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协马铃薯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中国种子协会马铃薯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中国种子协会马铃薯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2016年11月30日上午在北京召开。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中国种子协会会长张延秋,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立秋,农业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马铃薯首席科学家金黎平,以及来自全国主要马铃薯产区的省级种子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大学、种薯企业共计71家单位、80余位代表出席会议。会议由全国农技中心种子检验处副处长金石桥主持。
李立秋副会长宣读了中国种子协会关于成立马铃薯分会的批复并致辞。他在致辞中阐述了马铃薯分会成立的背景和意义,指出了分会应当发挥好四方面作用:一是沟通协调。主要沟通会员之间、会员和管理部门之间、会员和当地乡村之间的信息,搭好产业发展的桥梁;协调多方关系,创造和谐环境,当好政府部门发展产业的助手。二是自律维权。加强会员单位自律,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公告违规会员,孤立害群之马;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处理有关矛盾纠纷。三是反映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有关动态信息,呼吁会员诉求;参与有关标准的制(修)订,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四是服务会员。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人才引进、兼并融资、现场指导、合同见证等服务;组织专家组开展田间灾害评估,帮助会员处理保险理赔;树立典型,倡导中国种业精神。 分会筹备组组长、雪川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登社汇报了马铃薯分会筹建工作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国种子协会马铃薯分会工作条例》(附件1),选举产生了分会第一届理事会(附件2)。理事会由79家单位组成,本次会议选出63家,空缺理事以后增补。第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了分会领导机构(附件3)。当选会长王登社发言,他感谢大家的信任,表示一定努力工作,团结马铃薯业界同仁,为发展我国马铃薯产业做出应有贡献。
张延秋会长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马铃薯分会成立恰逢其时。马铃薯是个重要作物,在农业经济中,特别是在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转型升级中有特殊地位。今年初,农业部专门就推进马铃薯产业开发提出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马铃薯种植面积扩大到1亿亩以上,总产达到1.3亿吨左右。大力推进马铃薯主粮化、主食化。这是马铃薯种业发展的大好机会。要立志把马铃薯产业做大做强。这是分会成立的根本目的。一般来讲,某作物种业的市值占其产业市值的10%左右,所以只有把产业做大做强,种业才能强大起来。企业要向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要努力提高种薯质量,提高马铃薯种薯的商品供种率。马铃薯分会中产、学、研、政各方面都有,要突出企业主体作用。任何产业中,最活跃的因素是企业,没有企业做主体,什么产业也搞不好。我们的企业目前科研能力不强,所以要科企合作。分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推进合作创新,光靠引进不行。近期分会要协助开展三项工作。一是品种登记,包括现有品种的清理;二是质量认证,农业部正在研究制定认证办法,分会要积极参与;三是种薯质量抽检,从明年开始。 30日下午召开了第一次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王登社主持,秘书长和13个副会长出席,2个候补副会长列席。会议决定聘任金黎平首席为马铃薯分会顾问,聘任雪川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程小飞为分会副秘书长。会议就科研单位和企业合作、种薯质量认证、法律法规普及等种薯行业热点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会议决定在2017年一季度举办新《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在四季度召开理事会,分别在东北、华北、西北、西南等马铃薯主产区以科企合作模式开展马铃薯新品种展示工作 。附件:
1.分会工作条例
2.马铃薯分会选举办法
3.分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名单
4.分会第一届领导班子名单
2016年12月1日
附件1:
中国种子协会马铃薯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种子协会马铃薯分会,英文译名 Potato Branch, China National Seed Association。
第二条 根据《中国种子协会章程》和《中国种子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分会工作条例。
第三条 中国种子协会马铃薯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是中国种子协会所属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本分会是由在我国依法从事马铃薯种业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马铃薯种业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组织。本分会遵守《中国种子协会章程》,按照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开展工作,为会员和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分会的主管单位是中国种子协会。接受农业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章。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在中国种子协会的领导下,开展马铃薯种业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分会会员合法权益,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推动我国马铃薯种业健康发展。具体业务范围有:
(一)制定马铃薯种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之间合作、竞争行为,协调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合作、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二)开展马铃薯种业行业自律,规范会员在种薯生产、质量控制、品种推广及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行为,调解会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约束企业不规范行为,抵制假劣种薯。
(三)搭建马铃薯种业协作平台,推进科企合作,开展马铃薯种业相关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学术研讨等活动,鼓励企业会员积极申请种薯质量认证。
(四)组织开展马铃薯种业信息交流、展示示范,利用刊物、网络等媒体,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推介宣传优质企业和优良品种,为会员及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五)开展马铃薯种业行业调研,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协助中国种子协会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利于马铃薯种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集中反映会员意志,为会员争取国家产业发展支持。
(六)积极争取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积极参与马铃薯种业相关法规、标准等的制(修)订工作。
(七)积极推动种薯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八)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及贸易交流与合作。
(九)依法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当会员权益受到侵害时尽力提供法律、技术、专业等方面的支持。
(十)承担中国种子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以及符合分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种子协会会员中与马铃薯种业有关的企业、科研单位,同意《中国种子协会马铃薯分会工作条例》,在分会秘书处登记后,即成为本分会会员。
第八条 本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并享受本分会服务。
(三)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本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种子协会章程》和《中国种子协会马铃薯分会工作条例》,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分会的决议,完成本分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本分会要求的有关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种子协会章程》和《中国种子协会马铃薯分会工作条例》及违法行为,经分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向中国种子协会建议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分会理事会;罢免分会理事。
