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8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确划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和责任追究处理方式等,再次扎紧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篱笆。
《意见》提出,要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到2017年底前,基本形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到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意见》列举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10大类54种行为,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
在投资并购方面,《意见》明确将被追责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在责任追究方面,《意见》提出,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体来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而且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也将被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在责任追究处理方面,将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不仅如此,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将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而且还将被扣减薪酬。
记者注意到,薪酬扣减最多的将按照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 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责任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