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提高粮食统计基础数据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粮调〔201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粮食企业是从事粮食购销、储存、加工或转化等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也是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的基础报账单位。企业报送统计数据质量直接关系到全国汇总数据质量,进而影响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进一步提高粮食企业统计基础数据质量,切实做到“清在原始、准在基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粮食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粮食企业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如实记载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等情况,这是保障统计基础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前提。省级粮食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粮食经营台账格式,有条件的省份可统一印制粮食经营台账,免费发放给粮食企业使用。已经制定粮食经营台账格式的省份,要进一步听取市、县级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意见建议,适时完善粮食经营台账格式。2016年7月1日前,各地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粮食经营台账格式,并指导粮食企业正确填写。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经营台账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制定。
二、扩大粮食企业统计报表网络直报覆盖面
2016年1月,“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正式启用,各地粮食部门在指导和督促粮食企业通过该系统直接认真填报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要加强对企业上报数据的在线审核。粮食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报统计报表,是粮食统计管理模式和报表报送方式的重大转变和制度创新,也是统计信息化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不仅为粮食企业报送统计数据提供了便利条件,提高了报送统计数据的时效性,而且大大减轻了基层粮食统计人员的负担,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统计数据审核和统计分析上来。下一步,我们将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建立“统计论坛”,向粮食企业就粮食流通有关情况和问题开展问卷调查,及时发布粮油统计有关信息。各地粮食部门特别是县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涉粮企业的调查摸底,指导和督促涉粮企业做好统计数据直报工作,2016年7月1日前,要将具备直报条件的粮食企业全部纳入网络直报体系。新成立的粮食企业,需向所在地粮食部门提交基础信息,由省级粮食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粮食局,企业所在地粮食部门要及时指导企业完善基础信息并报送统计报表。
三、加强对粮食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粮食企业负责人的统计法治意识和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粮食企业统计基础数据质量的关键。各地粮食部门要把业务培训作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粮食企业的统计培训,增强粮食企业负责人的统计法治观念,提升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县级粮食部门要对粮食企业负责人和企业统计人员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统计集中培训。地方粮食部门召开有关业务工作会议,可邀请粮食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参加。国家粮食局将结合统计工作需要,每年分期分批对地方粮食部门统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为地方培训粮食流通统计师资。
四、规范粮食企业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各地粮食部门要积极督促粮食企业按时、如实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并严格审核,粮食企业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未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粮食企业,粮食部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通报本部门执法机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管理档案,行政处罚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公布。
国家粮食局将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实时监控粮食企业报送统计数据情况,今后在实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竞价销售、定向销售,以及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等活动中,将把粮食企业统计报表报送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自2016年7月1日起,参与国家政策性粮油竞价交易的企业,必须满足已连续3个月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了粮油统计月报的基本条件,否则将无法进入“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参与竞买。企业报送统计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的,一经核实,视同未报送统计报表。
五、做好对粮食企业的统计咨询和信息服务
各地粮食部门在为粮食调控工作提供统计信息的同时,要积极服务粮食企业,为企业经营提供政策咨询和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引导作用。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网站、企业微信群、QQ群或公众平台等主动发布本地区粮食收购、销售、市场价格等信息,满足粮食企业对粮食统计信息的不同需求。县级粮食部门要在网站公布粮食统计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接受粮食企业的统计咨询,及时解答企业在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国家粮食局2016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