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意见
发表日期:2016-10-13 10:59AM 阅览次数:
根据新《种子法》的要求,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为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农业部起草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该办法提出,农业部负责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具体工作由全国农技中心承担。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受理、申请文件审查。
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一个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只能在一地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具备三个条件: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该办法还明确,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新《种子法》实施前已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且未退出的品种,育种者或品种权人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2年内,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以及审定公告、审定证书复印件,提交种子样品,农业部予以登记公告;已完成两个生产周期国家或省级品种区域试验未审定的,还应提交品种试验报告、抗性鉴定报告。 (中国农资导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