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跻身全球创新指数前25位 版权力量不可小觑
近段时间,除了女排夺冠,还有一件事情令国人感到骄傲,就是在8月1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康奈尔大学、英士国际商学院和2016年全球创新指数知识伙伴——印度工业联合会(CII)、阿联酋综合电信公司,以及科尔尼公司和IMP3rove—欧洲创新管理学院联合发布了《2016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该指数显示,我国首次跻身世界最具创新力的经济体前25强,较前一年上升4位,瑞士、瑞典、英国、美国和芬兰依次占据榜单前五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示,在过去9年对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创新能力的调查中显示,高度发达经济体在全球创新指数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中国进入25强标志着中等收入经济体首次加入到高度发达经济体行列。中国的进步反映出中国的创新表现在不断完善,而谈到创新,就一定绕不开版权。近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几位版权界的专家和学者,请他们分析版权在中国提升全球创新指数中起到了哪些不容替代的作用。
保护版权 就是保护民族创新力
鼓励创新大概是近几年文化领域里呼声最高的,为了能保障更多原创作者的权利,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目的就是让权利人的利益能得到真正的保护。例如:持续开展11年的“剑网行动”在净化网络环境、加强版权保护上取得了显著效果,得到了国际国内权利人及其组织的一致好评。2015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就规范网络转载行为确立了9条规定。10月1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百度网盘、360网盘、金山网盘、腾讯微云等主要网盘服务商积极进行版权自查整改,并建立了完善的版权相关制度。
而让社会公众印象最深的还是被业界称为中国音乐史上最严“版权令”的出台。2015年7月8日,国家版权局下发的《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责令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如果在此“红线”以后仍继续传播未经授权音乐作品,国家版权局将依法从严查处。而截至同年7月31日,百度、腾讯、网易等16家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社会影响空前。
政府所做的一切归根到底就是在鼓励创新与创作。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介绍,我国版权登记数量已经连续多年迅猛增长,2015年,该中心共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292360件,同比增长33.63%,登记量再创历史新高。共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253169件,同比增长175.85%。其中作品登记199343件/系列,涉及作品236080件,作品登记量同比增长了329.52%,涉及作品量同比增长了178.26%;著作权合同备案1010件/系列,涉及作品17089件,同比增长了28.67%,涉及作品量同比增长了150.24%。共完成数字作品版权登记181317件。共完成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1590件,同比增长了85.3%,其中录音制品303件,影视作品1162件,公版影视作品125件。毋庸置疑,这一系列数据很好地证明了,我国在政策利好下作者的创作热情正在迸发。
正如国家版权局原局长柳斌杰曾在《文化的创新与发展》一文中指出,“为什么要加强版权保护呢?因为版权是文化核心竞争力,保护版权就是保护民族创新力,文化领域的东西是最要创新的。”
版权在创新中的地位不可撼动
谈及版权对我国首次跻身世界最具创新力的经济体前25强到底有多大作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熊琦分析认为,长期以来,知识产权学界对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分类遵循着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的分类方法,认为著作权为文学产权,保护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独创性表达,而专利权和商标权则属于工业产权,保护的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业标记等产业领域的利益。然而,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图书、音乐、电影和计算机软件等客体类型的产业化程度完全不输于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对象,发达国家诸多以上述对象为核心产品的企业也早已成为跨国巨头。因此,上述文学产权、工业产权的分类已不再具有科学性,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已经完全进入产业领域。因此,在创新指数的考量要素里,其中“制度环境”“知识和技术产出”“创意产出”等显然涵盖了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且重要性不在专利权和商标权之下。
对此,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也提出,版权在创新中所发挥的作用,从版权产业在创新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就可以看出来。最新报告显示,我国的版权产业占整个国民经济(GDP)的比重为7.28%。我国创新经济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并没有官方数字,但由于我国创新经济属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培育领域,从正常情况出发进行分析,其比重不会超过30%。由此可知,版权产业对于我国创新经济来说,其占比是决定性的和关键性的。实际上,版权的天然属性就是促进创新,任何版权产品和服务都是创新的产物。
版权对创新指数的贡献不能低估
众所周知,版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的知识产权维度。那么我们该怎样理解这四方面在创新指数提升上所发挥的作用呢?
据熊琦分析,首先,对于版权而言,保护是前提和根本,有了高效的保护机制,才能激励作者创作,鼓励企业运用,保证管理效果。我国版权产业近年来的跨越式发展,正是建立在保护水平和效果显著提高的基础之上。以打击各类盗版为目标的“剑网行动”已实施10多年,司法审判水平和损害赔偿标准也在逐年提高,这些都意味着版权创造、运用和管理能够为版权人取得预期经济收益。其次,创造又是运用和管理的前提,有了专业化的创作团队和流程,才能产生高质量且为公众所需要的作品,运用和管理版权也就有了意义。最后,运用和管理是版权增值并实现价值的方法。运用和管理版权水平的提高,可以围绕有价值的作品衍生一系列的产业链,例如文字作品可以改编为电影、舞台剧以及人物形象玩偶的售卖等,并以此形成难以超越的产业核心竞争力。以迪斯尼为代表的跨国公司已经在版权运用和管理上做出了教科书般的示范。
“从版权的创造来看,版权法的终极目标就是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新以及传播,版权的创造即是文化的创新,文化的创新即是社会的创新。从版权的运用来看,版权的价值即在于经济权利的实现,世界各国的版权制度都为版权经济权利的实现规定了一系列可行途径,如转让、许可、集体管理等,我国也不例外,在这方面有着健全的制度和良好的实践。”丛立先解释道。他进一步分析说,从版权的管理来看,主要是版权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版权经营管理机制并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近年来,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获得了较大发展,版权作为文化创意产业核心资源的重要性得到了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从版权的保护来看,我国在世界上有代表性地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版权保护的双轨制是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中落实效果最好的领域,版权司法保护加强私权保护并树立规则,版权行政保护加强版权环境维护并重点打击,为整个版权产业的创新基础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未来应建立职业化版权运用管理流程
能够跻身世界最具创新力的经济体前25强,着实是个鼓舞士气的成绩,那么中国若想进一步提升,从版权的角度上考虑还应该在哪些地方加强?
对此,丛立先认为,应在著作权法的修订方面加快步伐,搁置争议力争尽快完成第三次修订任务,并在今后保持常改常新的立法状态。在一些影响创新经济的基本规则方面争取形成突破,例如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应该尽快扩展到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所有媒体中,促进中国媒体产业做大做强,在促进创新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促进特色中国版权规则的形成,在可能的情况下,促进本土特色规则的国际化。另外,应该以版权作为核心资源和运营重点,来促进传统文化创意产业和版权产业的转型迭代,促进国有版权产业部门实现经营方式的优化,成为创新经济体中的有力竞争者。
而熊琦则提出,未来我国版权制度的发展方向,除了进一步提高保护水平外,更需要着力的是创造、运用和管理能力的提高,首先形成一套职业化的版权运用和管理流程,以实现作品价值在市场中的最大化,其次建立一套高效便捷的版权流转机制,以全球创新指数中的市场成熟度标准为参照,真正建立符合我国版权产业主体期待的权利变动制度,使版权价值真正在市场中实现。
[责编: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