(三)审议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确定分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五)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单位和候补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含候补理事单位)应派主要负责人履行理事职责。凡未派主要负责人参加理事会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列为排名最后的候补理事单位。空缺理事单位名额由候补理事单位依次递补。
理事单位被其上级主管部门撤消或被工商部门注销,其理事资格同时终止,空缺理事名额由候补理事单位依次递补。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候补副会长单位可列席。副会长单位未派主要负责人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职务,列为排名最后的候补副会长单位。空缺副会长单位由候补副会长单位依次递补。
第二十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制定本分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及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
(四)组织行业信息的收集、归类、整理。
(五)考察推荐优良品种和优秀企业,上报理事会予以表彰或鼓励。
(六)组织调会员查严重违反本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上报理事会审议。
(七)完成中国种子协会和本分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的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聘任,秘书由秘书长聘任。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种子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6年11月3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报中国种子协会备案后生效。
附件2:
马铃薯分会选举办法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认
到会的会员单位代表才有选举权,每个单位一票;参加会议的协会秘书长和马铃薯首席科学家有选举权,各一票。
到会的会员单位才有被选举权。
二、理事会选举
理事会由79位理事组成。这次到会的64个单位都是候选单位;每张选票最多选64个,可以少选。理事空缺席位今后由理事会补选。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
由理事会理事投票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秘书长按协会五届十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候选名单等额选举。得票超过半数即当选。
副会长实行差额选举,共17个候选单位。其中科研单位6个,选4个,得票超过半数的前4名当选,其余2个得票超过半数的为候补副会长单位,得票超不过半数的落选;企业11个,选9个,得票超过半数的前9名当选,其余2个得票超过半数的为候补副会长单位,得票超不过半数的落选。
中国种子协会马铃薯分会筹备组
2016年11月29日
附件3:
马铃薯分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名单
(共由79个理事组成,空缺席位以后增补)
序号 |
单 位 名 称 |
1 |
全国农技中心种子检验处 |
2 |
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
3 |
中国农业科学院食品加工研究所 |
4 |
北京市种子管理站 |
5 |
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 |
6 |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 |
7 |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
8 |
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 |
9 |
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 |
10 |
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 |
11 |
贵州省种子管理站 |
12 |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 |
13 |
陕西省种子管理站 |
14 |
甘肃省种子管理站 |
15 |
内蒙古自治区马铃薯繁育中心 |
16 |
云南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 |
17 |
甘肃省农科院马铃薯研究所 |
18 |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植物脱毒苗木研究所 |
19 |
吉林省蔬菜花卉科学研究院 |
20 |
陕西省榆林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
21 |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
22 |
本溪市马铃薯研究所 |
23 |
山西省农科院高寒区作物研究所 |
24 |
郑州市蔬菜研究所 |
25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科学院 |
26 |
中国农业大学植物病理学系 |
27 |
河北农业大学 |
28 |
张家口市农业科学院 |
29 |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马铃薯研究所 |
30 |
东北农业大学农学院 |
31 |
华中农业大学 |
32 |
甘肃农业大学 |
33 |
青海省农林科学院 |
34 |
广西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 |
35 |
山东省马铃薯协会 |
36 |
华颂种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37 |
雪川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38 |
河北久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39 |
沽源县禾佳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40 |
张家口弘基马铃薯良种繁育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41 |
承德永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
42 |
内蒙古正丰马铃薯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43 |
内蒙古坤元太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44 |
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5 |
呼伦贝尔鹤声薯业发展有限公司 |
46 |
内蒙古兴佳薯业有限责任公司 |
47 |
牙克石市森峰薯业有限责任公司 |
48 |
多伦县多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 |
49 |
辽宁兴佳薯业有限公司 |
50 |
黑龙江大兴安岭兴佳种业有限公司 |
51 |
黑龙江兴佳薯业有限公司 |
52 |
大兴安岭嘉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
53 |
乐陵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54 |
湖北凯瑞百谷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5 |
湖北清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
56 |
荆门百谷丰科技有限公司 |
57 |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
58 |
广西榕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59 |
成都久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60 |
甘肃爱兰马铃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
61 |
青海高原薯业有限公司 |
62 |
固原天启薯业有限公司 |
63 |
云南云薯科技公司 |
附件4:
马铃薯分会第一届领导班子名单
会 长:王登社 雪川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秘书长:金石桥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副处长
副会长:庞万福 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研究员
王久恩 河北久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云 庭 内蒙古正丰马铃薯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闫洪志 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朱文革 黑龙江大兴安岭兴佳种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 阁 张家口弘基农业集团 总经理
周爱兰 甘肃爱兰马铃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隋启君 云南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 研究员
吕典秋 黑龙江省农科院苗木脱毒研究所所长
胡柏耿 山东乐陵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文国宏 甘肃省农科院马铃薯研究所 研究员
高占旺 沽源县禾佳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朱 洲 湖北凯瑞百谷农业科技股份公司 总经理
候补副会长:
宋翠玲 内蒙古坤元太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马玉龙 宁夏固原天启薯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分会顾问:金黎平 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马铃薯首席科学家
副秘书长:程小飞 雪川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