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点不可忽视!官方发布最全种子法律法规


农财君说


咱们都在种业圈混的人,如果自考一下,你知道(仅知道,而非懂得)业内有多少保护咱们的法律,你能回答上几个?农财君能说出来种子法、经营许可、种子标签、品种权保护、品种审定、进出口种子管理、转基因这些方面的,嗯~,偶估计自己比不过你们。现在农业部已经把现在施行的种业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请亲们认真看完,然后,农财君将放出大料!要知道无知是多么地可怕!

农业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种业相关)

(截至2016年7月31日)

一、农业部规章目录

1.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

2.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农农发〔1997〕9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

6.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

9.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

10.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

11.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

13.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

15.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17.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

20.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

2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

2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

25.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

二、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

2.关于如何标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的复函(2003年6月26日农办政〔2003〕13号)

3.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

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

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

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

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

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

9.关于种子销售范围问题的复函(2002年1月25日农办农〔2002〕4号)

10.关于烟草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4年4月1日农农函〔2004〕1号)

11.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2010年11月22日农业部、林业局公告第1487号)

12.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2011年9月6日农业部公告第164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种子法》将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行政管理、监督、检验全都赋予了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对种子不享有管理权,同时也没有检验和鉴定权。

农业部依法制订了一整套相关的配套法规,如若出现这些方面的法律事务,应该适用这些法规,而不是适用其它一般法规,这才为合法有效。

然而,笔者发现,所经手的案例中因为一般法官经常碰到的鉴定90%以上都属于司法鉴定,所以,法官往往会死搬硬套地将司法鉴定的规定程序往种子鉴定上套,甚或对种子专业方面的鉴定不认可,全然不知种子质量检验和质量纠纷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内容。这就需要种业方面的专业律师,对其做以专业方面的辩解。普及新《种子法》有多么地必要与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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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一种子质量纠纷民事诉讼中,原告A曾向当地农业局申请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由当地县级种子管理站组织实施并出具了《田间鉴定书》。然而,当地法院认为这份《田间鉴定书》未经人民法院委托,怀疑种子管理站的鉴定资质,不符合司法鉴定规定,不予以认可。

律师讲解---

农业部28号令《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下称《鉴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种子质量纠纷鉴定与司法鉴定不同,《鉴定办法》没有明确要求鉴定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委托,三个申请办法同时都能成立。第三条又规定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种子管理机构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不是鉴定机构,不需要资质;组织鉴定行为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给申请人提供的一种服务,不是行政行为。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无明令禁止皆可为的原则。 种子质量纠纷鉴定无需必须经人民法院委托。

原告单独申请现场鉴定符合《鉴定办法》规定,并无不当。这个鉴定的确与司法鉴定不同,鉴定的申请人、组织机构,鉴定程序、鉴定目的、鉴定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各有不同。

司法鉴定有如下特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的鉴定范围主要是(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是一个固定的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登记。《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决定委托鉴定的,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从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分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名册中抽选,并向被选中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出具委托书。所以,一般司法鉴定都是法院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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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一种子质量纠纷民事诉讼中,一般法官对“种子质量检验”、和“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这两个概念经常会混淆不清。

律师讲解---

什么是种子质量检验?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新《种子法》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依《种子质量鉴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规范》 鉴定机构以此取得 CASL标志资质。

第四十九条 规定了假种子和劣质种子的判定依据。

审理假劣种子案件,无论是确定涉案物为假种子还是劣种子,都必须由《种子法》规定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检验员必须是依《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取得检验员资质证书的检验人员。本检验只限于承担种子质量的检验。

鉴定机构是独立的法人组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接受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对种子质量检验活动进行独立的纯客观、科学检验,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与各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检验结论实行的是鉴定人员负责制,检验结论由检验员签字,结尾加盖检验机构印章。种子质量检验的检材,是未经处理的种子,而不是田间生长的农作物。

