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言: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 提升种业创新能力

编者按:种业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核心产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发展现代种业”写入“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共中央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以实现种业自主为核心,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突破人多地少水缺的瓶颈约束,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伍跃时,聂振邦,刘佩智,王道文,牛盾,于培顺联名建言应该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升种业创新能力。

目前,我国种业整体创新能力相对较弱,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难以抵御国外种业的冲击。加快提升种业创新能力是发展现代种业的核心。提升创新能力,特别是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关键。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了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促进了种业的发展。但从多年实践看,现行的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制度相对于目前我国种业发展的实际已经严重滞后,新品种保护的水平较低,对假冒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处罚较轻,导致品种套牌侵权违法行为屡打不止,问题突出,挫伤了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制约了种业的健康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求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降低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门槛。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创新驱动和发展现代种业的要求,建议加快健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严厉打击套牌侵权行为。

一是建议国务院尽快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扩大保护作物范围,提高保护水平,将实质性派生品种引入条例,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

二是建议全国人大将侵犯植物品种权罪纳入《刑法》。现有法律法规对假冒侵权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缺乏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打击力度较弱,难以形成震慑作用。纵观国际种业,像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荷兰、智利、印尼等国都建有严格的新品种保护制度,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对侵权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假冒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刑法》均规定了相应的罪名。鉴于植物新品种权同属知识产权范畴,建议借鉴国内外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将侵犯植物品种权罪纳入我国《刑法》,以加大对侵权者的处罚。

三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解释。目前,从事套牌侵权的不法分子为逃避监管,多不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不与农民签订合同进行侵权生产,并直接进村入户销售。对于这种行为仅靠行政执法手段,很难追根溯源,需要借助公安力量进行追查。但目前《刑法》没有相应的罪名,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公安机关不能介入协助调查,导致许多案件难以取证,使得不法分子逍遥法外。《刑法》第225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为规范我国烟草、证券、期货、保险、外汇、出版、药物、电信、林木采伐等提供了法律保障。鉴于无证生产经营侵权种子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制约了种业的健康发展,为加大打击种子套牌侵权违法行为的力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经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纳入非法经营罪。同时,鉴于新修订的《种子法》提高了对假冒侵权的赔偿标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修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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