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科院作科所种业权益改革试点取得进展
发表日期:2016-08-24 10:42AM 阅览次数:
制度创新,保障试点有“法”可依。作科所针对试点内容,结合原有的相关制度办法,制定出台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科研人员企业兼职兼薪管理办法(试行)》、《科研人员作为成果完成人持股管理办法(试行)》等5项具体管理办法,保障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界定成果,锁定试点工作范围。作科所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企业资金和其它社会资本形成的新品种、新种质、育种材料、育种技术方法、专利、技术等形式的知识产权,全部纳入试点成果的范围。系统梳理科研成果168项,其中品种类70项、材料类39项、基因专利类37项、非基因专利或技术22项,提供给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展示交易。
突破产权,给成果完成人赋权。作科所突破产权归研究所所有的限制,适当放权给成果完成人。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利用研究所科研条件形成的成果,按照研究所与成果完成人各占50%确权,这是给成果完成人赋权的重大突破。由研究所科研人员个人出资,利用研究所科研条件形成的成果,个人占成果产权的70%、研究所占30%。其他情况形成的成果,产权从其经研究所批准的合同约定。同时,科研人员享有的成果产权,不因工作单位和岗位变动而丧失。例如玉米新品种中单856产权确权:作物科学研究所50%,成果完成人50%,其中该成果的13位直接完成人员的产权分配最高为10%、最低为0.17%。
扩大收益权,让利于成果完成人。植物新品种权、品种,专利权、软件着作权和技术秘密转让或许可收益分配给成果完成人的比例由试点期前的30%提高到60%。育种材料和创新种质转让或许可收益分配给成果完成人的比例为70%。以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的,该成果所获股份分配给成果完成人的比例为40%。将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后,在实施期限内由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每年分配给成果完成人的比例为5%。以“红小豆专利转让”收益分配为例,该成果转让30万元,如果按照试点前办法完成人收益为9万元,而按照试点政策完成人的收益则为18万元,收益翻番。
实行透明开放的在线交易,收益及时分配成果完成人。试点期内作科所在线交易成果21项,其中品种类成果16项,材料类(其中含基因专利)成果2项,非基因专利类成果2项,技术类成果1项,累计合同金额2455万元,完成给成果完成人收益分配1267万元,有力推动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增加了科研人员收入。
结合试点工作,拓宽科企合作途径。加强公益性工作。近几年连续主办“优异玉米种质资源材料现场展示交流活动”,供“8+1”科企合作等种子企业育种应用。依托科企合作种业技术服务公司,协同创建种质资源鉴定与创新平台、生物技术育种研发与应用平台、品种联合测试平台,共同推进种业技术创新。接受企业委托研发任务,与国内部分优势种业企业合作,开展作物新材料创制与品种培育等工作。依托种业成果,积极探索与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共同创立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在下一步试点工作中,作科所将重点在推动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强化种业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加大力度,总结试点成果经验,为探索我国种业发展思路、振兴民族种业提供政策制定的参考依据。 (刘录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