种子质量检验包括生产经营企业自检及行政执法部门抽检,和种子交易发生纠纷时的仲裁检验。自检和抽检都是发生在种子种植前,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合格种子流向市场,给农业生产人为的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而仲裁检验一般发生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在种子交易时的纠纷。

种子的四大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种子标签标注值或者合同约定质量指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检验。这些检验一般情况下都在检验室内进行。适用《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执行标准是《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确实需要进行田间种植检验的则按照《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种子田间检验,小区种植鉴定》。鉴定种子的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办法有形态观察技术;同工酶电泳鉴定技术;蛋白质电泳鉴定技术;DNA色谱分子标记鉴定技术;等。检验种子的真实性和种子四大质量指标比率是否符合国标、包装标示指标或者合同约定值,是否构成假劣种子。

什么是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鉴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这一条规定明确了该鉴定的目的是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鉴定活动,不是种子质量检验,也不是鉴定种子的真假。

农作物的生长过程中,对它的生长能够构成侵害的因素很多:包括:低温、霜冻、冰雹、高温、干旱、雷雨大风、雨涝等灾害性气候;和不良的栽培技术或者病虫害侵害;或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比如种子使用者购买的种子属于假冒伪劣种子造成的侵害,已经退化了的不能做为种子使用的种子,种子纯度很低、严重混杂了的种子,各种农作物性状严重退化,根本不具备种子基本性能的种子。购买的种子不具有真实性,你购买的是杂交一代种,而其中有一定比例就不是杂交种,或者说根本就不是种子,不具备杂交种的优势和优良种子的特征特性;有可能是其它退化了的种子,不适宜种植的种子,这些假劣种子就会給田间生产构成产量损失或者产品品质损失,产品品质损失能够降低它原本应该获得的价值,而最终构成可得利益损失。

这些因素都是构成侵害的因素,鉴定是为了确定侵害的原因属于其中的哪一个原因构成的损失。它不是种子质量检验,种子质量检验不属于种子质量纠纷鉴定范畴。这两个鉴定是不同的鉴定类型,鉴定组织机构、程序,鉴定范围,鉴定目的都不同,不能相互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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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在某种子质量纠纷民事诉讼中,原告购买了某品种“C”(并且包装袋标识有误,属假包装袋),种植后,一片田地里出现了两种长势,其中一种茎杆细,生长势明显弱,产量低。经过田间现场鉴定属于品种混杂且劣质,此时还需要再做质量检验,检验是某品种“C”吗?

律师讲解---

首先原告购买的品种是“C”,鉴定田间种植的是不是该品种,属于种子质量检验而不属于种子质量纠纷鉴定的范畴。

田间现场鉴定结论认为田间损失的原因属于品种混杂,给使用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专家鉴定组按《鉴定办法》规定,已经达到了鉴定的预期结果。因为损失程度难以确定,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将赔偿原告损失。

此时鉴定田间种植的品种是不是“C”对于本案来说没有必要性,也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如果不是“C”,属于依新《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而“假种子”构成的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销售的种子属于假种子,种子行政主管部门会依《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给销售者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按《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种子货值5万元以上,或者对田间构成2万元以上的损失,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事实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不可混淆。假种子不一定就构成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购买的“C”并非“C”,是别的品种,只要它生长整齐一致,却并不一定就会构成损失。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是给消费者构成损毁灭失的那一部分收益,而整齐一致的其它品种,不一定就必然给当事人构成损失,也就不构成赔偿。《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种子使用者必须是以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种子经营者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品种纯度混杂,种性劣质这些种子质量问题构成使用者作务难销售难的损失,所以,鉴定是与不是“C”,只是根据《种子法》四十九条规定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标签标注指标的为劣质种子。确定是不是假劣种子,对于本案而言,种子没有按种子法的规定包装,本身已经属于”假种子“。所以没有再获取证据证明该批种子属于“假种子”的必要,构成假种子不是民事赔偿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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