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设立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相关意见
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全文如下。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重在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规范各类试点示范,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探索路径、积累经验。开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对于凝聚改革合力、增添绿色发展动能、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空间均衡、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等理念,遵循生态文明的系统性、完整性及其内在规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目标,以体制创新、制度供给、模式探索为重点,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将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具体实践相结合,集中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规范各类试点示范,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实行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重点解决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资源环境问题,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的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先行先试、大胆试验,主要试验难度较大、确需先行探索、还不能马上推开的重点改革任务,把试验区建设成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
——坚持统筹部署。协调推进各类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协同推动关联性强的改革试验,加强部门和地方联动,聚集改革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改革创新。鼓励试验区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大胆探索,全方位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试验,允许试错、包容失败、及时纠错,注重总结经验。
(三)主要目标。设立若干试验区,形成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国家级综合试验平台。通过试验探索,到2017年,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的重点改革任务取得重要进展,形成若干可操作、有效管用的生态文明制度成果;到2020年,试验区率先建成较为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形成一批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重大制度成果,资源利用水平大幅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双赢,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试验重点
(一)有利于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目前缺乏具体案例和经验借鉴,难度较大、需要试点试验的制度。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构建协调优化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进一步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实现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等。
(二)有利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资源环境问题的制度。建立统一高效、联防联控、终身追责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体现生态环境价值、让保护者受益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
(三)有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生态产品、绿色产品的制度。探索建立生态保护与修复投入和科技支撑保障机制,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产业,推行绿色消费,建立先进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和推广机制等。
(四)有利于实现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建立资源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实施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探索建立不同发展阶段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绿色发展机制,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建立生态文明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实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健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等。
(五)有利于体现地方首创精神的制度。试验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提出、对其他区域具有借鉴意义、试验完善后可推广到全国的相关制度,以及对生态文明建设先进理念的探索实践等。
三、试验区设立
(一)统筹布局试验区。综合考虑各地现有生态文明改革实践基础、区域差异性和发展阶段等因素,首批选择生态基础较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福建省、江西省和贵州省作为试验区。今后根据改革举措落实情况和试验任务需要,适时选择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试验区建设。试验区数量要从严控制,务求改革实效。
(二)合理选定试验范围。单项试验任务的试验范围视具体情况确定。具备一定基础的重大改革任务可在试验区内全面开展;对于在试验区内全面推开难度较大的试验任务,可选择部分区域开展,待条件成熟后在试验区内全面开展。
四、统一规范各类试点示范
(一)整合资源集中开展试点试验。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部署开展的各类专项试点,优先放在试验区进行,统筹推进,加强衔接。对试验区内已开展的生态文明试点示范进行整合,统一规范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指导支持,做好各项改革任务的协调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二)严格规范其他各类试点示范。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不再自行设立、批复冠以“生态文明”字样的各类试点、示范、工程、基地等;已自行开展的各类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到期一律结束,不再延期,最迟不晚于2020年结束。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试验区所在地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改革试验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确定改革任务清单和分工,做好年度任务分解,明确每项任务的试验区域、目标成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各试验区实施方案按程序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加强指导支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试验区各项改革试验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强化沟通协作,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涉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中央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省级相关部门统筹部署推进。中央宣传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认真总结宣传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试验的新进展新成效,加强法规政策解读,营造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军队要积极参与驻地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军地互动,形成军地融合、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试验区重大改革措施突破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
(三)做好效果评估。试验区所在地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对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自评估,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改革进展情况,并抄送有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试验区的评估和跟踪督查,对于试行有效的重大改革举措和成功经验做法,根据成熟程度分类总结推广,成熟一条、推广一条;对于试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实践证明不可行的,要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四)强化协同推进。试验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要按照本意见有关精神,以试验区建设的原则、目标等为指导,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勇于创新、主动改革;通过加强与试验区的沟通交流,积极学习借鉴试验区好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努力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意义,按照本意见要求,统一思想、密切配合,注重实效、扎实工作,切实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发挥福建省生态优势,深入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
(一)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福建省是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生态文明建设基础较好,多年来持之以恒实施生态省战略,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具备良好工作基础。按照整体协调推进和鼓励试点先行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福建省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整合规范现有相关试点示范,推动一些难度较大、确需先行探索的重点改革任务在福建省先行先试,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福建省改革“试验田”作用,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引领带动全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二)培育加快绿色发展新动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福建省生态优势比较明显,但也面临加快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压力,现有资源环境制度难以适应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绿色发展的需要。支持福建省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发展各领域各环节,有利于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绿色导向,构建促进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汇聚改革动力,激发市场活力,将福建省的生态优势进一步转化为发展优势,推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绿色新动能。
