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修订《种子法》实施办法立法调研安排
发表日期:2016-10-14 10:46AM 阅览次数:
关于开展修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立法调研的函
各区种子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实施了九年。九年来,《办法》中增加的非主要农作物备案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制度、不再分装种子备案制度不仅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监管上的空白,而且对《种子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在规范和推动我市种业发展构建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新修订《种子法》的颁布施行,对照修改的内容,现行《办法》有些条款已与上位法冲突,不能适应我市种子管理和现代种业发展形势的需要,因此需要及时对《办法》进行修订。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立法计划》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种子法》,扎实做好《办法》的立法调研工作,市种子管理站拟订了调研提纲(见附件),望各区种子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围绕调研提纲深入开展调研,并结合实际提出解决问题或强化管理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种子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应当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量化和补充完善。
本次调研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区种子管理部门将本辖区反馈材料进行收集汇总后(包括本级的调研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于10月18日前上报市站市场管理科。
联系人:张兆鑫 徐瑞
联系电话:28450815/0816
电子邮箱:zzz_shichangke@126.com
2016年10月12日
天津市种子管理站 2016年10月12日印发
附件: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订)》立法调研提纲
1、执法主体是否法律授权;
2、关于种质资源保护的合理建议;
3、未纳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应当如何管理;
4、如何开展主要农作物引种备案工作(如细化引种程序、同一生态区划分等);
5、如何强化品种权执法,加强新品种保护(对新品种侵权案件不同主体(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的界定及请求人应具备的主体资格);
6、如何做好省际间新品种权案件的调解和处理;
7、如何完善新品种侵权案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品种权证书、请求书、损失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8、企业对于维护自身的品种权不受侵害的合理建议;
9、如何完善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0、对销售已经超过“质量保质期”的种子如何监管;
11、对风险提示低于审定公告情况如何处理;
12、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合理建议(种子销售台账及销售凭证等);
13、如何完善马铃薯种薯、种苗生产经营许可;
14、如何完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鉴定机制(属地管理、专家组等);
15、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方法的建议(如有偿获取样品);
16、如何实现市场监管信息化、智能化(如着装、移动执法平台等);
17、对种子使用者因灾害(病、风等)造成损失给予补偿救助;
18、对种子企业税收、贴息贷款、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的合理建议;
19、其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天津种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