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业改革亟须做出制度调整和安排

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和用种大国,按各类种子的市场价值计算,2014年我国种子市场规模达到750亿元,仅次于美国,是全球第二大种子市场。但是,从“种子工程”实施算起,我国现代种业发展至今只有20年不到的时间,现代种业发展还处在产业化低水平初期。

从全球种业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现代种业全球化和垄断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世界前10大种业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形成寡头垄断地位,市场份额超过75%,仅前三大种子公司(孟山都、杜邦-先锋和先正达)的比重就超过了50%。这些大型种子公司几乎都具备制药或化工背景,并且在向巨型种业集团演进的道路上,无一例外地采取了纵向并购方式,并购对象多为拥有生物技术研发能力,并持有关键性状专利保护权的种业上、下游企业,目的就在于实现种子产业链的内部整合,完成重组后推出的企业产品也逐渐呈现组合的方式,从而使现代种业竞争越来越趋向于产业链竞争。今年5月,德国拜耳(世界第五大种子公司)以620亿美元向全球最大的种子公司——孟山都公司提出收购邀约,目前双方就收购价格问题进入磋商阶段,如果并购完成,将诞生全球最大种子和农用化学品厂商,市值或超过1500亿美元。除了通过并购快速扩大市场份额,跨国种业巨头之间还频繁签订共同研究开发重要性状(这个性状指的是转基因的性状)的使用协议,利用种子专利技术进行市场渗透,形成种子专业技术合作网络,这是一种“非合并的合并”(non-merger mergers),位于这一网络中心的正是孟山都公司,这也使得现代种业市场也出了类“卡特尔”。

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和用种大国,按各类种子的市场价值计算,2014年我国种子市场规模达到750亿元,仅次于美国,是全球第二大种子市场。但是,从“种子工程”实施算起,我国现代种业发展至今只有20年不到的时间,现代种业发展还处在产业化低水平初期。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众多,规模很小,产业的聚集度低,前10家种子企业市场销售额不足市场总额的5%,产品的差异化程度低。在全球种业已经进入寡头垄断时期,我国种业市场仍然处于零散型完全竞争状态,真正具备育种繁一体化的种子企业数量太少,除了中化集团等大型央企以外,几乎没有种子企业实现了育种与化工纵向综合发展。

中国种业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

种子研发是一种高投入、高风险的技术过程,而种子的自我复制性又使得蕴含在种子内的研发技术面临着较高的被窃取风险,因此,为种业的科研成果提供的专利保护,就成为刺激现代种业投入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也就自然成为推动现代种业发展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种业在知识产权领域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以争取研发课题与扶植项目为导向种业研发体制,模糊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目标,导致种业知识产权质量难以提高。中国80%以上的品种权申请集中在玉米、水稻和小麦等大田作物上,加上研发、生产与销售长期脱节的历史影响,品种同质化程度不断加重。发达国家现代种业市场中,主导商业化品种发展的是大型跨国种业集团。但是,我国种业在计划经济时期,育种由公共研究机构研发成功后,交由地方良种场繁育制种,之后再交由国有种子公司销售,人为地将种子市场割裂为独立的三个子市场。目前,虽然制种与销售已经基本上统一到种子企业内部,但是种子研发还是相对独立,种子企业几乎没有原创品种,企业没有育种能力,只能通过联合开发、购买(部分或者完全)种子经营权的方式来获得销售良种的资格,对于种子品种经营权的商业追逐,正是促使同质化品种大量出现的直接原因。为应对来自于全球大型种业公司的竞争压力,如何使知识产权有效支撑未来种业的发展,是我国种业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

现代农业进入工业化、生物化发展阶段,决定了化工/制药企业对种业进行纵向兼并的可行性与必然性。孟山都、杜邦-先锋以及先正达等跨国大型种子公司的实践证明,纵横向并购形成的“丰富产品”,经过“科学捆绑”可以为新企业实施差异化战略提供充分空间。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推动了种业进行并购重组,使种子企业数量在短短的几年中,由8000多家缩减至5000多家,创造了行业奇迹。然而,“大企业并购同质化的小企业”仍然是我国种业并购的主要类型,同时种业市场在产业链的上游和下游仍在以裂变式的速度增生,与全球种业发展的趋势相悖,急需以种业为基础,通过开发优良品种,创建核心品牌,拓展农业上下游产业,实现“大农业”整合。今年3月,中化集团正式以43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先正达公司,并进入审批阶段。如果成功,将成为史上最大的央企海外并购案。作为优化种业产业链布局与对接资本市场的一次大胆尝试,此次并购还存在着核心技术能否真正为我所用的变数,同时国企管理体制机制和先正达存在较大差异,也为未来整合留下较大障碍。

