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印发农垦改革试点方案 推进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

6月14日,农业部印发《深化农垦改革专项试点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提出试点任务,包括加快推进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整合重组、推进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和公司化改造等20项试点任务,旨在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垦经济转型升级。

在加快推进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整合重组方面,方案提出,将各类分散化的优势产业资源和企业进行集中整合重组,形成“垦区集团+产业公司”的发展格局,提升主导产业市场竞争力和垦区整体经济实力。

在推进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和公司化改造方面,方案提出,加快推进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农场实施公司制改造,把国有农场建成体制完善、机制灵活、开放包容的现代市场经营主体,全面增强国有农场的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

以下为方案全文:

深化农垦改革专项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尽快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经研究,决定开展深化农垦改革专项试点工作。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增强农垦发展活力;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强化政策支持为保障,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垦经济转型升级。通过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先行先试,为全面深化农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是聚焦重点。围绕制约农垦改革发展关键性问题确定试点任务,充分发挥试点在全面推进工作中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通过试点先行,探索改革路径、防范改革风险、提高改革成效。

二是分类推进。统筹考虑各垦区在管理体制、资源禀赋、发展水平上的差异性,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类型的垦区和企业开展专项试点,实行差异化路径、推进多元化发展。

三是上下联动。中央有关部门加强制度设计和工作指导,重点对垦区制定的试点方案进行确认备案和督导检查。各垦区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试点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试点任务。

四是依法有序。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推进改革试点,完善相关制度和配套政策,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推进。

二、试点任务

紧紧围绕中央农垦改革发展文件的决策部署,针对农垦改革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制度创新和完善法律法规、目标明确但具体方式方法还需探索的改革事项等进行专项试点。

1.加快推进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整合重组。试点目标:将各类分散化的优势产业资源和企业进行集中整合重组,形成“垦区集团+产业公司”的发展格局,提升主导产业市场竞争力和垦区整体经济实力。试点内容:一是垦区集团要立足优势产业,加快推进农场、产业公司等直属企业整合重组,聚集垦区内部同类资源资产,着力打造主导产业。二是有条件的垦区集团要探索通过改制、重组、并购、引资等方式,加大对垦区外同类资源的整合力度,发展壮大主导产业。三是整合重组形成的集团公司,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四是集团公司要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加强对子企业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完善集团内部监督体系,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有关要求:要科学规划和布局,注重打造具有独特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主导产业,防止产业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同质竞争;要特别注重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依法推进集团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试点目标:在若干垦区集团开展先行先试,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依法推动集团公司层面股权多元化,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切实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试点内容:一是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农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结合垦区实际,在确保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在集团公司层面探索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逐步优化股权资本结构,稳慎推进集团公司从国有独资向多元投资主体转变,最大限度放大农垦国有资本控制力和影响力。二是依法规范股东行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自上而下的内部约束机制和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三是集团下属企业,稳妥推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发展模式,探索推进职工持股,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利益共同体。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保障股权多元化改革依法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农垦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推进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和公司化改造。试点目标:加快推进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农场实施公司制改造,把国有农场建成体制完善、机制灵活、开放包容的现代市场经营主体,全面增强国有农场的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试点内容:一是鼓励各国有农场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区域特点、产业优势等,选择适合的企业化改革途径,加快推进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逐步完善国有农场企业化管理体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二是集团化垦区及其他垦区已实行企业化改革的国有农场,按照公司制要求,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经营方式等方面加快进行公司化改造,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三是已经改为管理区(开发区)、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国有农场,以及少数纳入事业单位序列的国有农场,可以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选择合适的企业化改革途径。有关要求:要根据国有农场自身条件选择改革模式和改革路径,不搞一刀切、齐步走。在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国有农场土地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注意统筹协调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4.组建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试点目标:国有农场归属市县管理并相对集中的垦区,以市、县为单位,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加快组建若干家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试点内容:一是试点垦区立足自身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实际条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加强国有农场之间、国有农场和垦区内外企业之间的联合、联盟、联营,探索以资产、资本为纽带组建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二是新组建的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发展活力。有关要求:处理好企业间产权关系。组建过程中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组建专业化农业产业公司。试点目标:国有农场归属市县管理的垦区,支持产业特色明显的国有农场联合组建若干家农业产业公司,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不断做大做强国有农场经济实力。试点内容:一是试点垦区和国有农场要立足自身产业特色和优势,加快实施“联合联盟联营”战略,加强产业联合、资产联合、资本联合,组建若干家专业化农业产业公司。二是新组建的专业化农业产业公司要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发展活力。有关要求:合理选择有比较优势的产业。组建过程中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创新行业指导管理体制。试点目标:切实转变农垦管理职能,提高农垦管理部门能力,进一步适应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需要。试点内容:一是加强农垦管理部门能力建设,切实履行行业指导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职责。强化国有农场归属市县管理的垦区管理部门的履职能力建设,确保完成国家赋予农垦系统的任务。二是整建制实行集团化改革的垦区可保留省级农垦管理机构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同时尽快过渡到集团化企业管理。三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依法制定农垦管理机关人员到企业兼职的管理办法,加强农垦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和保护。有关要求:要把创新行业指导管理体制纳入垦区整体改革加以谋划,找准职责定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履职尽责。深入和准确把握“改革过渡期”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切实考虑农垦集经济性与社会性、区域性为一体的特点,既要实现政企、社企分开,又要防止经济和行政、社会管理相互脱节,出现“两张皮”现象。农垦管理机关人员到农垦企业兼职,须严格遵照相关程序,从严把握,既要保证人才合理有效流动,又要坚决防止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7.在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推进办社会职能内部分开、管办分离。试点目标:在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通过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的方式推进办社会职能改革,切实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试点内容:一是远离中心城镇、分离后管理成本更高或社会稳定风险较大等不宜移交社会职能的国有农场,在内部设立社会管理机构,并与农场企业经营机构实行机构分开、人员分开、资产分开、财务核算分开。二是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国有农场社会管理机构相应管理权限,国有农场社会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国有农场区域内的社会管理事务、国有农场依法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三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妥善解决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有关要求:科学界定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范围,合理确定内部分开的机构、人员和资产,确保职工情绪稳定、资产不流失、工作不断线。加强农场社会管理机构与农场生产经营机构的组织协调,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确保农垦区域内各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改革有序推进。

