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产品添加隐性成份 也是革新?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近年来一些农药生产企业在产品中添加“隐性成份”以是公开秘密,对此工商等农业执法部门高度重视,查处和打击的力度在逐年加大。 然而,农药产品中添加“隐性成分”的现象并未由此而有所收敛,只是在添加“隐性成分”的技术手法上进行了革新。此外,1+1、1+1+1等套装产品也已成流行发展趋势。
但现在问题是,为什么一些农药生产企业,宁可被工商等农业执法部门处罚,也要加“隐性成份”、搞“1+1、1+1+1、1+1+1+1”等套装产品?有很的多人都会认为生产企业这种做法完全是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事实非也,打这些“擦边球”也是很多中小型农药生产企业的一种无奈选择! 前几年有些企业在提供取得农药登记的产品同时,提供与之配套的“大瓶加小瓶、大袋套小袋”的农药“联体包装”,大瓶、大袋为正规产品,小瓶小袋为赠品。注:赠品就是没取得农药登记的产品。经过近几年的演变与提升,目前除了少数产品添加“隐性成份”外,大部分中小企业都在搞“1+1、1+1+1、1+1+1+1”等套装产品,特别是除草剂套装产品盛行,有些大企型业自己不敢搞就岀资与其它中小型企业联营搞,但目前市场上“1+1、1+1+1、1+1+1+1”等套装产品大多数都是三证齐全的。
那造成添加“隐性成份”与“1+1、1+1+1、1+1+1+1”等套装产品的真正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我认为不外乎以下几种:
其一、新产品研发泛力,但企业需要生存与发展、需要一定的利润支撑。
其二、病、虫、草害的抗性速度要比到农业部门领三证的速度快,等三年农药三证办下来“黄花菜都已经结冰了”。
其三、产品登记时,指定的植保部门做大田试验的施药方法与种田农户的实际施药方法有很大的区别。因为植保部门施药时,对气温、湿度、用药量、用水量、用药时间等都进行严格的科学掌控。而普通的种田农户施药随意性非常大、甚至胡乱用药,如:防治水稻二化螟,按规定一亩田要用30公斤水兑药进行喷施,结果有些种田农户15公斤水兑药喷施三亩田。
其四、地区差异性,尤其是除草剂的施用十分讲究,它要根据不同的草相、不同的墒情等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用药,否则不仅杂草化除不掉还会产生药害。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
第一、企业为什么要在农药产品中添加“隐性成份”,为什么要搞“大瓶加小瓶、大袋套小袋”的“联体包装”?
第二、这些“隐性成份”与“大瓶加小瓶、大袋套小袋”的“联体包装”有没有侵害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有没有对农作物造成伤害?如果有,那毫无疑问必须进行打击。如果没有,就有待商榷。
第三、在农药施用实践中,很多正规登记的农药产品,防治效果很不理想,迫使一些企业添加“隐性成份”,或搞“大瓶加小瓶、大袋套小袋”的“联体包装”,以此来提高农药的综合防效,这是一些中小型农药生产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一种方法与手段,它也是中国农药必须要承担的阵痛。
众所周知:产品卖的是技术、卖的是效果、卖的是信心、卖的是服务、卖的是性价比、卖的是解决方案。
就农药产品而言,大企业产品与中小企业产品在卖点上是有一定的区别。 大型企业的农药产品“卖的是实力、卖的是资本、卖的是形象、卖的是期望值”。而中小型企业的农药产品“卖的是服务、卖的是特色、卖的是灵巧、卖的是性价比”。 大型农药生产企业好似大型综合三甲医院,以资源技术、实力规模来引领市场。而中小型农药生产企业尤如专科特色医院,以某些专长特色来拓展市场。
放眼当今中国农药市场,国外产品品牌以其绝对的技术优势几乎垄断了中国农药产品高端市场,他们赚得是盆满钵满。 如:杜邦“康宽”、日本“稻腾”、先正达“福戈”、巴斯夫“艾法迪”等产品,被业内称为水稻杀虫剂市场“四大天王”垄断了水稻杀虫剂的高端市场。 如:巴斯夫的“吡唑醚菌酯”、“嘧菌胺”,拜耳的“肟菌酯、氟嘧菌酯”,杜邦的“啶氧菌酯”等高档杀菌剂产品,可谓独领风骚,大有“星星之火,燎原华夏”之势! 如:陶氏益农的“优先”(啶磺草胺)、德国拜耳作的“世玛”(甲基碘磺隆钠盐)和“阔世玛”(甲基碘磺隆钠盐·甲基二磺隆)等等产品正在秒杀中国除草剂市场!
而中国至今没能研发出高品质的尖端农药产品,完全靠吃别人剩下的“馒头”、给人家“当买办”来维持生存与发展,这只是其一。 其二、所谓拿市场换技术,结果技术没有换到,市场却让人家给占领了。 其三、一些所谓的专家学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已经沦为了国外品牌扫荡中国市场的急先锋!
而作为要领先技术没有领先技术、要实力没实力中小型农药生产企业怎么办?生产国外产品吧,人家保护期还没有过,等到国外产品保护期过了再登记,那时黄花菜都已经凉了,再说,等你登记成功人家又有新产品出来横行了。 在如此被动的情况下,一些中小型农药生产企业“剑走偏锋”,在产品中添加安全增效的“隐性成份”、搞“大瓶加小瓶、大袋套小袋”的“联体包装”,完全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也是一种自我修复与提升方法。
最后希望工商等农业执法部门,对这些添加低毒、高效、安全“隐性成份”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规范与引导,不能打击处罚。而对那些唯利是图添加高毒或明令禁止的巨毒“隐性成份”的农药生产与销售企业进行严惩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