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村镇供水建设体制改革
发表日期:2016-08-05 10:12AM 阅览次数:
(一)工程招投标资质要求不明确。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净水厂、管网属市政行业给水工程,应按照市政行业给水工程资质进行工程招投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村镇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村镇供水项目建设过程中,通常要求投标企业具备市政行业或水利行业资质,可能造成不具备市政行业给水工程资质的水利行业设计单位中标,容易导致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或违法转包。
(二)水厂管网建设不同步。村镇供水建设资金大多按照上级财政补助(含中央投资)和地方配套各占50%的比例筹集,在项目实施中,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时有发生,经常出现“重地上轻地下”的现象,一般把上级补助资金用于水厂等地面上工程的建设,把地面下的通村入户管网交给受益村镇,要求农民自筹资金建设,经济欠发达地区自筹资金阻力大,导致部分受益村镇管网建设滞后。
(三)重建轻管问题普遍存在。全国实施的《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对水源保护、水质标准及检测、运行管理、经营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不少村镇供水工程未能按照该标准执行。管护资金投入不足也是制约村镇供水工程发挥长期效益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村镇供水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招投标文件的联合审查。在招投标阶段,组成由监察、发改和审计等部门的联合审查组,全面审查招投标文件,对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进行重点审查,确保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许可业务范围组织招投标。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加强对工程设计违法转分包的监督力度。
(二)统筹水厂管网建设。水厂管网建设不同步的原因在于配套资金不到位和资金分配方式不合理。应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地方根据可用财力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对上级转移支付的配套总额,尽量避免由乡镇、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筹资酬劳兜底的资金筹集的制度安排,确保村镇供水工程保质保量建设并及时投入使用。
(三)加大村镇供水管理力度。水利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村镇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运行管理、环保措施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在有条件的地区,尽量扩大村镇供水工程的规模,鼓励城镇水厂向农村延伸供水,最大限度降低制水成本和建设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