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整合贫困县涉农资金
■纳入统筹整合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领导班子强、工作基础好、任务重、有参与试点积极性的贫困县列入试点范围
日前,自治区出台《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通过试点推动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实现脱贫攻坚投入明显增加、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总体效益明显提高、脱贫攻坚步伐明显加快、扶贫开发工作权责更加匹配。
据了解,我区支持和鼓励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享受待遇县)、其他有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面上县,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以县为主体,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自主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2016年,原则上我区3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含市、区,下同)中,领导班子强、工作基础好、脱贫攻坚任务重、有参与试点积极性的贫困县全部列入试点范围;暂不具备试点条件的,应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暂不列入2016年试点范围,但一律列入2017年推广范围。
试点贫困县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同时,中央、自治区及各市补助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财政涉农资金,年度专项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须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试点贫困县(中央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具体分配因素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分配到县的资金仍按原渠道下达。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实行县审批、市和自治区备案的项目管理制度,自治区和各市将主要精力放在事中事后的监管和绩效考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