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拟规定不得标注“非转基因”,专家:可杜绝不平等竞争
10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通告,由国家食药监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针对争议较大的转基因食品,在送审稿第七十九条中明确:“使用转基因生物原料直接生产的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显著标示。转基因食品的标示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送审稿中第八十条还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在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上宣称‘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对于国家尚未批准的转基因食品和原料,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等。”
对此,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研究所研究员黄大昉分析向澎湃新闻称,此举可以杜绝目前一些商家通过“阴性标识”造成不平等竞争,也防治对民众在对转基因的认知上产生混乱。
黄大昉介绍,对含转基因的进行“转基因”标识属于“阳性标识”,对不含转基因的进行“非转基因”标识则属于“阴性标识”。
“美国从一开始就在相关转基因条例中对此进行了明确,主要就是为了防止商业上的不平等竞争,此次食药监局的这项条例,可以说是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补充。“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另外,黄大昉称,对于原先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主要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而《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正式出台的法律,在修订草案中对于转基因标识的明确,也使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了进一步的约束,特别是造成严重影响的恶劣行为,进一步强调了法治管理。
黄大昉还透露,目前实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能也会做进一步的修订,例如在阈值等方面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