8.化解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试点目标: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防止发生新的办社会职能债务的长效机制。试点内容:一是分类处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凡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的,按照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妥善处理;对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其他债务区分轻重缓急,采取多种方式,多方筹措资金偿还债务。二是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有农场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社会职能经费支出标准,并争取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严防产生新的办社会职能债务。有关要求: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多报,防止发生“水份债”。科学制定债务偿还步骤,消除各方疑虑,确保化债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9.改革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试点目标:明确农垦土地承包租赁的债权关系,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制度,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试点内容:一是合理确定土地承包租赁主体,明确承包租赁关系,建立经营能力与面积相衔接机制。从严控制一般外来人员和企业等到农场租赁土地。二是明确承包租赁期限。职工土地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职工退休后其承包租赁土地应交回农场,防止长期简单固化土地承包租赁经营关系。在同等条件下,职工承包租赁的土地可由其在农场务农的子女优先租赁经营,具体条件由各农场确定。外来人员租赁农场土地期限要以中短期为主。三是规范合同管理,合理确定权利义务,强化监督机制。土地承包租赁费定价,应统筹考虑农场和农工收益,并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等必备程序。全面推进财务公开和监督审计,确保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有效实施。有关要求:坚持农垦国有土地性质,处理好国有农场和农场职工、外来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国有农场的生产稳定和社会稳定。充分保护和有效利用农垦国有土地资源,积极推进农业经营形式创新,大力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不断提高土地经济效益和经营效率。

10.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试点目标:发展股份制、公司制等农业经营新形式,培育与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相适应的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试点内容:一是探索符合农垦特点的土地分配经营机制,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优化资源和要素配置,推动适度规模经营。二是积极培育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股份制、公司制等农业经营形式,夯实家庭农场发展基础,发挥垦区产业龙头的带动作用,形成传统主体与新型主体竞相发展的农垦农业经营机制。三是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强化国有农场的农业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不断放大农垦农业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优势。有关要求:坚持适度规模,既要防止土地碎片化、也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坚持职工自主自愿,保障职工自愿联合、自由进出,做到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完善就业支持和职工社会保障机制,继续推动富余劳动力转移,逐步减少对土地资源的依赖。

