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过程中几个现象的思考
发表日期:2016-10-11 10:35AM 阅览次数:
现象一,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划分不明晰。科技人员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创立科技公司实施创新创业,所转化运用的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绝大部分是科技人员在研究所工作期间所取得的,属职务发明,很多科技人员在创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前并没有与所在研究所划分这些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归属比例,即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产权不明晰。这个问题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初期,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尚未实现产业化,未形成规模经济效益,体现不出其重要性,但是,当这些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实现了产业化应用,获取了较好收益时,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就会突显出来。这个时候再去划分研究所与科技人员个人所占权属,相对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转化前要复杂得多,一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进行了融资,增加了股东,在进行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产权划分,重新分配企业股权时,需要多方谈判认可;二是企业规模大了,要重新测算、评估、尽职调查等,确认企业资产后方可进行产权划分,增加许多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投入;更重要的是早期划分产权,科技人员在创业发展过程中可以实时对研究所股份(国有股)进行回购,避免企业长期处于个人和国有混合所有制情况下,在管理和决策方面的烦琐程序,从而使企业管理更加便利,决策更加快捷。所以本人以为科技人员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创新创业初期,就应与研究所划清所使用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权属份额,明晰双方知识产权。
现象二,科技人员创业、科研双肩挑。自2013年以来,本人联系服务的科技人员创业企业达30余家,大部分是科研人员携带自己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这部分科研人员既是企业“老板”,同时也在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这种科研和创业“双肩挑”的模式是科技人员创业初中期普遍存在的,也是最佳选择。为什么呢?一方面科技人员可以继续享受和利用国有科研机构的优势科技资源,如科研团队、科技信息、科技经费、仪器设施、科研管理服务等,不断深化完善已有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或进行新的成果研发,为其创新创业持续提供科技支撑和科技保障;另一方面如果创业不成功,科研人员可随时调整工作重心和方向,全身心地投入科研工作,这样对其个人事业发展不会造成大的影响。就研究所而言,这种“双肩挑”模式是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稳定科研队伍,完成科研任务的双重功效模式。但是,这种模式也有不利影响。创办企业并非简易之事,涉及到经费、场地、人员、生产、销售、成本等诸多因素,企业管理是一个完整系统性工作,必须投入大量精力和时间,这样就很难保证科技人员有足够精力和时间从事科研工作,可能造成创业与科研顾此失彼现象。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可聘请懂企业管理、熟悉企业运营的行业“高手”来代理科技人员管理运行企业,但聘请“高手”需要较大人力成本,创业初期一般难以承受;二是科技人员以自己的科研成果或专利技术与社会上企业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创业,这样可形成优势互补,快速发展。
现象三,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科技人员实施创业除了所掌握的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外,其他资源是非常欠缺的,在创业初期借助或共享所在科研机构的资源,是相对便利可行的做法,其中科研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体现更为明显,有两种形式:一是科研仪器设备仍存放在科研机构,可供科技人员创业使用;另一种是将科研仪器设备从科研机构搬移到企业,专供科技人员创业使用。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角度讲,两种形式不存在问题。但从国有资产管理角度考量,将国有科研仪器设备搬移至个人创办的公司使用,是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近年来审计部门对多个研究机构的审计过程中,也明确提出此类问题。在国家及相关部门尚未出台处理此类问题的政策或办法之前,如何处理好这一新问题,笔者以为既要呵护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热情,实实在在帮助他(她)们解决困难,又不可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这里提出两种做法供大家思考。一是将科研仪器设备作价入股到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使国有资产随着企业发展壮大而保值增值;二是采取科研仪器设备租赁方式,变无偿占有使用为有偿租赁服务,根据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价格、使用年限、折旧价值等要素,确定租赁价格,科研仪器设备满使用年限后科研机构作报废销账处理,这两种方式都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审计部门的认可,并由权威部门制定规范统一实施办法。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科学技术引领经济发展的作用越加重要。国家及各级政府不断加强政策倾斜和支持力度,着力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氛围,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黄金期”已经到来。我们在用好用足这些政策的同时,要不断探索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鼓励更多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帮助他们加快发展步伐,取得更大成就,促进科学技术为我国经济转型发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