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转基因这仨字写太小,荆州女子起诉卖家获补偿

来源: 楚天都市报

妇女张某团购回600瓶食用调和油,后发现上面标有“转基因”字样。在查询法律条款后,张某认为生产厂家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厂家违反了规定有欺骗消费者之嫌,遂提起诉讼要求厂家及超市共同全额退还货款2.39万余元,并十倍赔偿23.9万余元。昨日,经硚口区法院调解,张某获一次性补偿3万元。

妇女张某是荆州人。据张某介绍,她受多名朋友委托以团购方式购买食用调和油,后发现有一种品牌的食用调和油正在武汉一家大型超市特价销售,原价69.9元/瓶,活动期间仅为39.9元/瓶。

今年5月20日,张某和朋友一道开车来汉,从这家超市买走600瓶该食用油,总价2.39万余元。“我兴高采烈回到荆州老家后,才发现该食用油产品标签,不象其它食用油那样明显标示‘非转基因’文字。再仔细查看,产品标签侧面配料表下有一行字:大豆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该行字与其它配料的字体一样大。”。

经请教从监质部门退休的丈夫后,张某才得知,《食品安全法》第69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难怪活动差价如此之大。”张某称,她和朋友们感到被蒙骗了,后多次来汉与该超市交涉,但无果。

8月,张某将该超市以及该食用油生产厂家一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2.39万余元,并十倍赔偿23.9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原被告分别拿出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外地法院判决书。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也有判原告胜诉的。多大字体才叫显著标示?原来,法律界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显著标示,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既然没有明文规定,支持原告的法律理由就不充分。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显著标示至少要区别于一般标示,如字体要比一般标示大或者字体的颜色不同。

昨日,在硚口区法院主审法官李玉毅的调解下,原被告方握手言和:张某将购买的食用油全部退还给该食用油生产厂家,该厂家则全额退款;该厂家一次性补偿张某3万元;武汉的这家超市则无须承担责任。

张某的质疑并非个案——

2014年9月25日,光明网发文《律师怒斥金龙鱼转基因标示不合法“对转基因不自信”》,报道全国71名律师向多个法院起诉市场上转基因食用油普遍标识不清,昆明律师许思龙指出,现实的做法是非转基因在商品名称下甚至食用油瓶颈上另挂牌显著标识,而非转基因标识得偷偷摸摸,“这种做法只会增加公众对转基因产品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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