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改革:一场农业科研领域的“小岗村”实践
发表日期:2016-07-26 10:47AM 阅览次数:
一场农业科研领域的“小岗村”实践
——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综述
“要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今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指出,“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相互交织、相互支撑,改革只在一个环节或几个环节搞是不够的,必须全面部署,并坚定不移推进。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要协同发挥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
早在2014年,农业部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实施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以体制机制创新助力科技创新。试点两年来,越来越多的种业科研成果得到转化应用,越来越多的科学家尝到了改革的红利、创新的甜头。
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其核心正是通过改革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解决科研和生产“两张皮”、成果转化“肠梗阻”、企业科研“能力弱”等问题,通过激发种业科研创新活力让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此次改革也因其涉及范围广、攻坚难、涉水深,而被业内称为具有破冰意义的“小岗村”实践。
为什么改?不能让科研成果锁在铁皮柜里
农业是关乎治国安邦的基础性产业,而种业,是农业领域科技含量最高的基础环节,是基础中的基础。
小小一粒种,承载千钧重。一粒好种子,是育种家几年甚至十几年,精耕细作、精挑细选、精心培育出来的,正是他们如源头活水般的创造力,才造就了种业科研的一座又一座丰碑:袁隆平之于杂交稻、李振声之于小偃麦、李登海之于紧凑型玉米等莫不如是。
好种子是科学家育出来的,背后却是科技研发能力的强力支撑。人们清晰地记得,几年前,美国品种“先玉335”在中国布局十年一朝发力,短短几年时间,抢占了东北玉米种子市场的半壁江山,它“单粒点播”适宜机械化的优势甚至改变了农民的种植习惯。人们惊异地发现:原来玉米种子可以培育成这样!而我国自育玉米品种与国际领先品种间的差距也暴露无遗。
反观民族种业的科研现状,最贴近市场的种子企业,其创新能力非常薄弱,而掌握大量人才和资源的科研院所却以论文为导向,缺少以生产为导向的创新动力;科研院所的成果被束之高阁,成为“锁在铁皮柜里的成果”,与此同时市场又在苦苦寻觅新品种、新技术;以科研项目结题为最终目标,导致大量研发创新急功近利,没有人愿意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大量换汤不换药、“换个车灯就是一辆新车”的所谓“新品种”层出不穷。
为提升种业竞争力,激发创新活力,2013年汪洋副总理在北京通州种业调研时强调,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要不断完善人才发展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允许一部分科研人员先富起来。
如何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如何加快科研成果转化、让种子企业成为种业创新主体,成为当前种业科研体制改革中亟待突破的瓶颈。“要突出良种培育这一核心任务,建立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对种业科研体制改革的方向一语中的。
为推动种业科研体制改革,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要求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接下来,改革措施进一步落地。2014年10月24日,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中国水稻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以及中国农业大学玉米改良中心等4个中央级科研教学单位,开展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试点工作。
一场种业科研领域的“小岗村”实践拉开了序幕。
怎么改?
