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贯彻新《种子法》 推进现代种业发展 种子业成厦门知名的“名片”
(原标题:厦贯彻新《种子法》 推进现代种业发展 种子业成厦门知名的“名片”)
厦门百利种苗有限公司现代化育苗车间。
【实施背景】
新修订的《种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经全国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是在总结过去15年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和种业发展现状,并借鉴国际种业立法理念,对我国种业基本法律制度的全面修订和完善。既顺应了我国种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国奠定了法律基础,更重要的是,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任务】
新修订的《种子法》以确保种子种苗业的创新、绿色和安全发展为目标,对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我市农业主管部门积极贯彻履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企业督查、市场检查和基地巡查,强化种子标签真实性监管,打击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不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利用公益性成果培育新品种,推进种业科企合作,建立产学研结合的研发创新体系,提升种业育繁推一体化水平。为我市种子种苗业的创新崛起保驾护航。
台海网10月27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质优价廉的种子种苗,是确保农业生产安全高效的前提。近年来,我市在种子种苗业的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方面“做文章”,将高科技种苗业作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大力实施“种子工程”,加快种子研发体系和种苗繁育体系及市场营销网络的建设,不断加强新品种的开发与引进,增强企业的品牌推广意识。经过多年发展,我市的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厚积薄发,目前厦门已发展成为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蔬菜瓜果种子销售集散中心。
种子业成厦门知名的产业“名片”
据统计,我市现有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共计25家,占全省40%;2015年全市种子种苗业产值5.2亿元,占全省的60%;工厂化育苗年产1亿株蔬菜瓜果嫁接苗,产品销售到全省各地及周边省市。农友种苗、中厦种籽、百利种苗、如意情集团、文兴种苗等一批重点龙头种子企业已成为厦门知名的产业“名片”。
一方面,我市的种子种苗业正在高速发展,另一方面,在产业发展的同时确保种业研发安全,确保粮食生产安全,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也成为我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核心工作。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种子法》为契机,市农业局不断加大种业扶持力度,提高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着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科技为支撑的现代种业,加快提升我市现代种业发展水平,同时不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种子种苗企业守法经营,确保我市种子种苗产业科技发展、安全发展。
《种子法》修订简政放权发挥市场活力
市种子管理站工作人员昨日在解读新《种子法》时表示,《种子法》修订主要把握了五个原则:一是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鼓励自主创新,严厉打击假冒侵权;二是完善育种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研究;三是发挥种子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引导和扶持其做大做强;四是保障种业安全和生物安全;五是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
同时,《种子法》修订对种业科研育种、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重点突出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精神,通过简政放权,调整管理部门职能来减少政府干预市场,发挥市场活力的作用,通过加大管理部门、企业行为的约束,加大企业民事赔偿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强化管理者责任追究、扩大企业服务内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和企业权利和责任,确实做到责权利统一。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推进市场化改革和简政放权。通过品种和主体准入条件及审批权限的简政放权,提高企业在育种创新、经营推广、发展决策上的自主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二是强化主体责任和事后监管。强化科研育种、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主体的法定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强化事后监管、诚信建设和问责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三是支持科研改革和自主创新。明确了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位阶,支持公益性科研和成果转化,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四是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保留主要粮食作物审定,健全种子储备和种业安全审查,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和赔偿责任,确保粮食、种业安全,保护农民利益。
【答疑解惑】
针对种苗企业和农民在种子生产、管理与销售经营中比较困惑的问题,市种子管理站昨日也通过本报进行了专门解答。
一、如何做好备案管理?
对于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设立分支机构等3种主体的备案,需要持证种子企业在网上填报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形成备案流水号,备案者凭备案流水号即可完成网上备案。同时,备案者应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于经营不分装种子的备案,这类备案主体主要涉及广大的种子销售门店,由备案者直接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即可完成备案,不需要种子企业的备案流水号。
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主要是指什么?
一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是指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二是种子生产地点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及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确定;三是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内。
三、鲜食、爆裂玉米如何办理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由于鲜食、爆裂玉米属主要农作物,因此申请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品种条件外,可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D证)的许可条件办理,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品种审定。
四、超过保质期种子能否销售?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如果种子质量没有变化,仍然符合标签描述的标准,即使过了保质期,仍然可以销售。
五、标签二维码如何制作?
标签二维码由企业自己制作,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最小销售单元种子;农作物种子二维码是一串唯一的数字编码,追溯信息至少包括: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等内容。
六、能否以粘贴方式修补标签?
不可以。粘贴方式修补标签只适用于种苗等不适合包装的种子材料,能够进行包装的种子都不可以粘贴方式修补标签。种子使用说明书要外置,不能置于包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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