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农民收购玉米会获罪?(图)

前不久,新华社报道了一件稀罕事:内蒙古一男子无证无照收购玉米倒卖牟利,经营数额达到21万余元,群众举报后被工商部门查获。经法院审理,该男子因无证无照大量非法收购玉米触犯了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的依据,按照当地法官的解释,是因为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各环节均规定有严格的专营制度,凡涉及基础粮食或农资收购、批发等经营行为的,一定要取得相关部门许可。

看罢报道,实在有一种“不知今昔是何年”的感觉。如果要对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各个领域的复杂性程度作一个评选的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很可能会胜出。几十年来,随着粮食生产的波动而不断重现的“松时放、紧时收”的“半周期改革”现象(卢锋教授语),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虽方向明了却也几经反复,有关部门在多次自食其言的同时也自食其果,本用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粮食安全、降低交易成本、规避社会风险的保护政策不断碰壁,最终作茧自缚,累积了上千亿的财政挂账。

这种反复性,从政策法规标题党式的变化上即可看出:从“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到“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诸如此类的言语微调在不同阶段不断重现。直到今天,上述判例援引的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条例》,虽然是加快粮食流通市场化进程的标志性文本,却也依然遗留下不少可做多重解读的模糊空间。

一切要从粮食储备制度说起。储备思想的存在也非一朝半载了,汉代政府就有大司农负责设置并掌管各地“常平仓”的运营。在现代国家,从棉花、猪肉、黄金、铜到货币,都建立了庞大的中央储备,通过调整库存规模进行“旺吞淡吐”,以平抑市场价格。但与上述都不大相同的是,粮食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由于其所受自然条件影响极大,以及需要应对战争等突发风险,因而粮食储备的目标更加复杂。新中国建国后的计划经济时代,实行战备粮和备荒粮两种储备,分别由中央军委和国务院管理。1990年起建立了粮食专项储备制度,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国家粮食储备局,并建立了中央与地方两级粮食储备。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建立粮食储备制度无疑是必要的,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利益相关方众多,在粮食流通体制的运行过程中,也不免产生不少问题,至少涉及四对重要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要打破市场封锁,但不断出台的一些粮食政策又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在粮食严重短缺时推行市场封锁的内在动力。1995年后普遍实行的粮食生产“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后,中央明确将粮食省际平衡的责任下放到省级政府,从而对地方粮食的调入不再负责,这在当时的条件下在对粮食生产起到保护和激励作用的同时,也种下了粮食危机的一个重要诱因。在省长负责制的具体落实中,部分省市压力层层传导、层层卸载,搞“省长负责制及其领导下的专员、市长负责制”、“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等等,实际上在责任分解的同时也树立了大量独立的调控主体。

从全国范围讲,粮食市场是一个统一的市场,而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同时存在,意味着这个统一市场中存在着两个基于不同目标函数的不同利益主体和市场调控主体,他们之间总要发生利益摩擦与冲突。事实也证明,在粮食供给紧张时,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不是吐粮,而是为保证本区域粮食自给,补充库存,同中央储备争抢粮源,进一步加剧市场上粮食的供给紧张,人为制造稀缺;相反,在粮食供大于求时,地方政府为减少自身用于补贴粮库的储备费用支出,往往没有增加地方储备的积极性,而是把收粮压力全部转嫁给中央储备。这种体制因素导致的地方政府的逆向调节行为,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粮食生产大幅波动时,都曾普遍发生。

当然,太阳底下无新事。央地之间的这种斗智斗勇,在古代,也一直是令皇帝头疼的老大难问题。雍正皇帝在他刚登基的那一年,就遭遇全国性粮荒,各省督抚都在打着自己的小算盘,地方储备与中央储备为争夺粮源斗得不可开交。皇帝无可奈何,给户部下了一道苦口婆心的诏旨:

“朕御极以来,宵衣旰食,无日不以民依为念。督抚以下、守令以上、凡有地方之责者,均宜公忠体国,仰副朕心。今年夏月,朕以北省二麦歉收,差员到南省,于秋成后采买米石,以备赈贷平粜。朕意切于为民,正欲酌盈剂虚、以羡补不足也,又恐有不便于民之处。于差员临行之时,再三申谕,地方米多,方可采买,不必定要买足。今闻各省地方官,因钦差买米,禁止商贩,不许出境,大负朕痌瘝一体之意,甚属不合。”

这就相当于中央储备粮总公司要收购,地方农民自发的粮食经纪人或俗称的粮贩子,就开始受到地方政府的打压和限制,禁止本省粮源外流,谁敢在这当口儿顶风作案,就抓起来问你个非法经营罪。这与其说是拍中央的马屁,毋宁说也是地方政府在灾荒之间借着中央的名号行地方保护主义之实,破坏全国性粮食市场流通秩序。

可是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呢?雍正皇帝也看得非常清楚,他说:

“浙江及江南苏松等府、地窄人稠。即丰收之年,亦皆仰食于湖广江西等处。今秋成歉收,若商贩不通,必致米价腾贵。”

鱼米之乡也架不住你人为破坏市场流通秩序啊!

