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贩卖玉米获刑:至今没想通 怎么就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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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玉米获罪,王力军至今没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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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知道有客人来,王力军特意在村口小卖部,花了26元,买了两包好烟。而他自己,平时只抽几元钱一包的烟。

“我是犯人,我能说点什么呢?”7月6日下午,从番茄地回到家里,点上一支烟卷,提起自己因贩卖玉米犯了非法经营罪,王力军黝黑的脸庞,显得更为凝重。

据新华社7月3日报道,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李某,因无证无照收购玉米价值达21万余元,近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报道中的李某,就是王力军。他的行为是否应该判处非法经营罪,以及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引发争议.

想富起来的农民

王力军今年47岁。家有五口人。他的家,距巴彦淖尔市市区大概10公里。祖辈都是农民,除自家12亩地,他和妻子张美丽、老母亲韩菊花,还承包了60亩地,种了玉米、番茄等作物。女儿王引弟和儿子王杰,都去了外地打工。

“光靠种地,我们仅仅能吃饱饭。”就这样过活,王力军觉得很不甘心。经过考察,与老婆张美丽合计后,王力军决定跑村串户收购玉米。他认为,这个行当,一定会让他的家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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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军家的房子,是33年前修的土砖平房。

巴彦淖尔市位于河套平原和乌拉特草原上,全市有耕地面积40万公顷,主要农作物有小麦、玉米、油葵等。据官方公开数据,2015年巴彦淖尔市玉米种植面积为420.72万亩,总产量为61.05亿斤,玉米种植面积占全市粮食总播面积的比重77.92%。

据封面新闻(thecover.cn)记者实地走访,巴彦淖尔玉米收获季一般在每年秋季。农民将玉米棒子晾晒干之后,到了11月,便有商贩上门收购。“他们上门来收购,我们很方便。”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刘未明(音)说,以前,他自己用小机器脱玉米棒子,再用三轮车拉到粮站卖。“小机器把玉米脱得太碎,粮站不收。”商贩们则不同,他们有大型脱玉米机,脱出来的,全是整粒整粒的。“我卖给商贩9毛多,拉到粮站也不过一元几分,所以我们都喜欢商贩来收。”

正是看到了这样的商机,2014年下半年,王力军花4万多,买了一辆二手农用车,又花1.8万元,买了脱玉米机。自2014年11月开始,当起了“夫妻档”玉米贩子。

每年到了11月,巴彦淖尔地区气温便降到了零下。特别是12月,整个巴彦淖尔地区更是天寒地冻。有时气温为零下30℃。“车加柴油,得加30号的,低号的,打不着火。”

天气寒冷,邻居都农闲了。王力军两口子却没有闲着, 每天凌晨5点,王力军开着农用车,后面拖着脱玉米机,就和妻子出门。以每斤0.94元的均价,在白脑包镇附近村子里,跑村串户收购完一车,他又将玉米拉倒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再以每斤1.09元的均价,卖给粮油公司。“这个生意其实挣不到多少,因为做的人很多。在整个巴彦淖尔市,像我这样的玉米贩子,应该上千人。”王力军说。

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3月11日,王力军共收购玉米40万斤。获利6000元。

没想到的罪名

事情有时候就是让人意外。2015年2月15日,王力军收到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的传唤。

“警察传唤干甚,我又没有犯法?”坐在公安局审讯室,王力军一脸茫然。面对警察的讯问,王力军更是一五一十作答。也正是这次传唤,王力军第一次听到了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也是第一次听到,收购玉米要去办工商执照及许可证。

“干这行的,有一千多人,都没有证啊。我这样做,除了赚点差价,还可以让农民省事,其实帮了农民,怎么没证就成了非法经营?”走出公安局,王力军赶紧找到在检察院工作的亲戚咨询。当得到亲戚给出的“没证从事粮食收购是违法”答案后,王力军对于自己贩卖玉米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完全没有想到。

3月26日,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王力军立案侦查。3月27日,王力军在亲戚的带领下,向警方自首,并退缴了非法所得6000元。当天,被警方刑拘。3月30日,在缴纳了5000元保证金后,王力军被取保候审。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司法程序。8月17日,临河警方将王力军移送临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18日,检察院在审查了全部卷宗后,期间,于9月17日和12月2日,两次退回警方要求补充侦查。警方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6年1月2日重新向检方移送审查起诉。

2016年4月5日,王力军贩卖玉米涉嫌非法经营案,在临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退缴非法获利6000元。

