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限制工商资本租赁耕地搞“非粮化”农业生产
记者从辽宁省农委获悉,日前省农委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引导工商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不包括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但工商登记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除外)有序、规范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耕地),发展现代农业。
根据《意见》,辽宁省积极鼓励工商资本进入农村,但是要限制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限制工商资本租赁耕地搞“非粮化”农业生产。工商资本应当科学、合理利用租赁的耕地,限制掠夺性、开发式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工商资本租赁的耕地只能从事农业生产项目,禁止改变耕地用途。
辽宁将建立健全如下监管防范制度:
租赁农地审查制度。各级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应当承担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审查工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租赁农地进行事前审查。
分级备案制度。工商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一次性或者多次流转但总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超过500亩不足2000亩的,或者流转整组土地的,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超过2000亩不足5000亩的,或者流转整村土地的,报市农委备案;超过5000亩的,或者流转整乡(镇)土地的,报请省农委备案。
规范租赁合同。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承包期限剩余期限。流转价款的支付提倡在合同中约定土地流转租金以实物计价、现金结算,并实行先预付、后用地,具体工作中应当与承包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风险保障金制度。按照租地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年付租金的50%,计提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风险保障金分别由转入方缴纳70%、政府补助30%,在租地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存入备案机关指定的账户。租赁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的,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监管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承担耕地保护的任务。通过流转市场提供服务签订企业租地合同的,要定期对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对连续撂荒耕地2年以上的工商企业,建议当地政府停发各类惠农政策性补贴。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