皇帝接下来命令户部马上起草一个指示发给各省:

“凡有米商出境,任便放行。使湖广江西安庆等处米船,直抵苏州。苏州米船,直抵浙江。毋得阻挠。庶几有无流通,民皆足食。以副朕爱养元元之意。”

应当说雍正皇帝是一个天资极高也是有丰富的政治阅历的人,看问题看到了要害,他很清楚:中央储备粮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防饥荒于未然,提前组织好战略物资储备。那么流通领域的私商,不也是通过商品粮的区域性、全国性流通达到资源自发配置的客观效果吗?流动起来的粮食,总是要在这个流动过程中满足消费者需求进而实现生产者利润的,物质不灭,它断断不会被人间蒸发、凭空挥霍掉。为什么这两者一定要势同水火呢?一旦中央储备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成为政府与民争利的工具,也就彻底背叛了初心,把好事办成了坏事。

产区与销区的关系

粮食短缺后引发的社会成本要远大于过剩时所带来的社会成本,中国人对于历史上 “大饥荒”记忆犹新,一手抓粮源收购,一手抓市场销售,这是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国家对粮食稳定的传统思路。1995年前后,美国学者布朗关于中国粮食危机的略显夸张的预测报告,更是再次强化了中国决策者扞卫粮食安全的决心。因此,在实际决策中是宁多勿少的,然而避免了短缺的风险,却也带来了过剩的风险。尽管按照有关官员的说法,这是一种“愉快的负担”。

从经济学角度看,理应由风险发生后利益损失较大的一方承担更多的风险成本,但实际情况恰不是这样。本应由销区更多承担的风险成本,实际上是中央政府和产区承担起来。

一方面,在中央为补贴地方粮食储备和直补农民所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的分配上,根据规定,中央政府向各省拨付基金时,要求省里配套相应比例的财政资金,由于产区粮食多,所需资金规模极大,而产区又往往是农业大省、贫困地区,结果导致产区财政不堪重负。从产区角度看,这是在为销区免费存粮,是通过政策和体制继续实行贫困地区向发达地区的逆向转移支付。

另一方面,储备粮的布局结构在产销区也大为失衡。1998年以来,为加强粮食储备垂直管理,兴建了一大批新库,对全国进行了储备粮库点的再调整。在当时的粮食过剩局面下,为抢收粮食尽快入库以免露天存放造成粮质损失,在选库时并未经过很详细的科学论证就被批准开工。由于销区多为东部工业大省、发达地区,产区则为粮食主产省份、贫困地区,故而能达到所要求的苛刻条件的多为销区,类似东北辽吉黑三省以及中部商品粮基地中,其中央直属库及其储备粮库存占全省粮食产量的比重反而不高。

储备粮布局向产区倾斜,有利于在粮食供大于求时加强粮食收购;反之若向销区倾斜,则有利于粮食供应紧张时加强粮食抛售。从经验上判断,中国粮食长期已经度过了高度紧张的阶段,用官方的说法是处于“紧平衡”状态,实际上应当执行产区倾斜的政策,否则由于粮食生产的季节性特点,短期内运送大量粮食到销区必然造成极大的运输压力,且还要在产区建立足够的周转仓容,极不经济。

国有粮食企业与国家的关系

一般地,国有粮食企业特别是县级国有粮食企业是国家粮食收购与储备体系的最微观的细胞,在游说粮食改革方案和粮食政策制定方面具有优势,其观点将成为国家高层决策者的主要依据。

按理说,国有粮食企业执行粮食政策的绩效应当由粮食行业的管理者进行监督,但实际上30多年来的市场化改革并没有使粮食领域中政企不分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行业的管理者同时就是国有粮食企业本身或是与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上级部门,自己监督自己,没有意义。

国有粮食企业数目巨大,国家无法掌握每一企业的经营信息,处于“信息劣势”;政府的政策和体制诚然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粮食企业也往往以此掩盖其经营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国家便因此处于“论理劣势”;政府出于政治稳定的目的,不断向农民强化政治承诺的可信性(比如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治承诺的刚性要求是通过国有粮食企业这一粮食流通主渠道实现的,因此国家有处于“位置劣势”。因此国家虽然屡屡在推行新的粮食改革之前都宣布此前的亏损作停息挂账处理,若改革后发生新的经营亏损则需由企业负责,但每到下一轮改革启动之时,总要做出新的让步,继续“既往不咎、下不为例”地扩大挂账。