11.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试点目标:推进农垦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打造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工队伍。试点内容:一是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要求,确定符合农业产业特点和农业经营体制的合同内容,明确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开展劳动用工关系清理,规范用工行为,理顺劳动合同与土地承包租赁合同之间的关系。三是吸引优秀职工子女和外来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推动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强农惠农政策向新型职业农工倾斜。开展多形式、多元化、经常性的培训,提高农工素质。有关要求:与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相结合,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的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出现劳动争议和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12.强化农垦企业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费义务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未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或中途断保的职工,按规定纳入参保范围。试点目标:力争到2018年年底前,妥善解决未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或中途断保职工的参保问题,依法保障农垦企业职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权益。试点内容:一是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全面梳理农垦企业未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或中途断保的职工人数和原因,分类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二是积极协调地方政府,采取多渠道筹资的方式,解决将未参加或中途断保的职工纳入养老和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三是农垦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落实企业职工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政策。四是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履行按时足额缴费义务,采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等方式增强农垦企业及职工的缴费能力,切实避免再出现中途断保的情况。有关要求:配合当地人社部门做好未参保及断保职工的认定、费用缴纳及待遇发放工作,切实做到不遗漏、衔接有序。

13.建立符合农垦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试点目标:按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要求,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提高资本回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试点内容:一是理顺政府与农垦企业的出资关系,推进经营性资产、社会公益性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分开,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确立农垦企业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农垦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二是通过依法授权的方式,明确农垦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坚持以管资本为主的改革方向,完善对监管企业功能界定分类以及资源资产整合的管理方式,管好农垦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开展包括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加强对农垦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和被监管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测;强化对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国有土地资源性资产管理利用、资本投入农业力度、维护农场职工利益和确保农场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农垦国有资本投向的专项监督;建立农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严格选用程序,完善薪酬分配管理。有关要求:立足农垦以农为主的特点,切实做到高效监管,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本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服务国家战略需要。

14.改组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目标:通过改组、组建或政府直接授权设立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打造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平台,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效益。试点内容:通过农垦管理部门等出资人组建、选择具备条件的农垦国有独资企业集团改组以及政府直接授权设立等方式改组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采取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整合,推动农垦优势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促进农垦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布局优化和实力壮大。有关要求:做好改革设计和规划,切实做到稳慎推进改革,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

15.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试点目标: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经批准,可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通过评估作价,以国家出资形式投入农垦企业;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集团经批准,可将所属公司及子公司的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使用权,统一授权给集团公司经营和管理,壮大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资产规模。试点内容:一是参照国有企业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的做法,赋予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作价出资(入股)功能;明确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和作价出资(入股)办理程序,促进农垦国有土地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在不改变土地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处置机制。二是明确授权经营办理程序,建立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使集团公司拥有国有农场及全资公司的土地产权,承担土地资产出资人职责,履行国有土地资产布局、规范运作等职责,提高土地资产收益,维护土地资产安全。三是加强农垦国有土地资产监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和土地资产监管体制,探索建立农垦土地资产收益考核责任机制和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追责机制,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有关要求:合理规划国有土地资产布局,实现土地资产的利益最大化。建立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问责机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6.开展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目标:在保证国有农用地性质和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将一定年期的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盘活农垦农用地资源,增强农用地资源效能和融资能力。试点内容:一是在依法依规、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赋予农垦农用地抵押融资功能,明确抵押办理程序、价值评估等环节,显化农垦农用地财产属性和资本价值。二是依据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权能属性,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发放中长期贷款、简化管理流程,切实满足农业生产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三是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坚持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农用地使用权,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确保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有关要求:坚守土地国有性质,坚守耕地红线,防范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7.完善农垦土地被收回后再出让的出让金分配制度。试点目标:建立符合农垦特点的土地出让金分配制度,为垦区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试点内容:一是按照农垦土地权属关系,将市县政府依法收回的农垦土地再出让形成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并按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要求,统筹安排用于农垦企业生产建设需要。二是对于集团化管理的垦区,按照土地权属关系,将省级政府依法收回的农垦土地再出让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纳入省级政府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要求,统筹安排用于农垦企业生产建设需要。三是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预算资金按规定用于农垦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关要求:明确程序,规范管理,确保国有土地出让金分配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18.开展贫困农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试点目标:通过在贫困农场实施精准扶贫,促进其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经营状况好转,绝对贫困人口全面脱贫,人均收入水平明显提高,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基本建立。试点内容:全面分析贫困农场基本情况、贫困成因,精准设定全面脱贫和阶段性工作目标,明确主导产业,确定重点任务,科学设计扶贫项目,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并落实贫困农场改革发展措施,尽快在一批有代表性的贫困农场探索出具有农垦特色、切合农场实际的扶贫模式。有关要求:切实提高对农垦扶贫工作的认识,以高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尽快取得实际成效。

