽然保护了普通消费者的知情权,却限制了豆制品生产经营者的言论自由权。虽然消费者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但以牺牲生产经营者的言论自由来换取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否妥当,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第二,从成本的角度看。学界似乎认为强制标识只是生产经营者在外观上多标注一点东西,即只是成本增加一点而已。但是这种成本增加在经济链条上,生产经营者却容易转嫁给消费者,从而增加了消费者的购买成本。

因此,结合我国目前对于转基因食品的舆论环境以及民众的态度,综合来看,转基因豆腐以及其他豆制品可以被列入标识目录进行强制标识。但是长远来看,由于我国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监管制度过于严苛,因为将大豆加工成豆腐等豆制品的过程中,转基因大豆的外源基因大部分都会分解,加工豆制品将基本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未来是否需要从“过程中心主义强制标识制度”转向更为宽松的“产品中心主义强制标识制度”,是否需要废除目录制度,可以根据中国转基因产品市场发展和国家利益的考虑来决策。

另外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允许进口的转基因大豆,进口商需要注意安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不要将活体转基因大豆释放到中国的环境中,威胁我国的生物安全。

基于以上两个问题的论证,我们认为进口转基因大豆的食用安全是有保障的。无论将转基因大豆加工成豆油,豆粕还是豆腐等其他豆制品,都不存在安全问题。

三、总结与展望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及标识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即使是一向对转基因生物技术持开放和包容态度、在转基因生物管理的政策及法律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的美国,在S.764法案即《国家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标准》颁布前后,国内各方研究者也都一直对转基因产品的标识问题有着激烈的争论。

其实,经过安全评价的转基因生物产品的安全问题在科学技术层面早有定论,我们更加关注的是转基因食品相较于传统食品有什么优势。就大豆制品而言,转基因大豆的优势在于可以把一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基因优点转移到大豆的基因序列中,弥补传统大豆的某种不足或者强化传统大豆的某种优势。比如某种植物的抗病性较好,科学家们就可以将带有这种性状的基因转移到抗病性不好的传统大豆品种上面,提高抗病性,以增加大豆的产量。在全球粮食危机日益加剧的今天,利用转基因技术增加传统粮食的产量,解决全球性的粮食短缺问题何乐而不为?

当然,笔者并不否认传统作物作为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在当前舆论和民众对于转基因食品的评价和态度下的重要性。我国政府对于转基因生物及产品的态度是“积极研发,审慎推广”,笔者认为,既然经过安全评价的转基因生物产品的安全问题在科学技术层面早有定论,那么我们不妨将已经获得安全评价的转基因食品投入市场,让消费者自主选择和投票,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让消费者决定转基因食品的去和留。正如耶稣所说的:“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在转基因产品的问题上,我们应该让科学的问题归科学,法律的问题归法律,市场的问题归市场。

作者:周天盟,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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