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6-09-19 10:48AM 阅览次数:
为确保2017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落到实处,满足灾后生产用种需要,我部按照《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各省(区、市)申报种子储备计划的基础上,确定了2017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见附件1)。现将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储备责任
各有关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种子储备工作,按照我部下达的储备品种和数量要求,及时组织承储企业将储备任务落实到位。为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确保储备种子“储得足、管得好、用得上”,我部种子管理局将与有关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定《2017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附件2)。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与各承储企业签定承储合同。
二、加强储备监管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储备种子管理制度,督促有关承储单位实行专库存储,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储备种子质量检测和安全检查,把好储备种子入库关、质量关和出库关。我部将适时开展种子储备任务落实、储备种子调用以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三、规范动用程序
因受灾等特殊原因需要调用储备种子的,由受灾省(区、市)农业厅(委、局)向我部提出调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用储备种子。使用储备种子的省(区、市)要及时将储备种子的调用情况报我部种子管理局。
四、发挥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作用
为充分发挥好储备种子在救灾备荒中的作用,各省(区、市)要依据《种子法》建立健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并将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信息报我部种子管理局备案。我部将国家和省两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信息在中国种业信息网上公布,以便于各地及时了解和监督储备种子情况,满足救灾备荒需要。
请各省(区、市)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一级合同3份、二级合同1份)报我部种子管理局。
联 系 人: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孙雯、彭钊
邮编:10012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电话:010—59193186
传真:010—59193195
附件:1.2017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分配表
2.2017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范本)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9月14日
附件:
农办种【2016】25号.ceb
附件2:2017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doc
(农业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