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业联盟章程

中国种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种业联盟。

第二条中国种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在我国依法进行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种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政府联系种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联盟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种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联盟的住所在河南郑州花园路5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规行约,协调、规范种子企业、相关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二)开展行业调研,分析行业发展趋势,研究行业的共同利益,组织会员进行育种、加工等科技培训。

(三)举办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定期到外省市进行科技考察,搞好种子行业的信息交流。

(四)组织种子繁育、生产、加工、储藏、检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普及种子科学知识,总结、推广种子工作先进经验,增强品牌意识,确保种子质量。

(五)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意见,为会员提供技术、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行霸市不法行为。

(六)帮助会员搞好产、供、销服务,解决会员的后顾之忧。

(七)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

(八)创办刊物、设立网站,为会员开展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联盟会员的种类。

(一)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联盟章程;

(二) 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 在种子及与种子相关的产业中有一定影响;

(四)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从事本行业五年以上,在农业系统种子行业管理相关岗位工作的人员,有一定知名度和专业技术的种子工作者及相关人士。

第八条会员入盟程序:

(一)提交入盟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会员部审查批准后,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由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遵守本联盟章程,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联盟的决议,完成本联盟所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本联盟要求的有关活动,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联盟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要求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构成,理事候选人获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的会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草案;

(二)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的审定。

会长办公会必须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总人数的2/3到会才能召开,会议决定必须有到会人数的2/3通过才能形成;重大事项的决定事后要经过常务理事会的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联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联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联盟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联盟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二条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2年元月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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