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通知

关于做好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工作的通知

冀种发〔2017〕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相关规定,为方便引种者备案,规范备案材料,提高办事效率,明确各方责任,现就做好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种品种

引种品种应为通过同一适宜生态区其他省份审定、尚未撤销审定(或退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二、引种者

引种者应具备引种作物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三、引种备案材料

(一)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申请表;

(二)引种备案品种在拟引种区域开展的适应性试验报告;

(三)拟引种备案品种的抗病性鉴定报告;

(四)拟引种备案品种的审定证书复印件;

(五)拟引种备案品种的审定公告复印件;

(六)原审定机构出具的拟引种备案品种未撤销审定证明;

(七)引种者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八)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授权;

(九)转基因品种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十)引种备案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

四、注意事项

(一)拟引种区域。拟引种区域应在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范围内,并具体到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范围,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的通知》(国品审〔2016〕1号)确定。

(二)适应性试验。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内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试验,建议2年。适应性试验参照相应作物的省级生产试验方案设计,并按其规定的内容进行田间记载。拟引种区域试点数不少于5个/年,且均匀分布。适应性试验报告应包括:试验设计、承试单位及具体地点、试验结果(各试验点数据及汇总数据)、试验结论等内容。

(三)抗病性试验。抗病性鉴定试验不少于1年,建议2年。可委托我省品种试验相应作物、相应区组抗性鉴定单位进行抗病性鉴定试验,鉴定项目与省级品种区域试验一致。

(四)引种者应当强化风险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相对性和品种适应性方面的差异,认真做好拟引种品种适应性、抗病性鉴定工作,并对引种备案材料和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五、受理时间及联系方式

(一)受理时间

为提高引种备案工作效率,建议按以下时间提交备案材料:小麦,每年6月25日-7月25日;玉米、棉花、大豆、水稻,每年11月15日-12月15日。

(二)联系方式

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 生产管理科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南大街103号 邮编:050031

电话:0311-85077659

附件:

1. 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申请表

2. 引种备案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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