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及引种备案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文件
鲁农种字〔2016〕17号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及引种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局(农委)、有关育种(引种)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为拓宽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渠道,扩大试验容量,加快新品种的审定和推广速度,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在全省试行开展主要农作物品种多渠道试验,做好引种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品种试验
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除省级统一组织安排之外,品种试验联合体(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科研单位联合体)、特殊用途品种育种者、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可以自行开展自有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
(一)联合体品种试验
1.联合体成员为山东省内法人单位,每个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少于5家,自愿组成并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同权同责原则,明确责任义务。
2.一个联合体确定一个牵头单位和一名试验主持人。一个法人单位在同一生态试验区组内只能参加一个试验联合体,同一企业的控股子公司等不能参加同一联合体。联合体牵头单位和试验主持人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
3.拟组建联合体,由牵头单位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的联合体,其试验纳入省级品种试验统一管理,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1)。
4.联合体品种试验,试验点数量应不少于12个点,原则上分布于不同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对照品种、试验方法和年限与省级品种试验同类型品种试验相同。
(二)特殊用途品种试验
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适时确定公布山东省特殊用途品种类型。目前确定的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特殊用途品种类型目录见下表。自有品种属于特殊用途品种的,可以自行进行品种试验,提交试验方案,经审核确认的试验纳入省级品种试验统一管理。特殊用途品种试验要科学确定对照品种,试验点数不少于5个,分布于三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其它要求参照省级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特殊用途品种类型目录
(三)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品种试验
符合农业部规定条件、获得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简称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拟自主进行品种试验的,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自主进行品种试验,其对照品种、试验点数、试验方法和年限与省级统一组织的同类型品种试验相同。
二、引种备案
(一)属于国家同一适宜生态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品种我省可以引种。引种者应为省内种业企业法人单位。引种的品种应当经品种选育者或者品种权人同意。
(二)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自主进行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抗病性等试验鉴定,小麦、玉米品种拟引种区域涵盖全省的,试验点不少于10个,稻、棉花、大豆品种不少于6个;拟引种部分区域的,试验点酌情减少,但不少于5个。
(三)拟引种备案的品种,引种者应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引种备案相关材料,包括品种特征特性、适应性试验及抗病性鉴定结果、使用说明(包括风险提示)等(见附件2),提出品种拟引种区域。引种备案的品种予以公告。
三、有关规定
(一)自主进行的各类品种试验实施方案要于播种前提前一个月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试验方案包括:试验目的、试验组别、试验品种(含对照品种)及育种者、试验设计、试验承担单位及执行人(联系电话)、田间管理、收获要求、调查记载项目与标准等,以及抗性鉴定、品质检测受委托单位和检测内容。
(二)承试单位要有稳定的试验用地、相关仪器设备和技术队伍;试验技术人员要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品种试验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三)自主开展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的,应当建立试验档案,确保试验数据真实可靠,保证可追溯,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并接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对试验数据、申报材料等弄虚作假的,终止品种试验、审定程序,取消引种备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自主完成试验程序拟申请审定的品种,由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3)。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组对联合体试验品种、特殊用途品种进行初审,对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品种进行审核,常委会审定品种,审定通过的品种按程序予以公示、公告。
四、申请受理时间
主要农作物品种自主试验、审定、引种备案的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7月和12月,申请者提交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送交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品种管理科,电话:0531-81608102。
附件:
2.引种备案提交材料
山东省农业厅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