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法律经济学


近来,当局的一些动作似乎表明,其对待转基因粮食的政策已有所松动。从农业技术的角度看,像中国这样还不太富裕的人口大国,转基因农业成为主流恐怕无法避免,未来的争议焦点,将转向看待转基因的两种截然相反的价值观如何在一个社会共存的问题,而反转阵营的诉求重点,大概也会从封锁围堵转向监管和标注方面,要求政府强化监管,并主张转基因食品制造商有法律责任做出明确标注。

一种意见认为,如何对商品特性进行标注,应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和法律不应横加干涉。但一桩交易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并不总是随交易的发生而自动明确的,往往需要法律来加以澄清,假如交易内容无法确定,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而寻求司法救济,就没人知道怎么办,法律对交易的保护也沦为空话。

通常,商家会通过招牌、价目表、菜单、广告、商品包装等手段,告诉消费者他卖的是什么,以及相应的交易条件,但所有这些都无法保证对交易内容作出完备而精确地描述,因为首先,对任何东西进行完备精确描述都是不可能的;其次,我们用来描述交易内容的自然语言本身就充满歧义;再次,即便我们有这样的能力,也不可能在每笔交易中都进行完备描述,因为那么做成本太高。

不过我们已经有了一些办法来应付这一问题;首先,人们通常不需要那么精确的描述交易内容,双方在认定内容与描述是否相符时,会有一定的宽容度,只要分歧没有大到引发纠纷的程度即可。其次,存在于习俗之中的隐含约定,可以补足交易内容描述的不完备性,人们对自然语言中每个词汇的共同理解,便是这样一种习俗。但习俗并不总是能解决问题,尽管它是社会协调的产物,但对它的理解毕竟是主观的,高度依赖于个人的母语、文化和教育背景,而隐含约定的内容随文化和亚文化的不同而不同,在现代流动性大社会中,交易双方常拥有十分不同的文化背景,对交易与合约内容产生歧义和纠纷在所难免,因此许多交易分歧需要在法庭上解决。

合同法便是用来处理此类分歧的,它需要回答两个问题:在特定交易中,存在哪些理应得到遵循的习俗,这些习俗为此类交易规定了哪些隐含约定;具体到转基因议题上,有待回答的问题就是:消费者是否可以合理地认为,在没有明确标注情况下,市售食品中不会含有转基因成分?换句话说,基因成分,是不是食品零售交易的一项隐含约定?转基因是个新问题,还没来得及形成习俗,此时法官便有了创造新规则的机会。他该如何选择?

按法律经济学的观点,他应该遵循社会成本最小化原则,所以,假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注的总成本,低于识别而付出的总代价,就应该支持法定标注责任,否则,就应让忌讳者自行负担识别成本。实际情况如何,需要争议双方用统计数据来举证,不过,很容易想到几个影响上述两项成本的因素:转基因技术应用越广泛,跟踪转基因成分加工销售链条的难度就越大,需要标注的场合也越多,标注总成本就越高;对转基因的忌讳越普遍,识别需求就越多,忌讳者对转基因的心理抵触越强烈,识别的准确性和苛刻程度就越高,后两项都将提高识别成本;非转基因食品标注越普遍越鲜明,忌讳者的识别成本越低。

法律是用来说服众人的,因而当它试图在模糊地带为行为划出边界时,必须遵循某种客观价值标准,而只有在边界既已划定之后,个人才得以在属于自己的边界之内遵循主观价值而自由行事,也只有在此时,主观价值论才有了其用武之地。

文章来源:21世纪商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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