从“依法赋权”到“阳光运行”
“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是种业科研体制改革的关键。”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对科技人员实行成果赋权,是激发创新活力的最有效手段。”
“依法赋权”,对科学家在成果中所占的比例划出了最低线,而且这个最低线大大超过了以往的标准。按照《关于开展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植物新品种权中,科学家占有比例不低于40%,在育种材料中比例不低于60%——而当时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仅原则性地规定了一个“不低于20%”的比例。
“这无疑是政策上的一大突破。而40%和60%之间的差别也体现了一种导向:越是育种创新链上游的创新成果,科学家所占收益比例越高,这就鼓励了种业的原始创新。”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说。
对于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高级农艺师王德森而言,2015年他在课题组内分到3.6万元品种转让费,这笔转让费比往年翻了一番,着实让他“干劲十足”。
2015年,王德森所在课题组培育的“中麦875”和“鄂麦170”两个品种获得转让费121万元,其中60%直接分配到个人。王德森作为参与者之一,所占收益占这60%中的5%,分到3.6万元。“搞育种研究的多一些,为研究服务的也能分到,大家劲儿往一处使,更有奔头了!”他说。
中国农业大学国家玉米改良中心副主任徐明良考虑更多一些,对于他的团队专利转让费达到500万元,他说:“最主要的是有制度保障,学校有政策保障,这个收入是合理合法的,心里踏实。”
作价合理的成果转让和许可,确实可以激励科研人员。然而比起“一锤子买卖”,以科研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的股权激励,则更长久,也更稳固。
中国水稻研究所在以“鄂香1号”品种作价入股到湖北中香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胡培松等部分具有处级以上领导身份的科研人员,作为成果完成人享受到股权激励;中国农科院作物所部分具有室主任身份的科学家将可到企业从事兼职技术服务。
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决定了科研成果的产出率,而科研成果能否顺畅转化走向生产,还需要一个阳光下的运行平台。2014年8月13日,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正式运行。两年来,进场成果快速增多,累计签约完成成果交易200多项,成交金额3亿多元,其中试点单位成果40多项、交易额近亿元。
“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给了众多种业科研成果一个展示自己的舞台。企业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寻觅心仪的技术、品种乃至育种材料,而科研团队也可以为自己苦心孕育的科研成果找一个合适的“婆家”,有了平台当“月老”,科研成果不愁“嫁”。产权交易平台上公开透明的挂牌交易方式,减少了“给点好处费,就便宜卖了”的私下交易,也为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科研成果顺畅转化提供了第三方保障。
科研成果的商业化离不开种子企业,种子企业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更离不开科研人员的指导和辅助。目前,种子企业科研“能力弱”的局面亟待扭转,而我国80%的种业科技人员主要集中在科研单位,而80%的种子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让科研人员“为企业育种、到企业育种”是扭转这一局面的突破口。
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在《关于鼓励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鼓励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采取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如此一来,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有了制度保障。
难在哪儿?对“权益激励”的“分类管理”
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留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
对科研人员进行物质激励是国际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用做法,在国内也已经达成基本共识,但现实中“权益激励”的政策藩篱却难以突破:同是科技人员,非党员领导干部可以享受“权益激励”政策,通过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形式持有股份,这本就无可厚非。但很多有能力出成果的科研人员同时也是党员领导干部,他们是否也能享受,如何享受呢?这还需要相关政策法规来规范管理。
今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纠正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防治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管理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和专业人才。
基于此,农业部进行了大量的调研,提出了“分类管理”的试点办法:根据科研人员有无党政领导职务和相应职权大小划分为四种类型,明确每种类型科研人员相应持股兼职等政策。制度设计让成果完成人放心地享受国家激励政策,“分类管理”机制在4家试点单位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科研人员的广泛认可。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司长廖西元告诉记者:“改革试点依据科研人员身份特点,严格区分‘官’和‘家’,实行依岗定性、分类管理,鼓励依靠‘智力’成果致富,防止通过‘权力’谋私揽财。”
分类管理机制因此也被认为是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比例改革中斩断乱麻的那柄“快刀”,一刀劈下,体制理顺,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得以依法有序流动,不仅对种业自身的改革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为整个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打造我国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升级版,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既离不开科研单位,也离不开种子企业,而科研人员由科研单位向种企流动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到企业去,薪酬高、待遇好,但是能否长久稳定是个未知数。很多科学家对于离开科研单位,职称、职务、养老难以割舍,彻底放弃身份难以接受。