(三)开辟实现绿色惠民新路径。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福建省生态环境良好,但也面临全国普遍存在的结构性生态环境问题。支持福建省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探索构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的环境治理体系和生态保护机制,有利于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解决好人民群众感受最直观、反映最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设天更蓝、地更绿、水更净的美丽家园,让人民群众共建共享更多绿色福祉,实现绿色富省、绿色惠民。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福建省生态优势,突出改革创新,坚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率先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导向,集中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着力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为其他地区探索改革路径、为美丽中国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二)战略定位
国土空间科学开发的先导区。开展省级空间规划编制试点,推进“多规合一”省域全覆盖,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快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治理体系。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先行区。积极推动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行生态产品市场化改革,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构建更多体现生态产品价值、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制度体系。
环境治理体系改革的示范区。完善流域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建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健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加快构建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绿色发展评价导向的实践区。探索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系统价值核算试点,加快构建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体系。
(三)主要目标。经过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力争到2017年,试验区建设初见成效,在部分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到2020年,试验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为全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造出一批典型经验,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走在全国前列,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趋于完善,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省域国土空间体系;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基本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得到充分实现;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显著增强,城乡一体、陆海统筹的环境治理体系基本形成;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得到普遍施行,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导向牢固树立。
通过试验区建设,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0年,主要水系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90%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6%以上,近岸海域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比例达到81%以上,23个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66%以上,福建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净、环境更好,人民群众获得感进一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
开展省级空间规划编制试点。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2016年,研究出台福建省市县空间规划编制办法,形成统一用地分类标准、数据坐标系统、空间管控分区和用途管制措施等方面基础规范;研究制定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推进霞浦县—宁德市、永安市—三明市、永春县—泉州市等地区空间规划编制试点,探索省级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路径。2017年,指导推动全省所有市县实行“多规合一”,探索完善上下结合的空间规划层级叠合路径,编制福建省域空间规划;研究制定省级空间规划编制办法,探索构建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的空间治理体系。以“多规合一”为契机,构建统一的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推动多部门规划信息的互通共享和业务管理的衔接协调,促进投资项目优化布局和并联审批,实现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提高行政效率,形成宜业宜居的空间规划管理制度环境,释放“多规合一”改革红利。
建立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简化用地指标控制体系,调整按行政区和用地基数分配指标的做法,2017年研究出台福建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方案,强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力度,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三界四区”(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和城乡规划“三区四线”(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做好对接,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新增建设用地考核办法,控制建设用地低效扩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基于主体功能定位的国土开发利用差别化准入制度,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6年完成全省陆域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既划定区域红线,又根据森林、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特点设定数量红线,建立红线管控制度,强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的有效保护,在与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将生态系统保护和生态功能恢复任务落实到具体区域和具体地块,到2017年基本形成涵盖全省各类生态保护系统、管理有机衔接的生态管控格局,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扩大自然保护区面积。同步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严格实施永久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建立完善自然岸线保有率和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对海岸线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推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将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武夷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九曲溪上游保护地带作为试点区域,2016年出台武夷山国家公园试点实施方案,整合、重组区内各类保护区功能,改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多头管理体制,坚持整合优化、统一规范,按程序设立由福建省政府垂直管理的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对区内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保护和管理。根据保护对象敏感度、濒危度、分布特征,结合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对试点区进行分区,划定特别保护区、严格控制区、生态修复区和传统利用区,确保核心保护区不变动、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到2017年形成突出生态保护、统一规范管理、明晰资源权属、创新经营方式的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模式。
(二)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
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2016年研究出台福建省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节水管理。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支持拥有核心技术或拳头产品的龙头企业向环保服务领域拓展,成立综合性环境服务集团公司,提供第三方治理服务。探索建立限期第三方治理机制,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且拒不自行治理的违法排污企业,实施强制委托第三方治理。实施河流管养制度,实行河流管养分离,培育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的养护队伍。
