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大修 学者称缺了“生物多样性”
国家林业局官网消息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6年修改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截至时间为10月25日。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现行《森林法》是1984年制定的,1998年进行过一次修改。国家林业局表示,《森林法》对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健全,现行《森林法》已不适应现代林业发展的要求。
有关专家对记者表示,林业的发展方式正在由传统的木材生产向生态保护转变,林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就是保护好青山绿水。所以相关的制度就要做出调整,比如林地的保护制度、林木的采伐管理制度、生态保护制度、林业补贴制度等,都要向保护生态的方向做出调整。
8日,中科院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执委解焱对本报记者表示,森林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载体,《森林法》作为国家新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律,应该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体法之一,应当把森林的生物多样性生态服务功能作为第一重要的价值来定位。
“看到《森林法》正在进行修订的消息,非常高兴和兴奋,这是关乎到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极其重要的工作。”解焱说,但征求意见稿对于“生物多样性”的重视不够。
本报记者的查询结果,在征求意见稿中,只有一处提及“生物多样性”,在第三章“森林保护”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国家实行基本林地保护制度。下列林地应当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划入基本林地,严格保护,可持续经营。”其中包括“国家重要的天然林地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地”。
解焱说,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生存和延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与意义,这在国际社会已经日益得到广泛的认同,但是全球生物多样性迅速下降的危机也日益严重。根据2015年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发布的《地球生命力报告》,全球陆生脊椎动物的种群在过去40年下降了约50%,淡水生态系统生命力指数下降了76%,这个危机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仍然没有得到全球性的足够警醒。
她介绍,建国以来,我国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展了退耕还林、天保工程、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我国的森林覆盖率从50年代初8.6%提升到2014年21.36%。但是因过去不同发展阶段的局限,“造林绿化”中一直把森林覆盖率作为最重要指标,无法兼顾生物多样性的指标和价值。因此在全国森林覆盖率大幅提升的同时,局部区域存在的森林单一化、外来林种等问题与未来的发展要求极不协调。
“森林作为生物多样性的载体和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发挥着巨大的生态服务功能和价值。”解焱说,在过去的理念中,森林的主要作用以木材、林下产品等价值存在和体现,但是随着整个地球生态系统功能价值日益被重视,森林的其他方面功能价值形式应得到全社会更充分认识和保护。《森林法》的有关条款,应当充分考虑这些价值的保护、改善和提高,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生活提供更加重要的服务功能。
8日,解焱发起成立的“保护地友好课题组”联合提出修法建议,建议将生物多样性系统要求的理念模式充分引入《森林法》,以生物多样性价值角度对现有森林进行评估和分类、分阶段系统性地予以优化,整体提升我国现有森林的生物多样性服务功能和价值。
解焱对本报记者表示,具体内容还包括:强化现有自然保护地体系及其连通性建设,明确以生物多样性为保护目标;避免森林单一化,合理利用当地物种,减少外来物种威胁;充分认识野生动物对于森林健康的价值,避免采用大规模化学性杀虫等方式;推行碳汇经营、绿色产品、可持续林业管理和认证等友好型的生产发展中要充分兼顾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涉及森林中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应当与刚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具体条款融合。
该课题组还建议,在管理体制上也需要引入更科学的管理理念,征求意见稿中林业部门不仅代表国家行使森林所有权、使用权,制定所有经营规则,也是林业经营的主要实施主体,同时是保护、经营状况的监督者。因此希望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发挥更积极的推动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