人才流动起来,创新活力才能真正释放。早在2013年,国办发布意见,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鼓励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今年2月26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提出: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科研人员在依法流动和享受权益的同时,不至于陷入“进退两难”的地步,而科研单位自身生存发展却与科研人员流向企业产生了一些矛盾。
“科研人员,尤其是骨干,都流向企业,为企业服务去了,我们科研单位怎么生存?非科研人员的待遇降低了怎么办?基础性研究哪还有人搞?”这也许是改革推进过程中,科研单位领导们最头疼的问题了。
为此,改革试点提出“三个不能”原则,即改革中基础研究不能“改弱”,职工收入不能“改少”,单位实力不能“改小”;要求权益分配兼顾成果完成人、转化人员及科研单位利益;确定不同类型成果权益分配比例时,越是基础性成果比例越高,要求不低于60%。按照改革的要求,未来,科研院所将越来越多的承担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国家也将进一步加大这类研究的投入,而应用性研究及其商业化运作将逐步向种子企业倾斜。
成效如何?从“要我创新”到“我要创新”
经过两年探索,种业权益改革这片“试验田”也在实践中受到了检验,金灿灿的收成为改革成效做了最好的注脚。
在成果赋权的藩篱被突破之后,科研人员从“要我创新”转变为“我要创新”,“赋权”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改革后,试点单位的基础研究地位得到强化,并创造出大量“看准市场”“瞄向田间”的新品种、新技术。种业领域的创新成果逐步由过去的出售技术产品为主转向以知识产权成果转让为主。试点中提出的“依岗定性、分类管理”等原则,给科研人员的创新致富“松了绑”。
“改革让科研人员通过创新得到了实惠,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更高了。”中国农科院研究员邱丽娟感慨地说。据统计,改革试点启动以来,4家试点单位已梳理出635项种业科研成果,将391项成果确权到科技人员,明确个人权益不因工作单位和岗位变化而丧失,给科研人员吃上“定心丸”。试点单位在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基础性研究同步加强。初步统计,近两年4个试点单位科学家在50种重要国际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114篇,占到近10年论文发表总数的30%,主持和参加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数量保持稳定增长。
改革试点让一大批科研成果流动起来。国家种业科研成果交易平台启动两年来,申请进场的科研成果快速增长,数量已经过万,覆盖范围进一步拓宽,由过去以品种权交易为主,扩展到发明专利、基因资源、育种材料及杂交制种技术等,种业成果转化步入快车道。
科企合作更紧密,也是改革试点的亮点成效之一,中国农业大学国家玉米改良中心与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协议,选派常规育种、分子育种、生物信息等各个方向的教授到企业兼职。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与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形成全方位战略合作,作物所玉米课题组科研人员整建制到企业兼职,共同打造企业育种研究院。搭建海外人才引进平台也是一项改革创新举措。两年来,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通过千人计划、“青年英才计划”等,积极吸引了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创新人才。中玉金标记(北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引进了一大批回国创业的骨干科研人员。初步统计,近两年我国种业骨干企业引进高层次种业科技人才83人,其中从海外跨国企业和着名机构引进高级科学家19人。
“激励”要放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让种业科研体系乃至整个种业稳固推进、良性发展。从试点开始,农业部就一直在统筹好政策激励与制度防腐的关系,初步统计,试点单位先后制订相关制度22个,让每个科研人员都了解政策所激励、规定所禁止,实现激励创新与严防腐败的有机统一。
种业权益比例改革受到种业科技工作者的拥护,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肯定,并将改革的理念和经验写进了中央一系列重要文件中:2015年国办发59号文件提出,“在总结完善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1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深入推进种业领域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改革,探索成果权益分享、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分类管理机制”。
创新仍在路上,改革未有穷期。两年前,改革试点的种子从种业科研体制改革的土壤里破土而出。今年7月8日,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创新种业人才发展机制和深化科研成果权益改革为突破口,健全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分类管理机制,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权益分享,着力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解决制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发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在总结种业科研人才流动和成果权益比例改革试点基础上,将改革成果从试点向全国全面推广。到2020年,形成以科研单位为主体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相对分工、相互融合、“双轮驱动”的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体系。
在这场具有突破性意义的改革探索中,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创新驱动发展的种业强国之路愈加清晰。 (江娜宋修伟赵洁王澎李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