建立用能权交易制度。继续推进水泥、火电行业节能量交易试点工作,力争2017年出台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方案,将节能量交易调整为基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下的用能权交易,率先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加快推进用能权交易系统、测量与核准体系建设,建立用能权初始分配制度和用能权交易平台,规范用能权出让方式,推动开展跨区域用能权交易。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支持福建省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出台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扩大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行业范围,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碳排放权配额管理和分配、碳排放权交易运行等主要制度体系,设立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实现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对接。支持福建省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研究林业碳汇交易规则和操作办法,探索林业碳汇交易模式。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总结造纸、水泥等8个行业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储备制度,建立排污权储备体系,力争2018年在全省所有工业排污企业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推进流域内跨行政区排污权交易。开发排污权金融属性,增强排污权流动性和融资能力,大力发展排污权二级市场,推行排污权抵押贷款等融资模式。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创新,2017年研究出台福建省建立绿色金融制度体系方案。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探索建立财政贴息、助保金等绿色信贷扶持机制,明确贷款人的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打造绿色金融集团,建立绿色金融专业化经营体系。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统一建设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平台,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打造全国重要的综合性资源环境生态产品交易市场。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大力发展绿色租赁、绿色信托,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2016年年底前出台福建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探索建立政府节能环保信息对金融机构的共享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强环境风险识别。完善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项目的各类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建立企业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建立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评级体系,建立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体系和数据库。
(三)建立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妥善处理流域上下游之间、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激励与约束作用,2017年修订完善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加大补偿力度,资金筹措与地方财力、保护责任、受益程度等挂钩,资金分配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和促进上游欠发达地区发展为导向,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加大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力度。支持福建省与广东省开展汀江—韩江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建立上下游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跨区域流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
完善生态保护区域财力支持机制。建立稳定投入机制,综合考虑不同主体功能区生态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异,切实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特别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力支持力度。2018年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进行统筹整合,加大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的补偿力度,使绿水青山的保护者有更多获得感。支持将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汀江源头和以武夷山—玳瑁山山脉为核心的区域内有关县(市)调整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落实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完善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实行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联动、分类补偿与分档补助相结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建立森林管护费稳步增长机制。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支持福建省试点将重点生态区位内禁止采伐的商品林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将重点生态区位外零星分散的生态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促进重点生态区位生态公益林集中连片、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增强和林农收入稳步增长,实现社会得绿、林农得利。研究探索建立多元化赎买资金筹集机制,2016年起在武夷山市、永安市、沙县、武平县、东山县、永泰县、柘荣县等7个县(市)开展赎买试点,此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在赎买基础上,探索收储、置换、改造提升、租赁和入股等多种形式的改革措施。对于重点生态区位内的商品林,在改革后要着力改善和提升其生态功能,实行集中统一管护。
(四)健全环境治理体系
完善流域治理机制。全面落实“河长制”,强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属地责任,实施一河一策,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健全河湖执法体系,完善河湖管护标准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到2018年建立形成河岸生态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警戒保护三条蓝线管理制度,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探索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整合省级有关部门在水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构建流域内相关省级部门参加、多种形式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水质信息沟通,构建流域上下游水量水质综合监管系统、水环境综合预警系统,建立上下游联合交叉执法和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水量水质综合调度机制。
完善海洋环境治理机制。建立流域污染治理与河口及海岸带污染防治的海陆联动机制,强化对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和重点排污口的监视监测,推进涉海部门之间监测数据共享、定期通报、联合执法。完善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和溯源追究制度,开展九龙江—厦门湾等重点海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2017年制定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及减排分解方案。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与预警机制,加强对赤潮、核污染、海上溢油、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等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跟踪监测和应急处置。选取厦门等地探索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途径,开展污染物入海减排治理、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文化宣传教育等示范工作。
建立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建立农村环境整治财政投入机制和管理机制。2016年起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三年提升专项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完善村收集、乡中转、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构建乡级以上财政和村集体补贴、村民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投入运营机制。2017年出台福建省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推进农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加快推进化肥、农药、农膜减量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鼓励生产使用可降解农膜。健全化肥农药包装物、农膜回收贮运加工网络。继续深入推广长汀经验,完善挂钩帮扶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县制度,探索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运作,实现水土流失治理和管护的专业化和规模化。
健全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先行在莆田市开展试点,2017年出台实施方案,在全省全面实行垂直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跨部门环保协调机制,2018年研究出台福建省环境治理监管职能整合方案,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建立环保督察制度,2016年起每两年对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保决策部署、突出环境问题处理及履行环保责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察。建立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环保网格监管体系,2016年起在全省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网络,提高与环境风险程度、污染物种类等相匹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治理“餐桌污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完善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应急体系。
