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起,农民自留种子售串换将受限!
文章来自“农资导报农技专家”,欢迎关注
8月15日,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简称《许可办法》)将开始施行。小编发现,《许可办法》施行后,不仅种子生产和经营的行政审批手续会简化,农民自留种售、串换种子也将受到新的规则限制。
自留种串换规则明确
《种子法》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办法》实施后,将对农民个人、串换区域、串换数量作了进一步明确。办法规定,农民个人应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当地集贸市场应为农民个人所在乡(镇)区域;其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违反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经销实行备案制度
种子生产基地和种子经销门店管理一直是监管难点。当前种子企业普遍通过书面委托的方式,采取“企业+农户”“企业+合作社”等形式开展种子生产活动。在种子销售链条上,种子经销门店数量众多、销售渠道复杂,全国种子经销店有近30万家。新《种子法》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推进行政审批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许可办法》规定,书面委托生产种子、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等四类常见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应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可向上级行政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两证”合一,设立副证
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两证”合一,是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的实质合并。就目前同时具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2080家企业而言,只申办一个许可证,将大幅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量,减轻企业负担;实行全产业链监管,将以具有种子加工包装权的企业为主体,向前延伸至种子生产,向后延伸至种子销售,有利于加强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可追溯管理。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企业注册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核发,其余种子生产地、种子销售地无需重复核发同类型许可证。种子生产普遍存在异地制种情形,生产品种逐年更新,生产品种、地点频繁变更。《许可办法》将许可证分为主证、副证,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事项;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主证、副证是一个有机整体。
企业注册门槛降低
新《种子法》取消生产经营许可的资金条件,《许可办法》取消了企业注册资金和先证后照的要求。今后,在工商登记环节实行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企业根据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相应责任;在许可审批环节突出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条件,企业根据计划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减轻企业投资的资金压力。
在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方面,《许可办法》突出强调两方面,一是保证可追溯,二是保存种子样品。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包括种子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至少保存五年,确保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者应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样品两个生产周期。(王澎)
关于这个话题,朋友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责任李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