中国种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性障碍

2000年市场化改革启动后,我国种业已经从“一种地方特色和自给自足传统的‘小农经济’‘边缘性’产业,转变为全球布局与资本市场的战略游戏”,但是种业集中度提高缓慢的深层次原因是缺少企业竞争发展的体制和机制。

种业市场化改革以后,公益性育种以课题为导向的研发体制造成了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的现象比较突出。公益性机构本应主要从事商业化育种前阶段的种质资源收集和可利用研究,为商业化育种奠定基础,但却凭借公共资源优势,广泛参与商业化育种。这不仅严重削弱了育种前研究环节上的技术储备,而且对私有企业技术投入造成了明显的“挤出效应”,是种子产业许多问题产生的源头所在。

此外,对于商业性育种而言,加强对品种权的保护是激发创新研发的根本动力与前提。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导致品质趋同使大部分企业处于规模不经济状态,并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平均绩效水平。但是,作为种子管理部门,特别是基层管理部门面临着编制与资金严重不足的窘境。省种子管理的工作经费只安排到市级,一些县级种子管理站甚至全年都没有一点工作经费,这意味着种子管理部门需要自行解决大部分的开支问题。在此种情况下,“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罚而不纠”成为大多数种子管理部门不得已而为之的“管理手段”,从而将种子市场推入极不健康的发展环境之中。

现代种业的发展,是建立在以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为中心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基础之上。品种资源是现代种子企业发展的基础,以植物新品种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拥有量已经成为现代种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商业育种研发是一种高投入、高风险的技术过程,而种子的自我复制性又使得蕴含在种子内的研发技术面临着较高的被窃取风险。以种子知识产权法为中心的现代种业竞争法律保护体系为科研成果提供的专利保护,就成为刺激现代种业投入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促进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是优化我国现代种业市场结构的前提与保障。法律中的种子专门法按功能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品种审定制度、新品种保护制度、种子生产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种子标签真实性制度、种子检疫制度以及种子质量监督制度。在种业市场化改革后10余年的实施过程中,这些法律制度暴露出配套规章不完善、实际操作困难、责权利不对等、各省市标准不统一、盲点较多等问题,应加以修订与改进。种业竞争法体系的健全完善还应结合国内竞争法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种子企业以及品种注册商标申请、使用和管理进行保护。针对现代种业过度竞争导致出现的虚假标识、虚假宣传、不合法有奖销售、低价倾销、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可依据种业专门法,还可以辅之以《反不当竞争法》,通过向工商部门举报,让其依法查处以上行为以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这是其一。

其二,推进行之有效的执法方式,自下而上制止种业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县级以下的末端市场,恰恰是种子管理最为薄弱的区域。如县级种子管理站是河南省种子市场管理的主力军,但是经费短缺,编制不足,队伍素质不高,成为影响管理效果的最主要原因。基层种子市场的鱼龙混杂与捉襟见肘的监管形成强烈的反差,再加上行政审批造成的事实主体缺位,迫切需要形成符合实际又行之有效的执法方式,这是实现“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促进现代种业正当竞争”的关键。

其三,通过市场竞争促进大型企业发展,“支持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育种资源”,迫使小企业转变职能,使它们退出技术竞争向经营或者服务领域转变,商业性育种创新能力才会得到完全释放,我国现代种业发展才会走上健康的轨道。当前我国商业育种技术与美国的差距已经达到半个世纪之久,这个技术鸿沟需要依靠公共育种机构对私人种子企业进行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来跨越,应尽快设计出有利于育种资源共享与研发成果转移的交流平台,同时还要为将来公共机构退出商业育种作好铺垫。2014年北京种业交易中心筹建工作进入了实质性的操作阶段,作为“打破院所和企业界限,联合国内研发力量”的重要尝试,将有利于中国种业走向世界。

也就是说,种业市场改革的方向首先应是着重于建立并维持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继续健全种业法律体系,增加种业法律的地方可操作性,为实现市场结构的优化提供市场保障,促进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第二是通过市场手段,壮大大规模“一体化”种子企业、促进中等规模企业专业化发展、发展中等规模以下与小型企业成为服务型代销商,以形成合理企业的层级梯次,改变现有种业市场结构。第三,鼓励种子企业对传统的发展路径进行创新,除了通过兼并重组扩大市场份额,现代种业的增长空间与专用型品种的不断出现直接相关,因此要结合提高下游农产品加工业水平,延长产业链条,促进产业升级,以改善种子市场竞争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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