据王力军出示的判决书,法院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检方指控,法院予以支持。鉴于王力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主动退缴非法所得,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结果。

本不打算请律师

案子转到法院,王力军接到开庭通知后,他原本不打算请律师。可当咨询多名律师后,他获知,非法经营罪要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他慌了。“我如果坐牢了,我家的几十亩地,靠老婆和老母亲种,是种不上的。每亩租金300元,这个钱怎么付得起。”

2月23日下午,王力军走进了临河区法院对面的巴彦淖尔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二所,找到王润生律师。

对话

王力军:至今没想通自己犯罪了

得到缓刑判决,王力军没有提出上诉。毕竟,他可以不去坐牢了。当然,他也没敢声张,怕邻居们疏远他。尽管在高墙之外,但是这个颜面更伤不起。回家后,王力军成天在地里忙活着。他说:“我要把番茄、玉米种得最好。我得把钱挣回来。”

封面新闻:你觉得自己没犯罪?

王力军:在我们这里,像我这样贩卖玉米的,大概有1000多人,几乎没有任何人去办证。我贩卖玉米,尽管我挣了一点差价,但我是在帮农民。我犯罪了?我至今都没(这样)想。

封面新闻:怎么不去上诉?

王力军:我不去坐牢房,就满足了。上诉,不知道还要花多少钱。这次这个事,我不仅把挣的6000元上缴了,还被罚了两万元,还有活动费用,前前后后,总共花了好几万,我得种10年的玉米才挣得回来。所以,算了吧,认命吧!

封面新闻:还会从事贩卖玉米生意吗?

王力军:不敢了。再也不敢了。可是,如果我这个事不算犯罪,我还会干。这个行当,真的能让我家的日子过得好一点。而且还能帮到周边农民的忙。可是,我犯罪了,还敢干吗?

封面新闻:你想到去办证吗?

王力军:想过。但我办不下来。因为我没有粮库,也没有质量检验等相关证明材料。

封面新闻:你觉得自己收购粮食,是否影响到了粮食市场稳定?

王力军:我只有那么点体量,怎么可能会影响市场稳定?如果说影响,倒是我不收了,农民不好卖了。


临河区法院:网上公布便民电话无人接听

7月7日,封面新闻(thecover.cn)记者通过临河区法院官网,查询到该院公布的对外联系电话。不过,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封面新闻(thecover.cn)记者辗转获得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张利军的联系方式,同样,多次拨打,其也没有接听。

不过,在此前,有媒体通过电话找到了张利军。他表示,做出此判决主要是考虑到无证经营且涉嫌数额较大,扰乱了市场秩序。“需要办证的东西你不办,无证经营,这就是一种扰乱秩序的行为。”

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涉案数额的大小。

专家观点:

个体商贩不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管理范畴

封面新闻(thecover.cn)记者调查发现,我国粮食收购市场,在2004年就已经放开。而粮食消费市场,早在1992年就放开。因此,市场上交易粮食是完全合法且自由的。

那么,类似王力军这样众多小体量且资质欠缺的个体粮贩,无证收购粮食是否已犯罪?自由交易是否不受约束?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接受媒体时表示,自由交易不等于完全不受约束。此次王力军违反的法规,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其中规定,收购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的经营者,需经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要获得许可,还需要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这些规范性条款是国家为了宏观调控、维护经济秩序、防止农民利益受损而设。”

据公开资料显示,《条例》出台于2004年粮改之际。当时,条例中关于资格审核的条款,有不少学者批为“带有浓厚旧体制色彩”,并将大量在农村走乡串户的个体粮贩排除在门槛之外。

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了《条例》第九条,将第一款中“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有律师认为,《条例》第七条(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规定经营者包括公司和个人,言外之意,非公司的个人收购粮食并不限定一定要取得资格,这是修法前后对个人收购粮食的限制条件的取消。

李国祥称,个体商贩其实不在《条例》管理范畴。“粮食市场来说,个人不取得许可当然是可以的。农民能收购多少?能影响到国家市场?那是绝对不可能。”

其他声音

专家呼吁废除收粮许可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副院长郑风田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粮食收购许可制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主导资源配置,相关规定应该进行修改。

郑风田认为,应该废除粮食收购许可。他认为许可制违背了基层实际,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政府鼓励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收粮就是产后服务。“法规强化了粮食部门的利益,但不利于了农民利益和国家农粮食市场改革。”郑风田认为,废除许可后,收购粮食进行登记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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