1998年推行的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同时要求企业务必顺价销售——也就是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国家的目标是明确的,一要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二要粮食企业扭亏为盈。然而这两个目标却存在着必然的矛盾。在粮食供给显着过剩的情况下,国有粮食企业敞开收购却无法做到顺价销售,库存保管成本则由于政府提供超储补贴而得到补偿,由此,更激发了企业的囤储惜售心态,管理经济学中所谓最优库存的理念在此失效,因为企业吃国家补贴的动机已经超过了促进销售的动机。

粮食企业中另外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陈化粮。推陈储新本事粮食企业的重要原则,旧粮成本高、储存费用高、可存放时间短,企业理应以新顶旧,先将可能陈化的旧粮售出以降低陈化比例和库存成本。但实际情况是许多粮食企业坐等粮食陈化,以便通过合法手段利用财政补贴差价亏损(粮食品质陈化造成价格下跌),变相转嫁经营责任,形成新的挂账。

国有粮食企业与国家之间的矛盾的根源,仍然在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不顺。1998年粮改是一个政府理性设计的精妙产物,从逻辑上看它似乎无懈可击,但忽略了国有粮食企业的企业性质这至关重要的一点。是企业就要以盈利为目标,而不给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企业就没有义务确保“自负盈亏”。国有粮食企业的负责人,又往往是参照或变相作为某一级官员纳入相应的考核机制。在企业普遍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政绩也就不成为升迁的主要依据,因此粮食企业负责人也就乐得采取“模仿”范式——在购销价格制定方面随大流,别人收我也收,按储藏能力,集中收购,集中降水,集中储藏,集中销售。丰收了,无论价格高低突击甩库存,别人多挣我多挣,别人赔钱我也赔。库存的科学管理和成本的科学控制理念的缺乏,某种程度上,正是官员式企业家的低效激励所客观决定的。

国有粮食企业与农业发展银行的关系

国有粮食企业之于农业发展银行的关系,可谓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1994年由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划转2592亿元政策性贷款和相应负债后成立的,同时成立的还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政策性银行。

农发行的发展可分两个阶段,1994年至1998年是第一阶段。全面经营农业政策性业务,包括开发性业务,在此阶段,由于业务范围较广,同时兼有信贷业务和财政任务,比较繁荣。但同时也积聚了风险,由于内控力度不足而无力阻止粮食收购基金被挤占挪用,结果造成非但1991年以前的亏损挂账未得到消化,反而新增挂账1000多亿。由于这种经营状况,加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特定历史阶段的需要,1998年之后,国务院规定农发行的开发性业务重新转交农业银行办理,农发行的业务全面收缩到集中处理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工作。所谓封闭运行,就是要求“库贷挂钩、封闭运行、购贷销还、钱随物走、钱物结合,确保信贷资金运动与粮棉油商品运动在方向上一致,在价值上相符”,其目的是使政策性贷款资金严格在固定领域内部运行,不发生漏损。然而这个要求本身是一个鸡肋式的规定,由于业务范围已经收缩至粮棉油收购一隅,贷款需求严重缺乏弹性,局限在固定领域的固定企业中,单一性业务必然导致风险的高度集中。

在此情况下,农发行如果不严加管理,则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普遍低效势必难以保证贷款的收回;但若执行带有如此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的严管政策,在价格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又岂不是天方夜谭?农发行在具体业务操作上往往不按市场规律办事,动辄发布各种规定、条例、通知和要求,这些多如牛毛的指令,对贷款的用途加以具体规定,直接规定接受贷款的粮油企业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甚至直接干预企业定价。农发行对企业的监管力度是空前的,有些地方的农发行对于国有粮食企业任何实物的调动都需经农发行的核定——实行两把锁制度,粮库和农发行各执掌一把。农发行和国有粮食企业之间在收购和销售环节上常因微小的技术性问题纠缠不休,进而贻误战机。

双方因长期互不信任导致的巨大交易成本,极大削弱了粮食企业的自主权,进一步降低了国有粮企扭亏为盈的可能性。对农发行而言,由于业务量急剧萎缩和业务领域的单一性,加之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私营粮食收购企业迅速崛起并冲击“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同时也由于“入世”后外资银行和国内其他商业银行都可以自由进入农业投资领域,则农发行的垄断性优势越发面临挑战。可以说,农发行甚至要面对“失业”或“转业”的局面。此外,农发行为规避风险,当然也要处心积虑收回实际上很难收回的“沉没成本”,客观上成为国有粮食企业转制的一大阻碍。

美国农业经济学家盖尔·约翰逊说,中国不存在粮食生产问题,反倒是有一系列与粮食收购、贮藏和购销有关的政策问题。从这些年来不时发生的类似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的案例来看,约翰逊的这个判断今天仍然适用。如果不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不给市场主体展示自身活力的充分空间,不理顺各个利益相关方纵横交错的复杂关系,其结果只能是“永远在路上”却永远望不到边际的半吊子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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