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兰坪县种子站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及检验工作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我县种子市场秩序,确保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兰坪县种子管理站按照怒江州农业局《关于开展2017年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怒农办发[2016]66号文件、兰坪县农业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兰农发[2016]43号文件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是配合怒江州种子管理站2017年大春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对兰坪县辖区内经营种子品种较多、数量较大的经营户2017年所经营的种子进行了监督抽查,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17年度农作物大春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本次抽查范围为在我县辖区内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单位及其所经营的入库待售的种子,每个经营单位抽取的样品个数以及品种(组合)由扦样人员随机确定。

一、抽查方法和主要内容

1、种子质量监督扦样及检验

扦样及检验具体操作按《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1—6—1995)执行。

检验项目包括净度、发芽率和水份三项指标。

检验结果以《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粮食作物种子 禾谷类》(GB4404.1—2008)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GB20464)为依据进行判定。

2、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经营种子

根据《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怒江州农作物种子经营实际,重点检查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是否向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备案;检查品种和数量是否超委托范围经销,是否再委托和拆包销售等。

3、标签监督管理检查

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是否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对于与销售的种子不相符标签及使用说明的应责令停止使用。

4、生产经营档案检查

按照《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检查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重点检查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和销售记录档案。

二、抽查结果和通报

对抽查中发现不规范、不合法的经营行为,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将根据《种子法》及《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州种子管理站备案。兰坪县种子管理站种子检验室将本县检验的种子质量结果汇总情况,于3月26日前报兰坪县农业局办公室,4月1日前报州种子管理站,由州种子管理站在全州范围内通报。

(胡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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