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解读

分类: 种业动态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10章94条,现行法律有11章78条。 一、种子法修改的背景 一是种业竞争力不强。自《种子法》实施以来,我国种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与农业发达国家比,差距大、竞争力弱。我国“育繁推一体化”前10强种子企业占种子国内贸易额的13%;世界前10强种子企业占世界种子贸易额的35%,美国前20强种子企业占本国国内贸易额的70%。我国销售额前50强的种子企业,每年的研发投入约10多亿元,占销售额的4%左右;国际跨国种业集团每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8%至15%,有的甚至高达20%,美国种业巨头孟山都公司资产近180亿美元,每年的研发投入在10亿美元以上;二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现在的风气是维权不得人心,而侵权却是令人向往和天经地义的事。在这种氛围中,社会资本不愿意投资种业,企业创新积极性不高。现在国内种业已经形成恶劣风气。类似情况也发生在其他上市种业公司和业绩较好的非上市公司。侵权现象严重泛滥,企业研发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这等于逼迫个别企业盗窃别人的知识产权。国内找不到创新型品种,就到国外去盗窃,造成恶劣影响。三是品种审定制度严重打压育种创新积极性,每况愈下。两个因素合在一起,既压制企业创新积极性,又打压了社会资本投资种业的积极性。没有社会资本介入,中国种业不可能突破体制障碍和健康快速发展。 二、种子法修改的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现代种业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要求,立足于种业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地位,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的现代种业法律制度,着力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市场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保障种业产业安全。 三、种子法修改中把握的三个原则 一是着力搭建现代种业制度框架。二是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严格监管并行不悖。三是把握“转型升级”的度,循序渐进。 四、种子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二是完善种业科技创新制度;三是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四是完善品种审定、登记制度;五是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质量管理制度;六是完善种业安全审查评估制度;七是完善转基因品种监管制度;八是完善种子执法制度;九是完善种业发展扶持保护制度;十是完善法律责任。 五、新种子法五大亮点 亮点一:推进种业改革 主要体现在:一是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只审定主要农作物,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备案制度。二是对生产经营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对他们搞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设立“绿色通道”,这些品种就不再审定了,直接实行备案制。同时,将这些“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三是完善了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规定,由原来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区市农业、林业部门同意,这次改成备案。四是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这些举措对激发市场活力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亮点二:简政放权 对新《种子法》的修订体现了简政放权,对激发市场活力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简政放权的是改革完善品种审定制度。具体是“三减三取消一下放”:“三减”,即减少了审定作物数量,由28种减到5种,二是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现行法律中国家确定5个主要农作物品种,农业部增加了油菜、马铃薯两个主要农作物品种,各省、市、自治区还可再确定2-3个主要农作物品种。对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绝大多数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三是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将种子生产和经营两项许可合并,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简化引种程序,将同意改为备案。“三取消”:即取消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现行法律中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取消先证后照的规定,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现行法律中要求必须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检验工作,新法只要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即可“一下放”,就是将“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由农业部下放到省级。 亮点三:保护农民利益 新《种子法》强调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一是完善了执法机制,对种子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过联合执法,加强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新修订的种子法第三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明确了执法主体,现行法律中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新法中明确为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三是为了便利农民解决有关种子质量纠纷,完善了种子索赔的规定。明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或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四是加大对坑农、害农这种违法行为处罚的数额和幅度。如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现行法律中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新法除没收违法所得外,按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对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要判刑,对判处有期徒刑的企业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行业禁入。 亮点四:确定种业为核心产业 新《种子法》修改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加了一章,即政策的支持,就是把国务院确定的“种业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核心产业的定位”,在政策上、法律上作出保障。具体政策体现在第12条——增加了“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保障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明确科研分工,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鼓励科技人员依法取得研发收益;鼓励企业利用公益性创新成果自主培育新品种;支持科研单位人员向企业流动;商业化育种主要由企业承担,为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辟品种审定“绿色通道”。 亮点五:新品种受法律保护 新《种子法》中,还提升了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地位,增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将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内容上升为法律。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加大了基层农业主管部门对侵权假冒的执法力度,大幅提高了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行政处罚力度,赔偿额由原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1倍提到3倍;对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的,最高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同时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罚款金额由货值的1——5倍提升到5——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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