19.引导农垦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垦地合作,为周边农民提供大型农机作业、农业投入品供应、农产品加工和购销等社会化服务,增强对周边区域辐射带动能力。试点目标:增强农垦企业辐射引领周边地区农业发展的能力,示范带动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区域农业生产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整体提升。试点内容:一是健全农垦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土地托管、提供农资、代耕代种代收、动植物疫病防治等多种方式,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和生产服务输出,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二是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通过保护价收购、订单农业、股份分红、价格联动等方式,与周边农户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周边农村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增强区域农产品供给结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三是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以股份合作、服务带动、人才输出等多种方式,促进周边农村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相关要求:在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共享产业增值收益。

20.在农垦改革中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农垦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试点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农垦各级党组织建设,保证和监督各项政策举措的贯彻实施,确保农垦改革的正确方向。试点内容:坚持党的建设与农垦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做到体制、机制、制度、工作对接,保证党组织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农垦企业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创新完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途径和形式,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农垦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有关要求:切实提高在农垦改革中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认识,做到两手抓、两促进。

三、报送程序

专项试点组织工作原则上以省级垦区为单位。部分潜在风险较大、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封闭运行的,可以以市县级垦区或国有农场为单位开展试点。试点周期一般为2年。

省级农垦管理部门结合垦区实际,自主选择若干试点任务,组织填写任务书,报送农业部农垦局。任务书主要包括试点背景、试点思路、试点任务、预期效果、考核指标、保障措施和进度安排等内容。农业部农垦局对各垦区报送的任务书进行分类整理,履行确认备案相关程序后,垦区正式启动深化农垦改革专项试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开展深化农垦改革专项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垦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深化农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垦区要高度重视,创造条件尽最大可能选择试点任务,突出重点、认真谋划,迈开步子、趟出路子,通过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为全面深化农垦改革积累经验、探索道路。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垦区要积极争取所在省(区、市)党委政府支持,积极推动以省(区、市)党委政府名义出台贯彻落实中央农垦改革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加快出台相关具体配套文件和实施方案。按照本省(区、市)农垦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分工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改革试点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地方责任。经确认备案承担专项试点任务的垦区,要按照专项试点工作要求,加强系统研究和整体设计,切实落实好各项试点任务要求,明确改革责任和目标,建立健全务实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在试点操作过程中,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和群众诉求,确保试点方案真正落地,切实做到不回避矛盾、不简化问题、不突破底线。加强对试点实施过程的跟踪监测,强化改革任务的督促评估,既要积极大胆探索、又要确保风险可控,增强试点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对推进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充分预研预判,制定周密的应对预案,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问题。对于未作为改革试点任务的改革内容,各垦区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意见》的要求系统谋划,统筹推进,不能停滞不前。

(四)认真督导总结。为确保改革一年有新开端、三年有新局面,中央有关部门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和领导指示,成立部际联合专项督察组,根据各地上报的试点方案,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指导、监测督导、年度评估,提炼总结试点经验、提出政策建议,每年12月底前形成全国深化农垦改革专项试点工作报告。试点垦区应于2016年11月中旬前提交总结报告和建议,报送部际联合专项督察办公室。

(五)加大政策支持。在推进专项试点的过程中,积极推进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意见》要求将农垦纳入国企改革、强农惠农、民生建设等各项政策支持范围中,加大对农垦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各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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