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第64号公告
发表日期:2016-06-04 10:47AM 阅览次数:
第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我委考核,宣城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等四个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批准为合格种子检验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准许在批准的种子检验项目范围内使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标志(具体详见附件)。
附件: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批准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名单(第七批)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5月25日 (安徽种业信息网)