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范本)

2017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范本)


订立合同各方:
甲方: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乙方: 省(区、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委、局)

为保障农业生产救灾用种需求,严格落实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规范储备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担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承储单位、储备地点及储备种子的种类、品种、数量按照甲方下达的《2017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落实。

第二条 储备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第三条 甲方将依照有关要求,根据《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12月底前,将2017年种子储备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各承储单位。除此之外,甲方不再负担其他费用。
种子储备补助资金为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四条 乙方应与承储单位签订二级储备合同,确保储备种子的品种、数量、质量及储备时间,储备的种子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第五条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在储备期间的调用权归甲方,未经甲方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因自然灾害、调剂市场供需矛盾等原因,需调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价格不得高于出厂价,具体由调入方和调出方协商,调运费用由调入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接到甲方《同意动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通知书》后,应尽快组织储备种子调拨,并于调运之日起30日之内,将调拨种子的品种、数量、质量、调出(入)时间和地点及救灾面积、挽回经济损失等情况如实上报甲方。

第八条 乙方应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向甲方报送本年度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落实情况,储备种子的调拨情况,储备种子在救灾中发挥的作用和效益,储备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执行不到位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违约。承储单位如有违反本合同规定,按《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需要改变储备计划的,必须报经甲方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开始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

甲 方: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乙方: (区、市)农业厅(委、局)(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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