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标签必须标注质量保证期”的困惑和应对!
发表日期:2016-07-20 10:46AM 阅览次数: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新旧对比,新《办法》由22条增为34条,新增使用说明、监督管理章节。
与2月发的修订征求意见稿相比,“使用说明”独立成章,变化还是挺大。比如,取消了“经认证合格的种子,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的规定;行业人普遍关注的质量保证期是这样规定的“第十四条 检测日期是指生产经营者检测质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别用四位、两位数字完整标示,采用下列示例:检测日期:2016年05月。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标注以月为单位,自检测日期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采用下列示例:质量保证期6个月”,取消了“蔬菜密封包装种子不超过1年”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将“种子” 这个很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与“产品质量法”相吻合。为的是保护广大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种子这个很特殊的商品,在贮藏保存的过程中,四大质量指标中的纯度、净度、水分一般不会产生变化,而发芽率会随着贮藏时间、贮藏环境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的变化产生程度不等的变化,不同的作物种类,它们的种子贮藏寿命都不同。所以,外包装标签只标示生产日期不标注保质期,让种子使用者自己购买时判断是否在保质期内也显得有失常理,不利于种子使用者使用。但要求标注保质期又给种子生产经营者带来了很多困惑。按以前要求标注的是种子的生产日期,而现在按新规定要求标注的是种子装入包装前的检测日期。就是你经过检测合格的种子,在检测后一年内的多长时间内,种子的发芽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不会低于标签标注的指标,是种子包装企业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但种子随即售出后,种子就已经易主,种子不再受原包装企业的掌控,如果在此期间产生的变化,还要求原企业负责质量承诺保证,也有失事实常理。
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将质量保证主要规定在标的物买卖交易时,双方可以约定复检期限,如果经过复检,不合格的可以退货,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后由买受方负担,这些问题一般都是发生在种子经营者之间。根据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即买即用的现实,一般不会存在这些问题。应对这些风险的防范措施是,种子生产经营者对自己所经营的种子在进行包装检测时,对它的新陈程度,经过自己长期实验,确实在保质期内不会发生变化,买卖交易时要求购买方进行复检,并约定保存条件和各方的责任,如果真正出现纠纷,按合同约定处理即能化险为夷。
以上是本人对这一问题的简单认识,供大家参考。 (缑建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