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商业化育种体系之道


图blog.buzzocracy.com

(中国科学报,作者李建生系中国农业大学国家玉米改良中心主任,崔雪芹/整理)中国作物育种的创新主体从科研院所(含高等院校)向企业创新主体的转变应有15~20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企业和科研院所应当作为共同创新主体存在,共同承担国家有关育种和资源创新项目。

在中国现有种业资源布局上,科研院所、高校,拥有良好的研究条件、丰富的育种资源和优秀创新人才,而种子企业拥有管理、资金和市场资源优势。发展现代种业体系,应当充分发挥和利用科研单位长期积淀的优势,达到资源有效利用目的。在主体转变过程中,逐步、平稳过渡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的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模式。

鼓励人才流动

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育种人才在股份制企业任职或兼职。国家制定相应的政策,明确到种子企业兼职的科技人员身份不变,养老、医疗等社会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企业制定优厚的科技奖励政策,鼓励品种培育和科技创新,对优良品种和重大成果给予奖励。兼职科技人员在企业获得的收入和奖励合法,国家应予以保护和大力提倡。

鼓励企业以合作育种方式,向科研单位投资,确保获得种质资源的合法性。兼职的科研人员,可以将育种材料合法带进企业。根据企业投资额度和育种材料稳定性,确定企业享有育成品种的品种权,提高企业投资科研的积极性。

企业向科研单位投资,也可以采取在科研单位设立育种站方式。科研单位明确1~2个课题组为企业服务。课题组育成的品种由企业开发。企业向科研单位投资,应当是长期的,具有战略眼光。

鼓励科研单位进入市场

农作物商业化育种需要解决科研单位所办的种子公司问题。目前,一般事业单位种子公司由国有单位和职工入股构成。此类公司应当行股份制改造,将全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制企业,降低国有股份比例。吸收外来优良资本,将50%或更多股份推向社会;引进优秀企业管理团队,鼓励优秀企业管理人才向院办企业流动;由专业企业管理人员来负责公司运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科研人员退出企业管理。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育种技术和材料可以继续以股份形式入股,也有利于种子企业的快速发展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国有股份在种子企业的收益,可以返回科研单位,也可以作为企业的再研发基金,以增加企业的科技投入,稳定科技队伍,增强企业竞争力。

共建研发平台

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以入股、合股等方式,建立基础种子公司、联合体或其他形式的大型平台。联合平台共同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成果主要由企业开发。如一个国内龙头种子企业与一个省级研究所共同建立玉米产业联合体等。

依托优势事业单位建立大型公益性基础研究平台,统一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开展分子遗传、转基因研究等基础研究,为应用研究提供技术支持。研究中心和研究平台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投资,不需所有的种子企业都自己搞转基因、分子育种等基础研究。

目前,种业科技和育种创新的主体仍然在事业性的科研教学单位,因此科研单位退出种子企业的提法应当谨慎。从全国其他行业和国家制定的科技进步条例来看,均是鼓励知识产权和科技入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如果事业单位现有的科技人员和资源顺利进入到商业化育种体系,退出的目的就自然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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