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支持企业和民间研发机构商业化育种
国审滞后,创新政策和经费不足,民间科研工作者呼吁——
应支持企业和民间研发机构商业化育种
中国科技网记者 刘垠
性能优越且已具备送达国审条件的新品种,由于品种评判审定的唯一标准而止步不前;标准与技术发展不同步,诸多新品种的抗逆性内涵与之前相比有了很大变化,如显著的高光效、抗干旱、抗病虫等,但现有品种审定制度并没有上述综合甚至单个标准,没有评判审定的客观依据与基础……
7月27日,民间科研工作者、河南省南阳市衡达农业科学院院长苏子磻向记者抛出了种业发展的困惑。
作为国研智库组织的《我国新型农业发展模式研究与政策建议》课题组合作方,苏子磻和团队在抗旱耐瘠玉米新品种选育上贡献突出,“玉米不同属间新物种选育方法”在1990年就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远缘杂交抗旱耐瘠粮饲兼用玉米新品种衡星101的选育及应用”吸引业内关注。
一些关乎行业发展的困难和疑惑,困扰着一线科研工作者。“中国现有的常规品种国审制度,很难适用于许多新品种。”苏子磻说,相关部门对民办农业科研单位的种业创新政策及经费扶持不足。比如,相关科技计划的申报和项目扶持,育种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国家重视程度不够,扶持政策尚不完善。而在种质资源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也存在差距。
《我国新型农业发展模式研究与政策建议》课题组的研究结论显示,20世纪以来,在国际范围内,私人部门逐步取代公立机构成为育种研发主体。而在我国,现行种业研发环节市场化滞后,极大制约了民间研发力量的发展空间。
为此,课题组建议,改革国家育种科研经费投入体制,强化企业和民间研发机构商业化育种的主体地位。尤为重要的是,育种研发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建立以公益性科研院所为主体的基础性研究,以企业、民间研发机构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配合密切、分工有序的种业科技创新体系,解决创新主体错位问题。同时,应把种业企业和民间研发机构作为育种开发资金的重点支持对象,培育符合市场需求的多元化、专用化品种,引导我国育种方向进行转变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