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研究建立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健全法院、检察院环境资源司法职能配置,到2017年实现全省全覆盖,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完善“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严格依法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建立大气、水、土壤、森林、海洋、矿产等领域的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及相关非诉讼执行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打击犯罪和修复生态并举,全面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应用,推广延伸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适用领域。完善环境资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形成建设生态文明的强大司法合力。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全面推行大气和水等环境质量、排污单位和环境执法等环境信息公开。健全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环境信息综合化管理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建立环境数据分级分类开放共享制度。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公开曝光违法典型案件。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调查成果收集整理等基础性工作,摸清全省各类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的权属、位置、面积等信息,建立全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基础数据库。探索研究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界定的办法,2016年年底前先行在晋江市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试点。2017年出台福建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探索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登记平台,明确组织模式、技术方法和制度规范,到2020年完成全省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适时推进福建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地方立法。
建立自然资源产权体系。2018年出台福建省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行权利清单管理,明确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权利,创新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除生态功能重要的外,可推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明确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归属关系和权责,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担保、入股等权能,让权属人获得实实在在的产权收益。全面建立覆盖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有偿出让制度,严禁无偿或低价出让,统筹规划建设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
开展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按照所有者和监管者分开、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明确由一个部门并授权其代表国家对在同一国土空间的全民所有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海域、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统一行使所有权。
(六)开展绿色发展绩效评价考核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体系。突出经济发展质量、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生态文化培育、绿色制度等方面指标,2017年建立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市县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综合考虑各地主体功能定位、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区位特点等,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评价,2017年起每年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生态文明全社会共建共享。
建立完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差别化考核机制。完善体现不同主体功能区特点和生态文明要求的市县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突出绿色发展指标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权重。根据《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将福建全省市县划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类型区,对优化开发区主要实行转变发展方式优先的绩效考核;对重点开发区主要实行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优先的绩效考核;对农产品主产区主要实行农业优先的绩效考核,强化对农产品保障能力的评价;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考核,强化对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等指标。
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按照既反映自然资源规模变化也反映自然资源质量状况的原则,2016年起在长乐市、晋江市、永安市和长汀县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在试点县(市)推进土地、林木、水以及海洋等4种主要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探索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研究制定福建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案,明确分类标准和统计规范,2018年起将编制工作推广到全省所有市县,定期评估和公布核算结果,并探索编制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探索并逐步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2016年起在莆田市和闽清县、仙游县、光泽县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以领导干部任期内辖区森林、海洋、土地和水等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为基础,探索构建各领域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限和职责权限,对其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明确追责情形和认定程序,依法准确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承担的责任。根据试点经验,2017年年底前出台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意见,2018年起建立经常性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各级审计机关受组织部门委托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并将审计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开展生态系统价值核算试点。以保持良好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探索构建生态系统价值核算体系和核算机制,2016年启动在沿海的厦门市和山区的武夷山市开展地区尺度的核算试点,探索确定不同生态系统、不同服务功能类型的概念内涵、核算方法和核算技术规范,建立地区实物账户、功能量账户和资产账户,将生态系统价值不降低作为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实现加快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有机统一。根据试点情况,适时研究扩大生态系统价值核算地区范围,探索将有关指标作为实施地区生态保护补偿和绿色发展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工作指导、政策支持和跟踪督查,协调解决试验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福建省要建立试验区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明确专职机构和人员配备,细化任务分工,集中力量抓好本方案的组织实施。驻闽部队要积极融入试验区建设,形成军地共建生态文明的协作机制。加强试验区建设的法治保障,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福建省政府可以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推动试验区建设,改革措施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
(二)着力先行先试。支持福建省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着力解决好改革方案同实际结合的问题、利益调整中的阻力问题、推动改革落实的责任担当问题,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在体制机制创新上下功夫,把改革措施落准落细落实。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真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
(三)强化评估推广。福建省要及时总结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经验和成果,加强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对试行有效的重大改革举措和成功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成熟一条、推广一条。对试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实践证明不可行的举措,要及时调整,提出相关建议。
(四)整合试点示范。将已经部署开展的福建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三明市等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长泰县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等综合性生态文明示范区统一整合,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名称开展工作,泰宁县等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厦门国家“多规合一”试点、长汀县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武夷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长汀县等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莆田市等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厦门等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等各类专项生态文明试点示范,统一纳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平台集中推进,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继续指导推动。
(五)加强舆论引导。加大试验区建设宣传力度,加强对生态文明各项制度内涵和改革方向的解读和宣传,普及培育生态文化,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生态文明、合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